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或将明确须与小区实现同步建设交付。《珠海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完成,2024年1月7日前,公众可通过该局官网反馈意见。
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指根据规划要求,在房地产开发、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等各类住宅项目中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具有一定面积的功能用房或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且产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和交通市政设施,主要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邻里管理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警务用房、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市民艺术中心、社区体育公园、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工站)、残疾人康复托养所、养老服务设施、托育服务设施、社区肉菜市场、邮政所(邮政快递综合服务所)、公厕、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交设施、停车设施(公共停车场)。
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目前珠海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仍存在统筹缺位、监督不健全以及移交、入账、办证工作力度不足等问题,主要原因是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涉及多部门、多事权管理,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尚未形成建设、移交、运营、监管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针对相关问题,为充分发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功能,拟推动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起草《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同一宗地内项目分期建设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原则上安排在首期,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如确实无法实施的应征得接收管理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分期建设。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业部门(单位)和属地共同监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或将明确须与小区实现同步建设交付。《珠海市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完成,2024年1月7日前,公众可通过该局官网反馈意见。
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指根据规划要求,在房地产开发、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等各类住宅项目中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具有一定面积的功能用房或设施,建成后无偿移交且产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和交通市政设施,主要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邻里管理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警务用房、文化活动中心、社区市民艺术中心、社区体育公园、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工站)、残疾人康复托养所、养老服务设施、托育服务设施、社区肉菜市场、邮政所(邮政快递综合服务所)、公厕、垃圾收集站、环卫作息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公交设施、停车设施(公共停车场)。
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目前珠海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仍存在统筹缺位、监督不健全以及移交、入账、办证工作力度不足等问题,主要原因是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涉及多部门、多事权管理,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尚未形成建设、移交、运营、监管的全生命周期的管理机制。针对相关问题,为充分发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功能,拟推动相关管理办法的出台,起草《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同一宗地内项目分期建设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原则上安排在首期,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如确实无法实施的应征得接收管理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分期建设。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业部门(单位)和属地共同监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区域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接收、统计造册、不动产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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