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31日
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提升业主生活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其他管理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是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具备物业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或组织,通过综合项目在基础管理、企业经营、红色物业开展、社会效益等方面达到的水平,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宅小区开展的全面监督、检查、评定活动。
第二章 评定规则
第六条 星级是划分物业综合服务情况等级的标志,设立为五个等级,即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最高等级为五星级,最低等级为一星级。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评定小组,听取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标准和现场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自评星级情况汇报、审阅住宅小区相关年度物业管理档案、查阅项目管理制度和标准执行记录等资料,根据现场评分标准并结合查勘结果进行评定,评分值实行百分制。评定小组中专家评定得分占现场评定得分权重的70%,其他成员评定得分占现场评定得分权重的30%,二者得分相加为最终现场评定得分。
第四章 星级复核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住宅小区不得参与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定,直接被评定为物业服务不达标项目: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星级评定年度检查和抽查、巡查机制,对发现已挂牌的住宅小区达不到所授服务星级标准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原评定部门降低或取消其所授星级铭牌,并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定星级结果,将作为该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的重要指标。对星级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的住宅小区,按照《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所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加分;对星级评定为一星级与物业服务不达标项目的住宅小区,给予所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减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31日
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提升业主生活幸福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其他管理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非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综合评定是指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具备物业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或组织,通过综合项目在基础管理、企业经营、红色物业开展、社会效益等方面达到的水平,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住宅小区开展的全面监督、检查、评定活动。
第二章 评定规则
第六条 星级是划分物业综合服务情况等级的标志,设立为五个等级,即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最高等级为五星级,最低等级为一星级。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评定小组,听取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星级服务标准和现场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自评星级情况汇报、审阅住宅小区相关年度物业管理档案、查阅项目管理制度和标准执行记录等资料,根据现场评分标准并结合查勘结果进行评定,评分值实行百分制。评定小组中专家评定得分占现场评定得分权重的70%,其他成员评定得分占现场评定得分权重的30%,二者得分相加为最终现场评定得分。
第四章 星级复核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住宅小区不得参与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定,直接被评定为物业服务不达标项目: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星级评定年度检查和抽查、巡查机制,对发现已挂牌的住宅小区达不到所授服务星级标准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原评定部门降低或取消其所授星级铭牌,并在珠海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上公布。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定星级结果,将作为该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定的重要指标。对星级为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的住宅小区,按照《珠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给予所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加分;对星级评定为一星级与物业服务不达标项目的住宅小区,给予所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减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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