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珠海两家经营单位提供假备案单证申报退税,涉及免抵退税额、退税金额过百万元,近日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
其中一家为服装公司。不久前,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过去8笔出口业务的备案单证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中6笔集装箱号海运提单船务公司回复“查无此单”;另外2笔集装箱号,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与船务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比对明显不符。经查,上述8笔出口业务备案单证虚假,涉及免抵退税额为1199734.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12月26日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这家服装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同日,我市税务机关还对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发出相关告知书,计划罚款10000元。经查,该企业2016年至2017年间向税务机关申报10笔报关出口业务申请出口退税,申报退税额合计1669648.65元。经比对,上述10笔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与船务公司及船代公司出具的真实海运提单明显不符,同样属于虚假备案单证。对此,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至今未改正。税务机关于是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启动处罚程序,展开查处工作。
提供假备案单证属违法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罚。即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珠海两家经营单位提供假备案单证申报退税,涉及免抵退税额、退税金额过百万元,近日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
其中一家为服装公司。不久前,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过去8笔出口业务的备案单证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中6笔集装箱号海运提单船务公司回复“查无此单”;另外2笔集装箱号,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与船务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比对明显不符。经查,上述8笔出口业务备案单证虚假,涉及免抵退税额为1199734.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12月26日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这家服装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同日,我市税务机关还对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发出相关告知书,计划罚款10000元。经查,该企业2016年至2017年间向税务机关申报10笔报关出口业务申请出口退税,申报退税额合计1669648.65元。经比对,上述10笔出口货物运输单据(海运提单)与船务公司及船代公司出具的真实海运提单明显不符,同样属于虚假备案单证。对此,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至今未改正。税务机关于是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启动处罚程序,展开查处工作。
提供假备案单证属违法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罚。即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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