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出台新规!租户出现这种行为,房东也要担责

近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对出租物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监管,明确出租人和管理人的环保责任,强化污染防治源头管控。

1.《暂行办法》分别明确了出租人、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业主、管理人及承租人应共同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同时,业主和管理人有告知和入驻把关义务,不得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用于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政策的项目。业主、管理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应将“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纳入租赁合同条款。物业租赁合同未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的,应当补正或签订补充协议。

2.《暂行办法》还对环境损害赔偿、环境违法责任追究作出详细规定。

其中明知承租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业主和管理人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业主和管理人明知承租人从事环境违法活动,仍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业主和管理人依法承担有关责任的,承租人不因业主和管理人承担责任而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

业主和管理人将全部或部分物业出租给他人从事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其违法违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和管理人违法违规出租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并在相关平台公示。对于严重失信的业主和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惩戒措施。

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赵思华
中山出台新规!租户出现这种行为,房东也要担责
中山日报 2022-09-21 10:53

近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关于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对出租物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监管,明确出租人和管理人的环保责任,强化污染防治源头管控。

1.《暂行办法》分别明确了出租人、出租物业业主和管理人环境保护责任。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业主、管理人及承租人应共同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同时,业主和管理人有告知和入驻把关义务,不得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用于明显不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政策的项目。业主、管理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应将“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纳入租赁合同条款。物业租赁合同未明确环境保护责任的,应当补正或签订补充协议。

2.《暂行办法》还对环境损害赔偿、环境违法责任追究作出详细规定。

其中明知承租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业主和管理人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业主和管理人明知承租人从事环境违法活动,仍将物业出租给承租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业主和管理人依法承担有关责任的,承租人不因业主和管理人承担责任而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责任。

业主和管理人将全部或部分物业出租给他人从事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其违法违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和管理人违法违规出租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并在相关平台公示。对于严重失信的业主和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惩戒措施。

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赵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