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珠海市户籍迁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据悉,《珠海市户籍迁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布局与产业发展、城市格局、乡村振兴相协调适应、规范户籍迁移管理工作而制定。

《规定》共五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市外户籍迁入、市内户籍迁移、集体户管理和附则。
《规定》将原“双五”政策调整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实行“双二”政策,其他区实行“双二”政策及具有自有房产(即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与政府或者与本市引进高校共同拥有产权的成套住宅和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
根据《规定》,同时符合截至申请迁入日前二年内在珠海连续居住,前二年内在珠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在珠海无自有房产但现工作单位的登记住所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或者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有自有房产,可入户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
同时符合截至申请日前二年内在珠海连续居住,前二年内在珠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在香洲区有自有房产,可入户香洲区;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自有房产,可入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此外,《规定》对珠海市内户口迁移政策也作出了调整。调整后,因工作单位变动而跨区迁移的,需满足拟落户地人才引进条件。
《规定》还明确了旧业主迁出要求,自有房产所有权转移后,依据现所有权人申请,经履行相关程序,公安机关可将原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籍人员户籍按次序迁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派出所专户,以保障新业主权益。
新政策的出台,将降低珠海入户门槛,为吸引、集聚、留住人才打好基础,助推珠海高质量发展!

识别二维码,查看《规定》全文。

3月1日,《珠海市户籍迁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据悉,《珠海市户籍迁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布局与产业发展、城市格局、乡村振兴相协调适应、规范户籍迁移管理工作而制定。

《规定》共五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市外户籍迁入、市内户籍迁移、集体户管理和附则。
《规定》将原“双五”政策调整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实行“双二”政策,其他区实行“双二”政策及具有自有房产(即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与政府或者与本市引进高校共同拥有产权的成套住宅和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
根据《规定》,同时符合截至申请迁入日前二年内在珠海连续居住,前二年内在珠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在珠海无自有房产但现工作单位的登记住所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或者在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有自有房产,可入户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
同时符合截至申请日前二年内在珠海连续居住,前二年内在珠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合法稳定就业,在香洲区有自有房产,可入户香洲区;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自有房产,可入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此外,《规定》对珠海市内户口迁移政策也作出了调整。调整后,因工作单位变动而跨区迁移的,需满足拟落户地人才引进条件。
《规定》还明确了旧业主迁出要求,自有房产所有权转移后,依据现所有权人申请,经履行相关程序,公安机关可将原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籍人员户籍按次序迁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派出所专户,以保障新业主权益。
新政策的出台,将降低珠海入户门槛,为吸引、集聚、留住人才打好基础,助推珠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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