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第四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珠海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1—2026)》(以下简称白皮书)及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白皮书从五个方面总结了2021年以来珠海法院环资审判概况。白皮书显示,2021年以来,珠海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案件532件,其中刑事案件187件,民事案件59件(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5件),行政案件190件(含非诉审查案件63件),执行案件96件。总体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反映珠海市生态环境治理取得积极成效,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规范性提升。二是案由较为集中。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污染环境罪案件及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比较大。三是新类型案件增多。非法引进外来物种、灭绝式猎捕野生动物、破坏文物、跨市倾倒固体废物、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等新类型案件的办理,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积累了宝贵经验。
自2020年1月1日起,珠海中院集中管辖珠海市和中山市辖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2022年以来,珠海中院、斗门法院相继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两级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

李某添等人盗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首创“蓝碳认购”责任承担方式,精准修复生态环境

2025年3月中旬,李某添、吴某、李某宾、李某红及谭某孙(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前往珠海市无人海岛盗伐野生林木。五人各自准备工具后,于3月22日从阳江市出发,乘船抵达广东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二洲岛。登岛后,五人使用铁铲、剪刀等工具盗伐岛上的野生黄杨树、春花树及罗汉松等林木树苗。同年4月7日,五人租赁黄某昌的渔船,将盗伐林木运离海岛,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涉案林木总计2701株,其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罗汉松7株。经测算,森林资源修复费用378748.8元。经查,广东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有经认证可用于交易的红树林蓝碳碳汇127吨。针对海岛生态环境特殊、补植修复困难的现实难题,法院首次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参与开庭审理等审判环节,并出具专业生态修复意见。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添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伐林木二千株以上、共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植物二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盗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添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到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刑期,缓刑四年到二年四个月不等;黄某昌明知是盗伐的林木仍非法运输,幼株数量达一千株以上,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以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判处黄某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对李某添等人处罚金,责令赔偿相关损失和公开赔礼道歉。结合生态技术调查官意见,法院认定应由李某添等人承担修复费用,由专业机构代为修复,并引导李某添等人通过认购保护区红树林项目蓝碳碳汇的方式部分履行生态修复责任。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系珠海市首例创新适用“技术调查官+蓝碳碳汇认购”机制,实现生态损害修复的环境资源案件。一方面,以专业力量赋能环资审判科学化。聘请海洋科学领域专家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参与诉讼活动,由技术调查官出具专业的《生态修复建议书》,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评估生态损害、确定修复方案等工作提供科学参考,推动构建“技术判断”与“司法判断”同频共振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另一方面,以蓝碳碳汇认购实现部分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引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认购由自然保护区提供的蓝碳碳汇,部分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将生态修复融入双碳战略,为特殊区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修复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新路径。
潘某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猎捕“三有”鸟类食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被告人潘某某从事水产养殖工作。2025年9月25日至同年10月13日期间,潘某某为了捕猎鸟类食用,在一水稻场农田里使用诱鸟播放器,架设粘网捕鸟。2025年10月14日被查获时,潘某某共猎捕21只鸟,其中5只为活体,16只为死体。经鉴定,潘某某非法捕猎的21只鸟(夜鹭15只、扇尾沙锥1只、中白鹭2只、白鹭3只)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总价值10300元。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遂判决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潘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潘某某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其破坏生态行为所产生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10300元。

