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10层以上住宅,禁用瓶装气

近日

金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出

关于禁止高层建筑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告

10层以上的住宅

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

 

关于禁止高层建筑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告

 

各高层建筑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物业管理单位、燃气企业: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燃气火灾、爆炸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现就禁止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本辖区高层建筑整栋及地下部分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二、主要隐患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运输中也会导致危险因素增加,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液化石油气泄漏到电梯井内,达到一定浓度,电梯运行产生的电火花将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后果很难控制,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

 

(二)高层民用建筑人员密集、设备及管线系统复杂、竖向管井多,当火灾发生时容易形成“烟囱效应”,火灾蔓延快,易形成立体式燃烧,同时车库中一般会存放多台车辆,每一台车辆的油箱都会是一个潜在的小型炸弹,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疏散与扑救都十分困难,将直接伤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法律法规依据

(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2.0.4条第1款规定: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5.4.16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四)《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6.1.5条第1款规定:高层建筑的家庭用户使用燃气时,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四、禁止措施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停止向高层建筑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高层建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禁止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和人员进入小区禁止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进入电梯

 

五、有关要求

●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安装天然气管道的新建高层住宅用户应立即停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尽快开通管道天然气

 

● 已安装天然气管道的老旧高层住宅用户请在15天内停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具备管道气用气条件的,向珠海港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申报安装、开通天然气(报装电话7718888),不符合用气条件的,建议使用电能

 

● 未安装天然气管道的老旧高层住宅用户尽快向所属村(居)提出未配套小区加建管道燃气设施工程申请,符合安装条件的,工程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承担(不含非住宅居民用户)。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向高层建筑用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和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珠海市金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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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吴长赋 摄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阳紫微
金湾区10层以上住宅,禁用瓶装气
珠海金湾微信公众号 2025-07-23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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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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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高层建筑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告

10层以上的住宅

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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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高层建筑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通告

 

各高层建筑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物业管理单位、燃气企业: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燃气火灾、爆炸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现就禁止高层建筑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本辖区高层建筑整栋及地下部分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二、主要隐患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危险性大和高层建筑运输不便,运输中也会导致危险因素增加,如用电梯运输气瓶,一旦液化石油气泄漏到电梯井内,达到一定浓度,电梯运行产生的电火花将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后果很难控制,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

 

(二)高层民用建筑人员密集、设备及管线系统复杂、竖向管井多,当火灾发生时容易形成“烟囱效应”,火灾蔓延快,易形成立体式燃烧,同时车库中一般会存放多台车辆,每一台车辆的油箱都会是一个潜在的小型炸弹,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疏散与扑救都十分困难,将直接伤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法律法规依据

(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

 

(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2.0.4条第1款规定:在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5.4.16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四)《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6.1.5条第1款规定:高层建筑的家庭用户使用燃气时,应采用管道供气方式。

 

四、禁止措施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停止向高层建筑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高层建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禁止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和人员进入小区禁止瓶装液化石油气瓶进入电梯

 

五、有关要求

●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已安装天然气管道的新建高层住宅用户应立即停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尽快开通管道天然气

 

● 已安装天然气管道的老旧高层住宅用户请在15天内停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具备管道气用气条件的,向珠海港兴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申报安装、开通天然气(报装电话7718888),不符合用气条件的,建议使用电能

 

● 未安装天然气管道的老旧高层住宅用户尽快向所属村(居)提出未配套小区加建管道燃气设施工程申请,符合安装条件的,工程所需费用全部由政府财政承担(不含非住宅居民用户)。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向高层建筑用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和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珠海市金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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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吴长赋 摄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阳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