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人,举报这类违法行为,单次最高奖励10万元!

单次最高奖励10万元!

事关非法集资举报奖励,

珠海出台新实施细则!

 

 

 

 

近日,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印发《珠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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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明确奖励条件奖励方式及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

可查看《实施细则》原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png

 

如何举报非法集资?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哪些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是什么?

……

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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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实施细则》所指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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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报非法集资?

 

 

根据《实施细则》,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非牵头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非牵头机构。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与联系方式;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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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实施细则》明确,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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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 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二)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六)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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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的实施 遵循哪些原则?

 

 

《实施细则》指出,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在时间上第一个向处非牵头机构、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处非牵头机构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仅由案件承办地的处非牵头机构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市(省)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项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我市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承办地的处非牵头机构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市(省)的,可由我市案件承办地的处非牵头机构视情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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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方式及标准有哪些?

 

 

《实施细则》提到,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案一议”集中处理的方式。

 

其中,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办理举报奖励的,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自采用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处非牵头机构通报情况。

 

对于拟采取“一案一议”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案件,处非牵头机构应在收到相关通报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对于拟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案件,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决定予以奖励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

 

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在案件立案侦查后先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视情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实施细则》还提到本着鼓励举报的原则,各区如果财力许可,举报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标准。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领取奖励金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珠海市非法集资线索举报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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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图片放大查看

 

欢迎社会各界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积极举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线索,

金融工作部门

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

一定的货币现金奖励,

并承诺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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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

为了您和身边人的财产安全,

请选择合法合规投资理财渠道。

警惕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利保本是陷阱!

编辑:祁文静 责任编辑:丹梅
@珠海人,举报这类违法行为,单次最高奖励10万元!
珠海政府网 2025-07-25 20:48

单次最高奖励10万元!

事关非法集资举报奖励,

珠海出台新实施细则!

 

 

 

 

近日,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印发《珠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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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明确奖励条件奖励方式及标准监督管理等内容,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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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png

 

如何举报非法集资?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哪些情形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奖励标准是什么?

……

一起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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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实施细则》所指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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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报非法集资?

 

 

根据《实施细则》,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非牵头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非牵头机构。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与联系方式;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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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实施细则》明确,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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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 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二)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六)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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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的实施 遵循哪些原则?

 

 

《实施细则》指出,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最先举报人是指在时间上第一个向处非牵头机构、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人。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处非牵头机构分别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仅由案件承办地的处非牵头机构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市(省)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项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我市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承办地的处非牵头机构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市(省)的,可由我市案件承办地的处非牵头机构视情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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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方式及标准有哪些?

 

 

《实施细则》提到,举报奖励资格条件的审查认定采取“一案一议”集中处理的方式。

 

其中,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办理举报奖励的,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自采用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处非牵头机构通报情况。

 

对于拟采取“一案一议”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案件,处非牵头机构应在收到相关通报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同级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审核决定是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对于拟采取集中处理方式实施举报奖励的案件,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决定予以奖励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

 

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在案件立案侦查后先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视情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但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相应扣减。

 

《实施细则》还提到本着鼓励举报的原则,各区如果财力许可,举报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标准。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领取奖励金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珠海市非法集资线索举报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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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社会各界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积极举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线索,

金融工作部门

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

一定的货币现金奖励,

并承诺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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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祁文静 责任编辑: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