判了!珠海首例破坏共享单车刑事案件

近日,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损毁共享单车的案件,三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拘役四、五个月,该案也成为我市第一起破坏共享单车的刑事案件

2020年9月28日,珠海某共享单车公司运营后台发出异常提示警报,系统显示数十辆单车同时出现在本不属于运营区的一处沟渠内。公司立即安排工作人员根据定位信息到场核实情况,到场后发现数十辆原本只在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广东省科技干部学院)内运营的共享单车,出现在距离校园10公里外的河沟内。事发蹊跷,工作人员当场报警。

工作人员打捞被扔的单车。

接警后,警方立即开展立案调查工作,并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经审讯后,犯罪嫌疑人交代了犯罪事实,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27日22时许,负责青桔共享单车搬运工作的被告人林某接到公司领导指示,要求其将金湾区珠海大道西省科干学院公交站及附近路段停放的共享单车统一收集,存放到红旗镇城管仓库内。随后,林某叫上一起吃宵夜的被告人吴某和陈某,驾驶公司租用的小货车,到金湾区省科干学院公交站附近后,将停放在该处的32辆某共享单车(非青桔单车)装进小货车内离开。

因红旗镇城管仓库没有开门,林某一时无法找到其他可以存放某共享单车的地点,便驾驶车辆将上述共享单车运至斗门区洪鹤大桥绿美小镇农庄堤坝,并在吴某、陈某的协助下将上述32辆单车全部从堤坝上扔进河里,随后离开现场。经价格认定,涉案32辆某共享单车被损坏部件价值共计8047元。

今年4月6日,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吴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最终,斗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文字:马涛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赵思华
判了!珠海首例破坏共享单车刑事案件
珠江晚报 2021-04-26 08:40

近日,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故意损毁共享单车的案件,三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和拘役四、五个月,该案也成为我市第一起破坏共享单车的刑事案件

2020年9月28日,珠海某共享单车公司运营后台发出异常提示警报,系统显示数十辆单车同时出现在本不属于运营区的一处沟渠内。公司立即安排工作人员根据定位信息到场核实情况,到场后发现数十辆原本只在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广东省科技干部学院)内运营的共享单车,出现在距离校园10公里外的河沟内。事发蹊跷,工作人员当场报警。

工作人员打捞被扔的单车。

接警后,警方立即开展立案调查工作,并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经审讯后,犯罪嫌疑人交代了犯罪事实,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27日22时许,负责青桔共享单车搬运工作的被告人林某接到公司领导指示,要求其将金湾区珠海大道西省科干学院公交站及附近路段停放的共享单车统一收集,存放到红旗镇城管仓库内。随后,林某叫上一起吃宵夜的被告人吴某和陈某,驾驶公司租用的小货车,到金湾区省科干学院公交站附近后,将停放在该处的32辆某共享单车(非青桔单车)装进小货车内离开。

因红旗镇城管仓库没有开门,林某一时无法找到其他可以存放某共享单车的地点,便驾驶车辆将上述共享单车运至斗门区洪鹤大桥绿美小镇农庄堤坝,并在吴某、陈某的协助下将上述32辆单车全部从堤坝上扔进河里,随后离开现场。经价格认定,涉案32辆某共享单车被损坏部件价值共计8047元。

今年4月6日,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陈某、吴某均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吴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最终,斗门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吴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文字:马涛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赵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