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2日上午,珠海就《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副市长李翀在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最大限度将经营自主权交还市场主体,大幅度降低登记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统计数据显示,至2022年10月,珠海的市场主体已达到41.5万户。而早在2012年,珠海就制定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是当时全国首部商事登记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给国家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了珠海先行先试经验。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始施行,珠海积极行动,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这是珠海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持续推进制度创新,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体现。

李翀表示,《条例》聚焦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全力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链条,将有力促进珠海市场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释放,市场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将在珠海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中发挥重要作用。珠海还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积极推进市场准入退出便利化,夯实市场体系基础性制度,推进综合协同监管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雍灵介绍,《条例》围绕“登记确认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减少办事环节、提高登记效率;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实行住所申报承诺、集中办公区、集群注册、网络住所托管等创新举措。《条例》在降低准入门槛、放松准入管制的同时,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对委托代办虚假登记、违反禁设区域目录承诺不实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针对公众关心的《条例》具体实施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局长石学斌介绍,《条例》实施后,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只需申报有关事项信息,提交申请表、章程协议、承诺书等几份最基本的材料,无需报送相关人员任职文件、决议决定、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文书,申请人承诺对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承诺不实的申请人依法追究责任。

《条例》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区域进行梳理,制定禁设区域目录。石学斌介绍,设置禁设区域目录,主要是为了在登记注册前告知、提醒申请人,在哪些区域不能从事什么样的经营活动,从而加强登记机关前端登记与行业主管部门后续监管的衔接,提醒申请人守法经营,减少后续纷争,并化解可能产生的执法矛盾。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石学斌介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登记机关将依照《电子商务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进行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者身份证住所所在地或者常居所在地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填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经营范围”事项需填写“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已使用线下实体场所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可直接从事电子商务,无需用网络经营场所再次申请。

文字:陈颖 图片:陈佳哲 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丹梅
珠海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观海融媒 2022-12-02 14:04

《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2日上午,珠海就《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解读。副市长李翀在发布会上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松绑减负,最大限度将经营自主权交还市场主体,大幅度降低登记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统计数据显示,至2022年10月,珠海的市场主体已达到41.5万户。而早在2012年,珠海就制定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是当时全国首部商事登记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给国家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了珠海先行先试经验。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开始施行,珠海积极行动,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制定《珠海经济特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这是珠海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持续推进制度创新,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体现。

李翀表示,《条例》聚焦市场主体“准入、准营、退出”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全力打造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链条,将有力促进珠海市场主体规模进一步壮大,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释放,市场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将在珠海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中发挥重要作用。珠海还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积极推进市场准入退出便利化,夯实市场体系基础性制度,推进综合协同监管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健全依法诚信的自律机制和监管机制,完善现代化市场监管,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雍灵介绍,《条例》围绕“登记确认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减少办事环节、提高登记效率;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改革,实行住所申报承诺、集中办公区、集群注册、网络住所托管等创新举措。《条例》在降低准入门槛、放松准入管制的同时,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对委托代办虚假登记、违反禁设区域目录承诺不实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针对公众关心的《条例》具体实施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局长石学斌介绍,《条例》实施后,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只需申报有关事项信息,提交申请表、章程协议、承诺书等几份最基本的材料,无需报送相关人员任职文件、决议决定、股权转让协议、清算报告等文书,申请人承诺对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承诺不实的申请人依法追究责任。

《条例》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对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区域进行梳理,制定禁设区域目录。石学斌介绍,设置禁设区域目录,主要是为了在登记注册前告知、提醒申请人,在哪些区域不能从事什么样的经营活动,从而加强登记机关前端登记与行业主管部门后续监管的衔接,提醒申请人守法经营,减少后续纷争,并化解可能产生的执法矛盾。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石学斌介绍,《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登记机关将依照《电子商务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进行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者身份证住所所在地或者常居所在地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填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经营范围”事项需填写“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已使用线下实体场所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可直接从事电子商务,无需用网络经营场所再次申请。

文字:陈颖 图片:陈佳哲 编辑:梁蔼欣 责任编辑: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