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高新区曝光多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近日,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达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珠海高新区公开曝光了多个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件曝光,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安全。

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罚款50万元!

2024年4月5日,珠海某项目室内装修工程一名工人贴瓷砖时,不慎被瓷砖碎片割伤颈部血管,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名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自制简易木质作业平台,项目施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处置并消除安全隐患。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施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罚款2万元!

2024年8月5日,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高新区某新建工程标段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名正在焊接作业人员,其提供的焊工特种作业证书无法在官网查询到,属未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作业人员所属建设工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罚款9500元!

2024年9月24日,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珠海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占用两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罚款9500元。

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罚款9500元。

特别提醒:《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遮挡消火栓,罚款3万元!

2024年6月2日,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遮挡消火栓。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遮挡消火栓,罚款3万元。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遮挡消火栓,罚款3万元!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遮挡消火栓,罚款3万元!

特别提醒:《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温馨提示:安全生产是企业的责任,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如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举报电话。举报一经核实,将实施重奖,最高可达30万元。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丹梅
警钟长鸣!高新区曝光多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观海融媒 2025-01-02 12:19

近日,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例教育引导、警示震慑作用,达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珠海高新区公开曝光了多个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件曝光,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公共安全。

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罚款50万元!

2024年4月5日,珠海某项目室内装修工程一名工人贴瓷砖时,不慎被瓷砖碎片割伤颈部血管,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名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自制简易木质作业平台,项目施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处置并消除安全隐患。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施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罚款2万元!

2024年8月5日,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高新区某新建工程标段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名正在焊接作业人员,其提供的焊工特种作业证书无法在官网查询到,属未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该作业人员所属建设工程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特别提醒:《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罚款9500元!

2024年9月24日,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珠海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占用两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罚款9500元。

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罚款9500元。

特别提醒:《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遮挡消火栓,罚款3万元!

2024年6月2日,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珠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遮挡消火栓。高新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遮挡消火栓,罚款3万元。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遮挡消火栓,罚款3万元!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遮挡消火栓,罚款3万元!

特别提醒:《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温馨提示:安全生产是企业的责任,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如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举报电话。举报一经核实,将实施重奖,最高可达30万元。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