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一老太散步时突遭大型犬追扑,不幸摔成九级伤残。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遛狗不牵绳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作出判决:狗主人吴先生向受伤老太段阿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逾30余万元。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9日早上7时,当事人段阿姨经过珠海市香洲区某篮球场附近人行道时,突然遭两只大型犬追扑,致使其摔倒受伤。段阿姨当即电话联系其儿子到场,并在狗主人吴先生陪同下前往医院检查。经诊断须住院治疗,段阿姨住院19天,期间接受“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出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6个月内不能过度屈髋、内收内旋动作等。段阿姨花费了住院医疗费近8万元。期间,吴先生为其垫付住院押金2000元,支付检查费5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31000元。之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费用未果,无奈之下,段阿姨将吴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
诉讼过程中,香洲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段阿姨伤残等级进行评定。鉴定结论显示,段阿姨因意外致左股骨胫骨骨折行关节假体置换手术治疗,构成九级伤残。
庭审中,段阿姨称从2018年起跟随儿子一家居住在香洲区,由儿子赡养。儿子现在在某公司工作,段阿姨平时在家带孙子孙女。事发后,自己生活无法自理,儿媳只能辞去工作在家照看小孩。出院3个月后,自己曾回医院复查,医嘱称左髋关节置换术后,如长期使用磨损严重,功能受限,则需再次手术置换,费用比照髋关节翻修手术。
吴先生承认,涉案两只大型犬由其饲养,分别为拉布拉多和边境牧羊犬。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由自己为犬只注射疫苗。事发当天,他委托同事帮忙遛狗,两条犬均未栓狗绳。吴先生辩称,事发当天,狗并没有直接接触到段阿姨的身体,段阿姨是因为被狗惊吓且没有注意道路状况而摔倒,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且段阿姨主张的部分费用无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主张过高,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计算。
法院判决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段阿姨在正常行走时,被涉案两只大型犬追扑,导致倒地受伤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认定。事发时吴先生委托其同事到公共场所遛狗,但没有为犬只佩戴牵引绳,两只大型犬未受约束,对正常行走的段阿姨进行追扑,导致其倒地受伤。吴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委托他人遛狗期间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段阿姨事发时是正常行走,没有对涉案犬只进行挑逗等不当行为,吴先生亦未举证证明段阿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法院对吴先生辩称段阿姨应承担部分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经核定,扣除吴先生前期预付的费用,法院最终判决吴先生向段阿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8622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珠海一老太散步时突遭大型犬追扑,不幸摔成九级伤残。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遛狗不牵绳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作出判决:狗主人吴先生向受伤老太段阿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逾30余万元。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9日早上7时,当事人段阿姨经过珠海市香洲区某篮球场附近人行道时,突然遭两只大型犬追扑,致使其摔倒受伤。段阿姨当即电话联系其儿子到场,并在狗主人吴先生陪同下前往医院检查。经诊断须住院治疗,段阿姨住院19天,期间接受“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出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6个月内不能过度屈髋、内收内旋动作等。段阿姨花费了住院医疗费近8万元。期间,吴先生为其垫付住院押金2000元,支付检查费5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31000元。之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费用未果,无奈之下,段阿姨将吴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
诉讼过程中,香洲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段阿姨伤残等级进行评定。鉴定结论显示,段阿姨因意外致左股骨胫骨骨折行关节假体置换手术治疗,构成九级伤残。
庭审中,段阿姨称从2018年起跟随儿子一家居住在香洲区,由儿子赡养。儿子现在在某公司工作,段阿姨平时在家带孙子孙女。事发后,自己生活无法自理,儿媳只能辞去工作在家照看小孩。出院3个月后,自己曾回医院复查,医嘱称左髋关节置换术后,如长期使用磨损严重,功能受限,则需再次手术置换,费用比照髋关节翻修手术。
吴先生承认,涉案两只大型犬由其饲养,分别为拉布拉多和边境牧羊犬。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由自己为犬只注射疫苗。事发当天,他委托同事帮忙遛狗,两条犬均未栓狗绳。吴先生辩称,事发当天,狗并没有直接接触到段阿姨的身体,段阿姨是因为被狗惊吓且没有注意道路状况而摔倒,自身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且段阿姨主张的部分费用无事实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主张过高,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计算。
法院判决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段阿姨在正常行走时,被涉案两只大型犬追扑,导致倒地受伤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认定。事发时吴先生委托其同事到公共场所遛狗,但没有为犬只佩戴牵引绳,两只大型犬未受约束,对正常行走的段阿姨进行追扑,导致其倒地受伤。吴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在委托他人遛狗期间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段阿姨事发时是正常行走,没有对涉案犬只进行挑逗等不当行为,吴先生亦未举证证明段阿姨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法院对吴先生辩称段阿姨应承担部分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经核定,扣除吴先生前期预付的费用,法院最终判决吴先生向段阿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08622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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