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珠海两会|市政协委员郭蕾:可参考新加坡,对小区“乱停车”罚款

“珠海的机动车保有量逼近了百万辆大关,小区或公共停车场停车乱、停车难,已成为市民生活中的烦心事、揪心事。若不能有效缓解或彻底解决,必将不利于珠海文明城市的建设。珠海可以参考新加坡的城市治理模式,结合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的契机,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赋予主管部门处罚权,对小区的乱停车行为进行罚款。”市政协委员、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郭蕾说。今年,郭蕾提交了《关于对小区或者停车场等非机动车道上乱停车行为加强管理》的提案,为缓解小区“停车难”支招。

资料图。珠海传媒集团 赵梓 摄

珠海机动车保有量逼近“百万大关”
“停车难”问题突出

郭蕾介绍,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22年末,珠海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96.5万辆,逼近了“百万大关”。日益增长的机动车保有量与有限的停车空间形成了极为突出的矛盾,尤其在中心城区,部分小区或公共停车位十分紧张,加上管理不完善,经常出现小汽车乱停乱放、正常停车被堵等现象,影响了交通秩序,也妨碍了其他市民的出行,甚至发生争吵、肢体冲突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小区或公共停车场停车乱、停车难,已成为市民生活中的烦心事、揪心事。若不能有效缓解或彻底解决,必将不利于珠海文明城市的建设。

郭蕾专门查阅了相关法律,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虽然规定了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但对于在停车场等公共停车场所不按划线停车的行为没有具体规定,现实中,交警部门也很难对这种非道路区域的行为进行监管。”

她介绍,此前为规范城市停车管理,珠海市先后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厘清机动车违规停放执法边界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决定》,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物业小区服务方的停车管理作了详细规范,对绿地、停车场、人行道等违法停车执法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对于小区及公共停车场等场所违停当事人的义务及惩处,制度仍存空白,监管仍差“最后一公里”,导致很多小区或者公共停车场等非机动车道上停车仍然很乱,严重影响珠海文明城市建设和居民幸福指数。

郭蕾认为,小区“乱停车”现象的背后,是物业不作为和有关部门监管缺位,具体表现在:

首先物业小区、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面对乱停车行为,很多小区或者经营性停车场都是睁只眼闭只眼,等被堵车辆找上门,也只是帮忙打个电话,基本上束手无策。事实上,物业如果按照规定,对司机乱停车行为一开始就劝离,大部分司机还是会配合的。

其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执法不到位。目前鲜少看到经营性停车场因管理不到位受罚的案例,大部分居民也不了解经营性停车场管理方不履行管理义务,可以由城管部门进行处罚。

建议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
对小区乱停车行为罚款

针对以上问题,郭蕾建议,珠海可学习新加坡等城市管理先进经验。“新加坡规定在停车位外停车要被罚款,而且罚款数额不低,珠海可以结合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的契机,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勇开先河,加强对乱停乱放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一是加强城市管理,督促物业小区服务方、停车场经营者积极履行义务,对违规停车行为加强管理。

二是加强执法,对物业小区和停车场管理方不积极管理、履行义务不到位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促进物业小区和停车场管理方主动作为。
三是加强文明停车宣传,推动社会形成文明停车、自觉接受停车位经营服务人员管理的良好氛围。

四是加强探索,通过立法填补制度空白。通过立法,探索设立在小区或者公共停车场不按规定车位停车,导致正常停车车辆被堵的不文明停车行为,将可能承担补偿责任和行政处罚的机制。

“可以先探讨设置补偿量化标准,比如被堵半个小时,乱停车一方要补偿被堵方50元,堵了一个小时罚款100元等梯次。探讨设立经营性停车场与违停当事人承担补偿被堵方的连带责任机制。通过立法明确对此种不文明行为进行管理和查处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建议可以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来承担这项职责。”郭蕾说。

郭蕾表示,对于上述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罚则,设置50至200元人民币的罚款。同时细化对此类不文明行为的行政处罚方式,充分运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提高管理效率。比如,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规定的,则处以罚款。