“三有”动物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案系人民法院严惩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三有”动物的典型案例。一是破除“捕鸟食用不违法”的错误认知。《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野外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潘某某猎捕21只野生鸟类,价值10300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示公众滥食野生动物同样面临刑事追责。二是明确“三有”动物受法律平等保护。本案中,潘某某违法捕猎的鸟类虽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其作为“三有”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多样性同样具有重要价值。三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处。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潘某某刑罚的同时,判令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某科技公司、代某某、陈某某污染环境案
——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污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某科技公司系2022年珠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022年6月3日,该公司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因生化池和沉淀池有大量储水无法满足施工要求,环保事业部经理被告人代某某指示污水处理操作工人被告人陈某某采取措施将综合废水排放口的超声波流量计垫高,使其无法检测到排水情况后再排污施工。后生态环境部门排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6月3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污染物的污水40.7955吨。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陈某某的案涉行为系为单位利益而实施,代表单位意志,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某科技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代某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环保负责人,指挥、授意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上述行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某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上述行为,属于直接责任人员,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陈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污染环境相关的经营活动。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被告人代某某、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人民法院适用“双罚制”严惩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污行为的典型案例。自动监测设施是环境监管的“电子哨兵”,干扰自动监测设备会妨害监管,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依法惩处被告单位,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判处刑罚并适用从业禁止,实现了对单位和个人的双重追责。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明确,企业不能将环境违法责任完全归于个人,经单位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其相关职务行为能够代表单位意志,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对于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警示一线从业人员树牢环境法治底线具有重要司法示范和价值引领作用。
符某甲等五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河道非法洗砂排污,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符某甲出资购买已改装成洗砂作业平台的泵船,由符某乙负责管理泵船及联系洗砂业务。2021年5月始,黄某、王某与符某甲、符某乙合作,利用上述泵船冲洗含有建筑垃圾的泥土或弃土,泥浆水、渣石直排河道。2021年5月至8月间,上述人员将泥土运输至洪奇沥水道等水域进行非法洗砂作业,期间,向王某乙交“管理费”,协议由王某乙提供庇护逃避执法机关查处,非法洗砂数量共计260190吨,导致水域泥土瞬时排放的悬浮物浓度超过标准限值四千多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评估,符某甲等五人在洪奇沥水道非法洗砂作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24839195.43元。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符某甲等五人共同实施了用泵船在水域对建筑垃圾洗泥淘砂,向河道非法排放含泥渣废水的侵权行为,导致河道内悬浮物超过标准限值四千多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符某甲等五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4839195.43元、鉴定评估费用1350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上缴中山市地方国库,用于洪奇沥水道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符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查案件之一,亦系珠江口水域保护典型案件。洪奇沥水道是珠江口出海水道,属于咸、淡水交界水域,对海洋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在水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虽然用于洗砂并排入河道的建筑泥土不属于有毒物质,但向河道大量排放建筑泥土会对局部水域的生态环境和水体造成破坏,长期大量洗砂会改变河床形态,威胁行洪和航道安全,对水生生物栖息繁衍和河道水质带来不利影响。针对本案在出海水道非法洗砂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明确赔偿金用于洪奇沥水道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有效打击了非法洗砂行为,有利于珠江口出海水道水域生态环境修复。
李某康等人走私珍贵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依法严惩走私珍贵动物犯罪,全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2025年4月,梁某亮(另案处理)策划从境外走私苏卡达陆龟入境获利,指挥李某康雇请人员开船接运走私货物,并承诺支付每人3000元报酬,李某康、李某建、吴某全、陈某文、吴某欢、冯某某分工合作驾驶游艇、快艇、木船等接运走私货物,共同走私入境乌龟118只。经鉴定,查获的乌龟为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合计29.5万元。公安机关将案涉动物移送养护基地养护,养护过程中产生野生动物救护保育费用共计175131元。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康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李某康等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到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千元到五千元不等。同时,李某康等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损害,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经济损失,故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李某康等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对因其破坏生态行为所产生的鉴定费、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野生动物救护保育费用共计23563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某康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走私珍贵动物犯罪、科学认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典型案例。涉案苏卡达陆龟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法走私则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面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明确,侵权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责任,应当结合涉案野生动物的不同状况认定,对于存活且不符合放归条件的野生动物,因保育饲养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属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合理支出,应由侵权人承担,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鲜明司法立场。

某化工公司诉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应予处罚

2024年11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执法人员联合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依法对某化工公司车间外1米非甲烷总烃进行采样检测,结果载明某化工公司在监测时段内的甲类车间南面车间外1米监控点的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4.6mg/m³,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排放限值的三倍。2025年1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化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化工公司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某化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工公司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及监测采样程序合法合理,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某化工公司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某化工公司诉请撤销,理据不足,驳回某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化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排污单位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引发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排污许可证是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排污单位超标排放会直接损害大气环境质量,危害环境公共利益。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执法行为,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监管处罚,明确排污许可证的约束效力,警示企业实时管控排放浓度,督促企业树立“按证排污”意识,有利于助力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为区域大气环境治理提供司法指引。


