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转发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不需要个人缴费,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也可以参加生育保险,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生育家庭“兜底“的新策自2022年12月4日实施,生育保险待遇可追溯。
《通知》明确,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参保缴费流程。《通知》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为参保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据了解,202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6597元,缴费比例是7.5%(含生育保险0.5%)。
《通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同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失业人员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通知》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本市执行的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即当年执行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通知》自2022年12月4日执行,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予以追溯。根据省文件要求,2022年12月4日以来,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补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以参保人出院或门诊就诊时间计算,按规定予以追溯。
近日,珠海市医疗保障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转发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不需要个人缴费,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也可以参加生育保险,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生育家庭“兜底“的新策自2022年12月4日实施,生育保险待遇可追溯。
《通知》明确,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参保缴费流程。《通知》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为参保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据了解,2023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珠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6597元,缴费比例是7.5%(含生育保险0.5%)。
《通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同时,《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失业人员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通知》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本市执行的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即当年执行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通知》自2022年12月4日执行,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按规定予以追溯。根据省文件要求,2022年12月4日以来,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补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以参保人出院或门诊就诊时间计算,按规定予以追溯。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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