文字:何进 编辑:龚宁宁 责任编辑:蓝辉龙
2023珠海两会|市政协委员郭蕾:可参考新加坡,对小区“乱停车”罚款
观海融媒 2023-02-08 15:47

“珠海的机动车保有量逼近了百万辆大关,小区或公共停车场停车乱、停车难,已成为市民生活中的烦心事、揪心事。若不能有效缓解或彻底解决,必将不利于珠海文明城市的建设。珠海可以参考新加坡的城市治理模式,结合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的契机,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赋予主管部门处罚权,对小区的乱停车行为进行罚款。”市政协委员、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郭蕾说。今年,郭蕾提交了《关于对小区或者停车场等非机动车道上乱停车行为加强管理》的提案,为缓解小区“停车难”支招。

资料图。珠海传媒集团 赵梓 摄

珠海机动车保有量逼近“百万大关”
“停车难”问题突出

郭蕾介绍,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22年末,珠海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96.5万辆,逼近了“百万大关”。日益增长的机动车保有量与有限的停车空间形成了极为突出的矛盾,尤其在中心城区,部分小区或公共停车位十分紧张,加上管理不完善,经常出现小汽车乱停乱放、正常停车被堵等现象,影响了交通秩序,也妨碍了其他市民的出行,甚至发生争吵、肢体冲突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小区或公共停车场停车乱、停车难,已成为市民生活中的烦心事、揪心事。若不能有效缓解或彻底解决,必将不利于珠海文明城市的建设。

郭蕾专门查阅了相关法律,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虽然规定了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但对于在停车场等公共停车场所不按划线停车的行为没有具体规定,现实中,交警部门也很难对这种非道路区域的行为进行监管。”

她介绍,此前为规范城市停车管理,珠海市先后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厘清机动车违规停放执法边界加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决定》,对停车场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及物业小区服务方的停车管理作了详细规范,对绿地、停车场、人行道等违法停车执法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对于小区及公共停车场等场所违停当事人的义务及惩处,制度仍存空白,监管仍差“最后一公里”,导致很多小区或者公共停车场等非机动车道上停车仍然很乱,严重影响珠海文明城市建设和居民幸福指数。

郭蕾认为,小区“乱停车”现象的背后,是物业不作为和有关部门监管缺位,具体表现在:

首先物业小区、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面对乱停车行为,很多小区或者经营性停车场都是睁只眼闭只眼,等被堵车辆找上门,也只是帮忙打个电话,基本上束手无策。事实上,物业如果按照规定,对司机乱停车行为一开始就劝离,大部分司机还是会配合的。

其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执法不到位。目前鲜少看到经营性停车场因管理不到位受罚的案例,大部分居民也不了解经营性停车场管理方不履行管理义务,可以由城管部门进行处罚。

建议充分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
对小区乱停车行为罚款

针对以上问题,郭蕾建议,珠海可学习新加坡等城市管理先进经验。“新加坡规定在停车位外停车要被罚款,而且罚款数额不低,珠海可以结合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的契机,充分运用特区立法权,勇开先河,加强对乱停乱放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一是加强城市管理,督促物业小区服务方、停车场经营者积极履行义务,对违规停车行为加强管理。

二是加强执法,对物业小区和停车场管理方不积极管理、履行义务不到位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促进物业小区和停车场管理方主动作为。
三是加强文明停车宣传,推动社会形成文明停车、自觉接受停车位经营服务人员管理的良好氛围。

四是加强探索,通过立法填补制度空白。通过立法,探索设立在小区或者公共停车场不按规定车位停车,导致正常停车车辆被堵的不文明停车行为,将可能承担补偿责任和行政处罚的机制。

“可以先探讨设置补偿量化标准,比如被堵半个小时,乱停车一方要补偿被堵方50元,堵了一个小时罚款100元等梯次。探讨设立经营性停车场与违停当事人承担补偿被堵方的连带责任机制。通过立法明确对此种不文明行为进行管理和查处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建议可以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来承担这项职责。”郭蕾说。

郭蕾表示,对于上述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不按规定地点停放的罚则,设置50至200元人民币的罚款。同时细化对此类不文明行为的行政处罚方式,充分运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提高管理效率。比如,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规定的,则处以罚款。

文字:何进 编辑:龚宁宁 责任编辑:蓝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