在第四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珠海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21—2026)》(以下简称白皮书)及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白皮书从五个方面总结了2021年以来珠海法院环资审判概况。白皮书显示,2021年以来,珠海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案件532件,其中刑事案件187件,民事案件59件(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5件),行政案件190件(含非诉审查案件63件),执行案件96件。总体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反映珠海市生态环境治理取得积极成效,环境资源行政执法规范性提升。二是案由较为集中。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污染环境罪案件及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比较大。三是新类型案件增多。非法引进外来物种、灭绝式猎捕野生动物、破坏文物、跨市倾倒固体废物、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等新类型案件的办理,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积累了宝贵经验。
自2020年1月1日起,珠海中院集中管辖珠海市和中山市辖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2022年以来,珠海中院、斗门法院相继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两级法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环境资源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

李某添等人盗伐林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首创“蓝碳认购”责任承担方式,精准修复生态环境

2025年3月中旬,李某添、吴某、李某宾、李某红及谭某孙(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前往珠海市无人海岛盗伐野生林木。五人各自准备工具后,于3月22日从阳江市出发,乘船抵达广东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二洲岛。登岛后,五人使用铁铲、剪刀等工具盗伐岛上的野生黄杨树、春花树及罗汉松等林木树苗。同年4月7日,五人租赁黄某昌的渔船,将盗伐林木运离海岛,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涉案林木总计2701株,其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罗汉松7株。经测算,森林资源修复费用378748.8元。经查,广东珠海淇澳—担杆岛省级自然保护区有经认证可用于交易的红树林蓝碳碳汇127吨。针对海岛生态环境特殊、补植修复困难的现实难题,法院首次引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参与开庭审理等审判环节,并出具专业生态修复意见。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添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伐林木二千株以上、共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植物二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盗伐林木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添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到一年十一个月不等刑期,缓刑四年到二年四个月不等;黄某昌明知是盗伐的林木仍非法运输,幼株数量达一千株以上,情节严重,构成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以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判处黄某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对李某添等人处罚金,责令赔偿相关损失和公开赔礼道歉。结合生态技术调查官意见,法院认定应由李某添等人承担修复费用,由专业机构代为修复,并引导李某添等人通过认购保护区红树林项目蓝碳碳汇的方式部分履行生态修复责任。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系珠海市首例创新适用“技术调查官+蓝碳碳汇认购”机制,实现生态损害修复的环境资源案件。一方面,以专业力量赋能环资审判科学化。聘请海洋科学领域专家担任生态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参与诉讼活动,由技术调查官出具专业的《生态修复建议书》,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评估生态损害、确定修复方案等工作提供科学参考,推动构建“技术判断”与“司法判断”同频共振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另一方面,以蓝碳碳汇认购实现部分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引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认购由自然保护区提供的蓝碳碳汇,部分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将生态修复融入双碳战略,为特殊区域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修复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新路径。
潘某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猎捕“三有”鸟类食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被告人潘某某从事水产养殖工作。2025年9月25日至同年10月13日期间,潘某某为了捕猎鸟类食用,在一水稻场农田里使用诱鸟播放器,架设粘网捕鸟。2025年10月14日被查获时,潘某某共猎捕21只鸟,其中5只为活体,16只为死体。经鉴定,潘某某非法捕猎的21只鸟(夜鹭15只、扇尾沙锥1只、中白鹭2只、白鹭3只)均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总价值10300元。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遂判决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潘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判决潘某某在珠海市级以上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其破坏生态行为所产生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10300元。

