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珠海一环境检测机构因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检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行政罚款2万元。
16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今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科技科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香洲分局以及行业专家,对辖区环境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广东某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检测机构”)所出具的废水检测报告中总磷及pH值分析的数据存在异常。
随即,执法人员组织监测技术人员对该检测机构进行仔细现场核查。通过检查实验室以及调阅该检测机构人员资料、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发现该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在对总磷分析时,保存分析时间超过《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规定时限,而在对废水pH值检测时,没有按照《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HJ1147-2020)要求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使检测的相关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废水污染因子含量情况,导致检测报告中总磷含量和废水的pH值数据失实。
鉴于该检测机构未按环境监测规范从事检测活动,造成检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事实确凿,且该检测机构此前在监测其他因子时出现类似不规范监测行为,已被责令整改。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6月13日、7月25日,依法对该检测机构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检测机构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
该检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检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考虑案件涉及的监测报告委托方仅作为内部管理用途,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该检测机构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日前,珠海一环境检测机构因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检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行政罚款2万元。
16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今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监测与科技科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香洲分局以及行业专家,对辖区环境检测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广东某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检测机构”)所出具的废水检测报告中总磷及pH值分析的数据存在异常。
随即,执法人员组织监测技术人员对该检测机构进行仔细现场核查。通过检查实验室以及调阅该检测机构人员资料、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发现该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在对总磷分析时,保存分析时间超过《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规定时限,而在对废水pH值检测时,没有按照《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HJ1147-2020)要求使用有证标准物质,使检测的相关数据不能真实反映废水污染因子含量情况,导致检测报告中总磷含量和废水的pH值数据失实。
鉴于该检测机构未按环境监测规范从事检测活动,造成检测数据失实的违法行为事实确凿,且该检测机构此前在监测其他因子时出现类似不规范监测行为,已被责令整改。珠海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6月13日、7月25日,依法对该检测机构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该检测机构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
该检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检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考虑案件涉及的监测报告委托方仅作为内部管理用途,未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珠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该检测机构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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