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推行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减证便民”相关工作部署,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3年5月11日发布《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适用于包括: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地址变更、在建工程形象进度、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不动产、身份证明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存在有效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三)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获取证明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发现申请人实际未积极主动调查取证的;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异议登记的;

(五)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事项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获取的;

(六)当事人拒绝签署承诺书,拒绝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七)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领域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为:告知、承诺、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业务的具体情况,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加强核查,以降低登记风险。主要采用以下核查方式:线上核查、内部核查、协同核查、事后抽检。

违反告知承诺制,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立即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申请人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以及享受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其他便民服务。

对于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将行为人失信信息抄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纳入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构成违法犯罪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要进一步了解关于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的更多事项以及具体流程,请登陆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

编辑:吴芊芊 责任编辑:扶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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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推行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05-12 16:31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不断提升不动产登记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减证便民”相关工作部署,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3年5月11日发布《关于推行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适用于包括: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地址变更、在建工程形象进度、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不动产、身份证明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存在有效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三)申请人承诺已穷尽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获取证明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发现申请人实际未积极主动调查取证的;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异议登记的;

(五)申请人申请告知承诺事项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获取的;

(六)当事人拒绝签署承诺书,拒绝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七)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领域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为:告知、承诺、办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登记业务的具体情况,对申请人承诺内容加强核查,以降低登记风险。主要采用以下核查方式:线上核查、内部核查、协同核查、事后抽检。

违反告知承诺制,发生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立即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申请人不得再次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以及享受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其他便民服务。

对于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珠海市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将行为人失信信息抄送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纳入珠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构成违法犯罪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要进一步了解关于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的更多事项以及具体流程,请登陆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

编辑:吴芊芊 责任编辑:扶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