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公共场所摄像头须纳入监管体系

清理违规有害信息2.2万余条,处置平台账号4000余个,下架违规产品1600余件,14家APP厂商被约谈……据中央网信办消息,今年5月以来,多部门集中治理摄像头偷窥等黑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利用摄像头偷窥个人隐私画面等行为进行集中治理,取得显著成效。非法利用摄像头偷窥的行为,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危害网络空间安全。此轮集中治理,正是要深入整治这一问题。(8月23日《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非法安装摄像头进行偷拍的行为越来越多,从贩卖偷拍设备、视频监控账号到出售偷拍视频,已形成黑色产业链。而偷拍视频在网上大肆传播、售卖,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精神伤害,引发公众不安,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基于此,多名法学专家建议,应提高偷拍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以有效震慑偷拍行为。今年5月以来,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专项整治摄像头偷窥相关问题,清理违规有害信息2.2万余条,处置平台账号4000余个,下架违规产品1600余件,14家APP厂商被约谈。

民法典对隐私权作出清晰界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可见,非法安装摄像头进行偷拍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同时,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器材,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依法予以坚决打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偷拍和生产、销售偷拍器材等违法行为,鲜见有受到刑法制裁的案例,导致偷拍乱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可见,只有将偷拍入刑,才是治本之策。首先,不妨采纳专家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使用窃听、偷拍、偷窥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监视、摄像设备的管理,尤其是加大对“偷拍神器”之类的“三无”产品的查禁力度,把好关口,堵住源头,遏制偷拍现象,保护公众隐私。

特别是公共场所摄像头的安装,需有制度规范,并纳入公安监管体系。一方面,公共场所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是否可以安装摄像头,对于其安装的摄像头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应该予以明确。通过完善的规则制度,来实现公共场所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另一方面,监控设备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公共场所中的个人信息有保管、处置的权利,但这种保管、处置的权利要以其内容不影响和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其对于公共场所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应该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文字:汪昌莲 编辑:周晓晴 责任编辑:田海
评论丨公共场所摄像头须纳入监管体系
珠海特区报 2021-08-24 10:00

清理违规有害信息2.2万余条,处置平台账号4000余个,下架违规产品1600余件,14家APP厂商被约谈……据中央网信办消息,今年5月以来,多部门集中治理摄像头偷窥等黑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利用摄像头偷窥个人隐私画面等行为进行集中治理,取得显著成效。非法利用摄像头偷窥的行为,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危害网络空间安全。此轮集中治理,正是要深入整治这一问题。(8月23日《南方都市报》)

近年来,非法安装摄像头进行偷拍的行为越来越多,从贩卖偷拍设备、视频监控账号到出售偷拍视频,已形成黑色产业链。而偷拍视频在网上大肆传播、售卖,给受害者带来极大精神伤害,引发公众不安,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基于此,多名法学专家建议,应提高偷拍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惩罚力度,以有效震慑偷拍行为。今年5月以来,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专项整治摄像头偷窥相关问题,清理违规有害信息2.2万余条,处置平台账号4000余个,下架违规产品1600余件,14家APP厂商被约谈。

民法典对隐私权作出清晰界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可见,非法安装摄像头进行偷拍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同时,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器材,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严重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司法机关可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涉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依法予以坚决打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偷拍和生产、销售偷拍器材等违法行为,鲜见有受到刑法制裁的案例,导致偷拍乱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

可见,只有将偷拍入刑,才是治本之策。首先,不妨采纳专家建议,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加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罪:使用窃听、偷拍、偷窥等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隐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监视、摄像设备的管理,尤其是加大对“偷拍神器”之类的“三无”产品的查禁力度,把好关口,堵住源头,遏制偷拍现象,保护公众隐私。

特别是公共场所摄像头的安装,需有制度规范,并纳入公安监管体系。一方面,公共场所的建设者和管理者是否可以安装摄像头,对于其安装的摄像头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应该予以明确。通过完善的规则制度,来实现公共场所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另一方面,监控设备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公共场所中的个人信息有保管、处置的权利,但这种保管、处置的权利要以其内容不影响和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其对于公共场所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应该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文字:汪昌莲 编辑:周晓晴 责任编辑:田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