“三有”动物指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案系人民法院严惩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三有”动物的典型案例。一是破除“捕鸟食用不违法”的错误认知。《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野外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潘某某猎捕21只野生鸟类,价值10300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警示公众滥食野生动物同样面临刑事追责。二是明确“三有”动物受法律平等保护。本案中,潘某某违法捕猎的鸟类虽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其作为“三有”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多样性同样具有重要价值。三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处。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潘某某刑罚的同时,判令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树立生态文明观念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某科技公司、代某某、陈某某污染环境案
——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污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某科技公司系2022年珠海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022年6月3日,该公司对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改造,因生化池和沉淀池有大量储水无法满足施工要求,环保事业部经理被告人代某某指示污水处理操作工人被告人陈某某采取措施将综合废水排放口的超声波流量计垫高,使其无法检测到排水情况后再排污施工。后生态环境部门排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6月3日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污染物的污水40.7955吨。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某、陈某某的案涉行为系为单位利益而实施,代表单位意志,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某科技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代某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的环保负责人,指挥、授意被告人陈某某实施上述行为,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某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上述行为,属于直接责任人员,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陈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污染环境相关的经营活动。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被告人代某某、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人民法院适用“双罚制”严惩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污行为的典型案例。自动监测设施是环境监管的“电子哨兵”,干扰自动监测设备会妨害监管,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安全。本案依法惩处被告单位,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判处刑罚并适用从业禁止,实现了对单位和个人的双重追责。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明确,企业不能将环境违法责任完全归于个人,经单位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其相关职务行为能够代表单位意志,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对于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警示一线从业人员树牢环境法治底线具有重要司法示范和价值引领作用。
符某甲等五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在河道非法洗砂排污,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符某甲出资购买已改装成洗砂作业平台的泵船,由符某乙负责管理泵船及联系洗砂业务。2021年5月始,黄某、王某与符某甲、符某乙合作,利用上述泵船冲洗含有建筑垃圾的泥土或弃土,泥浆水、渣石直排河道。2021年5月至8月间,上述人员将泥土运输至洪奇沥水道等水域进行非法洗砂作业,期间,向王某乙交“管理费”,协议由王某乙提供庇护逃避执法机关查处,非法洗砂数量共计260190吨,导致水域泥土瞬时排放的悬浮物浓度超过标准限值四千多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评估,符某甲等五人在洪奇沥水道非法洗砂作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24839195.43元。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符某甲等五人共同实施了用泵船在水域对建筑垃圾洗泥淘砂,向河道非法排放含泥渣废水的侵权行为,导致河道内悬浮物超过标准限值四千多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符某甲等五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4839195.43元、鉴定评估费用1350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上缴中山市地方国库,用于洪奇沥水道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符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查案件之一,亦系珠江口水域保护典型案件。洪奇沥水道是珠江口出海水道,属于咸、淡水交界水域,对海洋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在水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虽然用于洗砂并排入河道的建筑泥土不属于有毒物质,但向河道大量排放建筑泥土会对局部水域的生态环境和水体造成破坏,长期大量洗砂会改变河床形态,威胁行洪和航道安全,对水生生物栖息繁衍和河道水质带来不利影响。针对本案在出海水道非法洗砂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明确赔偿金用于洪奇沥水道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有效打击了非法洗砂行为,有利于珠江口出海水道水域生态环境修复。
李某康等人走私珍贵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依法严惩走私珍贵动物犯罪,全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2025年4月,梁某亮(另案处理)策划从境外走私苏卡达陆龟入境获利,指挥李某康雇请人员开船接运走私货物,并承诺支付每人3000元报酬,李某康、李某建、吴某全、陈某文、吴某欢、冯某某分工合作驾驶游艇、快艇、木船等接运走私货物,共同走私入境乌龟118只。经鉴定,查获的乌龟为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合计29.5万元。公安机关将案涉动物移送养护基地养护,养护过程中产生野生动物救护保育费用共计175131元。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康等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李某康等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到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千元到五千元不等。同时,李某康等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损害,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经济损失,故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李某康等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对因其破坏生态行为所产生的鉴定费、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野生动物救护保育费用共计23563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某康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走私珍贵动物犯罪、科学认定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典型案例。涉案苏卡达陆龟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非法走私则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面追究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明确,侵权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责任,应当结合涉案野生动物的不同状况认定,对于存活且不符合放归条件的野生动物,因保育饲养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属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合理支出,应由侵权人承担,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密法治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鲜明司法立场。

某化工公司诉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应予处罚

2024年11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斗门分局执法人员联合珠海市西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依法对某化工公司车间外1米非甲烷总烃进行采样检测,结果载明某化工公司在监测时段内的甲类车间南面车间外1米监控点的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4.6mg/m³,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许可排放限值的三倍。2025年1月,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化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化工公司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某化工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工公司存在“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检查及监测采样程序合法合理,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某化工公司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某化工公司诉请撤销,理据不足,驳回某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化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排污单位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引发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排污许可证是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排污单位超标排放会直接损害大气环境质量,危害环境公共利益。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执法行为,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监管处罚,明确排污许可证的约束效力,警示企业实时管控排放浓度,督促企业树立“按证排污”意识,有利于助力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为区域大气环境治理提供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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