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来的“大奔”借给朋友,“闯祸”被索赔,香洲法院这样判

大学生小唐租来“大奔”后,又把车借给了朋友,这一借,借出了一场官司。近日,香洲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因租车引起的纠纷。

2021年12月5日,大学生小唐以1243元/天的价格向宏某公司租了一辆“大奔”。合同明确载明未经宏某公司允许,小唐不得擅自将车辆出借给第三人驾驶,但小唐租来“大奔”就转借给了好友。好友没有驾照,便找了代驾替其驾车。11日晚,代驾驾驶该车辆在高速上行驶,发生三车连撞追尾事故,代驾负事故全责。

“大奔”进厂维修了82天,维修费高达11.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小唐的好友向宏某公司赔付了4万元。但宏某公司仍将小唐告上了法庭,诉称小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车辆出借给第三人使用,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赔偿汽车加速折旧费3.5万余元、停运损失10.19万余元以及律师费,扣除其好友赔付的4万元后,仍需赔偿10.28万余元。

小唐辩称,该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宏某公司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将该车辆用于出租,汽车租赁合同应当无效。即便合同有效,合同中关于加速折旧费、停运费的条款是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自己的负担,宏某公司也未作提示或说明,当属无效。再说了,自己租用车辆本是为跨城出行方便,事故发生时自己正处在驾驶证实习期,好友又没有驾照,两人都不能驾车上高速。代驾无论从驾驶年限还是驾驶熟练度都优于二人,找代驾恰是为了降低安全风险,并非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更何况不得转借的条款也限制了自己作为车辆使用人的支配权利,宏某公司同样未予提示或说明,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当驳回宏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宏某公司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虽违反国家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规范,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案涉合同虽是宏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但“不得转借”“加速折旧费”“律师费负担”等约定,并无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仍属有效条款。

合同约定小唐不得转借车辆给第三方使用系为固定承租使用人以保障车辆正常行驶,小唐未经宏某公司同意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属违约,该车被他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重大损失,小唐应当依约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和律师费。因小唐好友已赔付4万元,抵扣后小唐还应向宏某公司支付汽车加速折旧费859元。由于案涉车辆并非营运车辆,不应产生营运收益,香洲法院对于宏某公司关于停运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香洲法院提醒,消费者在决定租车前,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车辆转借、归还、事故理赔等方面的约定,也要正确评价衡量自身的驾驶水平,谨慎驾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然,租车公司也应注意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守法经营。

文字:佘映薇 通讯员肖辉燕谢丽琼郑俏李宇欣 编辑:古春婷 赵聪 责任编辑:张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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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的“大奔”借给朋友,“闯祸”被索赔,香洲法院这样判
观海融媒 2023-04-11 21:07

大学生小唐租来“大奔”后,又把车借给了朋友,这一借,借出了一场官司。近日,香洲法院审理终结了一起因租车引起的纠纷。

2021年12月5日,大学生小唐以1243元/天的价格向宏某公司租了一辆“大奔”。合同明确载明未经宏某公司允许,小唐不得擅自将车辆出借给第三人驾驶,但小唐租来“大奔”就转借给了好友。好友没有驾照,便找了代驾替其驾车。11日晚,代驾驾驶该车辆在高速上行驶,发生三车连撞追尾事故,代驾负事故全责。

“大奔”进厂维修了82天,维修费高达11.9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小唐的好友向宏某公司赔付了4万元。但宏某公司仍将小唐告上了法庭,诉称小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车辆出借给第三人使用,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赔偿汽车加速折旧费3.5万余元、停运损失10.19万余元以及律师费,扣除其好友赔付的4万元后,仍需赔偿10.28万余元。

小唐辩称,该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宏某公司违反行政管理规定将该车辆用于出租,汽车租赁合同应当无效。即便合同有效,合同中关于加速折旧费、停运费的条款是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加重了自己的负担,宏某公司也未作提示或说明,当属无效。再说了,自己租用车辆本是为跨城出行方便,事故发生时自己正处在驾驶证实习期,好友又没有驾照,两人都不能驾车上高速。代驾无论从驾驶年限还是驾驶熟练度都优于二人,找代驾恰是为了降低安全风险,并非擅自交由第三人使用。更何况不得转借的条款也限制了自己作为车辆使用人的支配权利,宏某公司同样未予提示或说明,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当驳回宏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宏某公司将非营运车辆用于出租虽违反国家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规范,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案涉合同虽是宏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但“不得转借”“加速折旧费”“律师费负担”等约定,并无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仍属有效条款。

合同约定小唐不得转借车辆给第三方使用系为固定承租使用人以保障车辆正常行驶,小唐未经宏某公司同意将车辆出借给他人属违约,该车被他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重大损失,小唐应当依约支付车辆加速折旧费和律师费。因小唐好友已赔付4万元,抵扣后小唐还应向宏某公司支付汽车加速折旧费859元。由于案涉车辆并非营运车辆,不应产生营运收益,香洲法院对于宏某公司关于停运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香洲法院提醒,消费者在决定租车前,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车辆转借、归还、事故理赔等方面的约定,也要正确评价衡量自身的驾驶水平,谨慎驾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当然,租车公司也应注意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诚信守法经营。

文字:佘映薇 通讯员肖辉燕谢丽琼郑俏李宇欣 编辑:古春婷 赵聪 责任编辑:张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