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行为,保障项目竣工交付,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和“完善工作机制”三部分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1.《通知》规定了监管银行的选定及考核,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并以三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及时移除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银行,督促监管银行严格按规定履行监管义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2.《通知》对《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中规定的一个预售许可证可开立三个账户修改为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规定了申请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所需提供的资料。
(二)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
《通知》明确开发贷应专贷专用,鼓励开发贷的贷款人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根据需要委托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作为开发贷资金监管银行。对于预售项目办理了在押工程抵押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银行要将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拨付预售资金时,在已发放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额度内,可相应减少拨付预售资金的额度。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监管额度外资金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应将开发贷资金账户作为收款账户。进一步加强了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更利于预售项目顺利竣工。
(三)关于“完善工作机制”
《通知》规定了启动应急用款方式支取资金和政府接管监管账户的情形,确保出现社会矛盾风险和重大风险隐患时项目的后续建设不受影响,确保如期交楼,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细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行为,保障项目竣工交付,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和“完善工作机制”三部分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1.《通知》规定了监管银行的选定及考核,明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并以三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及时移除不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管银行,督促监管银行严格按规定履行监管义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预售商品房的建设,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2.《通知》对《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中规定的一个预售许可证可开立三个账户修改为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规定了申请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所需提供的资料。
(二)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
《通知》明确开发贷应专贷专用,鼓励开发贷的贷款人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根据需要委托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作为开发贷资金监管银行。对于预售项目办理了在押工程抵押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银行要将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拨付预售资金时,在已发放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额度内,可相应减少拨付预售资金的额度。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监管额度外资金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应将开发贷资金账户作为收款账户。进一步加强了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更利于预售项目顺利竣工。
(三)关于“完善工作机制”
《通知》规定了启动应急用款方式支取资金和政府接管监管账户的情形,确保出现社会矛盾风险和重大风险隐患时项目的后续建设不受影响,确保如期交楼,切实维护购房者权益。


-我已经到底线啦-


暂时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