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7日,珠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全市范围内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加强火灾防范有关事项进行通告。
《通告》指出,应充分认识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电动车停放及充电不当极易引发电气故障,一旦失火,燃烧速度极快,并产生大量有毒浓烟,严重影响自救逃生,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社区和物业微型消防站,一旦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统一明确具体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通告》要求,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私自改装、扩容、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严禁超时充电和过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通告》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场所提出要求。此类场所应优先选择在室外安全的位置,不能与居民住宅楼、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在建筑物内部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时,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且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同时,此类场所应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和警示标志,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简易喷淋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不得私自拉接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
此外,《通告》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及各区政府、镇街应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科普教育,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和海报,加强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教育市民加强火灾防范,提升消防安全素质,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能够正确逃生自救。

2月27日,珠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全市范围内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及充电加强火灾防范有关事项进行通告。
《通告》指出,应充分认识电动自行车火灾危害,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电动车停放及充电不当极易引发电气故障,一旦失火,燃烧速度极快,并产生大量有毒浓烟,严重影响自救逃生,极易造成人员伤亡。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同时,建立健全社区和物业微型消防站,一旦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迅速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统一明确具体责任单位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通告》要求,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私自改装、扩容、更换电动自行车电池;严禁超时充电和过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进楼入户”“人车同屋”;严禁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电动自行车。
《通告》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场所提出要求。此类场所应优先选择在室外安全的位置,不能与居民住宅楼、自建房的外窗、安全出口直接相邻,不得占用架空层、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在建筑物内部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区域时,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且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同时,此类场所应配置必要的灭火器材和警示标志,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简易喷淋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不得私自拉接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
此外,《通告》还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及各区政府、镇街应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科普教育,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和海报,加强消防演练,普及消防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教育市民加强火灾防范,提升消防安全素质,一旦遇到电动车火灾能够正确逃生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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