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印花税的误区有哪些?珠海税务部门:四大误区要避免

记者2月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大部分纳税人都十分重视交易合同的印花税合规申报。不过,部分纳税人由于对政策理解存在误区,导致了一些涉税风险。为方便广大纳税人了解印花税政策,《印花税法》及相关文件对印花税相关问题作了明确,主要避免以下这4大误区。

误区一:业务往来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不用缴印花税

案例一: A 出口公司于2022年9月11日,通过某电商平台向电商商家N公司订购了一批价值100万元(电子订单未列明增值税税款)的商品,并于9月底货、款两清。 A出口公司认为,企业与电商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税,所以,第三季度未就该电子订单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分析建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误区二: 2022年7月1日前签订但7月1日后才生效的合同,应按新规纳税

案例二:2022年6月16日,甲建筑勘探设计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新建厂房13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的勘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自2022年7月16日乙公司进厂勘探之日起,合同生效。于是,甲公司在第三季度,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目,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进行了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分析建议: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除证券交易外,其他税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换言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前的,适用原税目、原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及之后的,适用新税目、新税率。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书立应税凭证的日期是2022年6月16日,这意味着,6月16日就是该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分别在2022年7月申报期,按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误区三:合同未履行,已缴税款可以退还

案例三:2022年8月21日,P公司与M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建厂房的建筑合同,工程总造价120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约定工程于2022年11月18日开工建设。双方已在10月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但由于地方政府规划调整,该工程项目于10月20日决定取消。为此,两家公司认为,该合同未履行,已缴纳的印花税应予退还,或可抵缴以后应纳的税款。

分析建议:纳税人未履行的应税合同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或抵缴以后应纳的税款。这是因为,印花税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其纳税义务是在书立时产生,合同签订时即应履行完税手续,也就是说,不论合同条款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一旦签订合同都一律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法实施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误区四:书立免税合同不用纳税申报

案例四:一些小微企业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及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有关企业签订了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合同、农产品销售合同后,认为这些合同免征印花税,也未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分析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同时,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为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应使用新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一并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有减免税的,需要在“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栏,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文字:马涛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宋显晖
缴纳印花税的误区有哪些?珠海税务部门:四大误区要避免
珠江晚报 2023-02-03 13:24

记者2月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大部分纳税人都十分重视交易合同的印花税合规申报。不过,部分纳税人由于对政策理解存在误区,导致了一些涉税风险。为方便广大纳税人了解印花税政策,《印花税法》及相关文件对印花税相关问题作了明确,主要避免以下这4大误区。

误区一:业务往来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不用缴印花税

案例一: A 出口公司于2022年9月11日,通过某电商平台向电商商家N公司订购了一批价值100万元(电子订单未列明增值税税款)的商品,并于9月底货、款两清。 A出口公司认为,企业与电商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税,所以,第三季度未就该电子订单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分析建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误区二: 2022年7月1日前签订但7月1日后才生效的合同,应按新规纳税

案例二:2022年6月16日,甲建筑勘探设计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新建厂房13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的勘探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自2022年7月16日乙公司进厂勘探之日起,合同生效。于是,甲公司在第三季度,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目,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进行了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分析建议: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除证券交易外,其他税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换言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前的,适用原税目、原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及之后的,适用新税目、新税率。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书立应税凭证的日期是2022年6月16日,这意味着,6月16日就是该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应分别在2022年7月申报期,按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适用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误区三:合同未履行,已缴税款可以退还

案例三:2022年8月21日,P公司与M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建厂房的建筑合同,工程总造价120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合同约定工程于2022年11月18日开工建设。双方已在10月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但由于地方政府规划调整,该工程项目于10月20日决定取消。为此,两家公司认为,该合同未履行,已缴纳的印花税应予退还,或可抵缴以后应纳的税款。

分析建议:纳税人未履行的应税合同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或抵缴以后应纳的税款。这是因为,印花税是对单位和个人书立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其纳税义务是在书立时产生,合同签订时即应履行完税手续,也就是说,不论合同条款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一旦签订合同都一律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印花税法实施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误区四:书立免税合同不用纳税申报

案例四:一些小微企业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以及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有关企业签订了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合同、农产品销售合同后,认为这些合同免征印花税,也未进行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分析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同时,纳税人应当对印花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为保障纳税人及时享受印花税政策红利,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应使用新的《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一并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有减免税的,需要在“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栏,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文字:马涛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宋显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