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新观察|分手后,彩礼能不能退还?

彩礼本是男婚女嫁心意相合时的诚意表示,但现实生活中,彩礼也能引发各种各样的纠纷。六旬老人欲再婚,一掷万金作彩礼,同居半载婚未成,怎料“鸡毛”碎一地,争吵不休终“散伙”,这……彩礼能退吗?

怎么区分彩礼和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还没领证就闹掰了,送出的彩礼怎么办?离婚了,彩礼能要回吗?本期《民生新观察》邀请了珠海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朱婷婷律师和珠海传媒集团首席评论员李勇智,走进演播室共同探讨相关话题。

律师朱婷婷(中)和评论员李勇智(左)做客《民生新观察》演播室。

案例一:六旬“情侣”因“彩礼”对簿公堂

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陈伯和张姨因跳交谊舞相识。志趣相投的他们渐渐日久生情,在2019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2020年2月,两人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并于同月拍了婚纱照。然而,到了领证当天,陈伯却突然反悔,不愿意登记结婚。两人争执不下,最终只好以分手收场。

就这样过去了3个月,陈伯始终念念不忘,于是重新追求张姨。随后两人复合。同居当天,陈伯向张姨的银行账户转账16万元,并附言备注为“结婚聘金”。同居期间,陈伯曾多次给张姨微信转账生活费累计达2万余元。

几经兜转,原以为的天赐良缘,终究抵不过柴米油盐。两人仅同居半年,终于在2021年1月彻底分手。后因彩礼退还问题协商无果,陈伯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姨退还16万元彩礼及2万余元生活费。

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发展为同居关系,说明双方均曾有结婚意愿,同居当天原告向被告转账16万元并备注“结婚聘金”,已注明其给付款项的性质,故对该款项应依法认定为彩礼。鉴于双方同居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案涉彩礼款项。

至于案涉的2万余元款项,原告已自认转款性质为给付被告的生活费。结合被告所提供的日用品网购截图等证据可知,被告在同居期间亦为双方共同生活花费,该款项应为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且已消耗完毕,被告无需再返还。

据此,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6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嘉宾点评: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朱婷婷:彩礼并非现代的法律观念,而是传统的文化旧俗,最早可追溯到周朝的“三书六礼”。发展到今天,彩礼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都是以促成双方最终结婚为目标而存在的一种物质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彩礼可理解为现代法律意义上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不属于彩礼的三种情况,其中,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1314”“520”等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通常在法律上不会被认定为彩礼。在上述案件中,张伯在同居当天转账时备注“结婚聘金”,为分手时要求退还彩礼奠定了证据基础。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当事人举证得当,要求退还彩礼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勇智:全国各地都有收取彩礼的习俗,但各地都有不同的“讲究”,彩礼的高低各有不同。有些较发达地区对彩礼的要求不高,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一个金额数目,主要目的是促成婚姻的早日达成。给付彩礼的金额多少,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双方协商一致。而在恋爱双方分手时,赠与方要求追回彩礼和贵重财物比较合理,但不应当追究“请吃饭”“看电影”等细节。

案例二:结婚4个月彩礼已花完不能退

内地居民陈先生与澳门居民张女士于2022年2月结婚,陈先生赠与张女士现金4万元及玉手镯作为彩礼,婚后双方在内地与澳门共同生活居住。

同年6月,陈先生因与张女士发生争执,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4万元和玉手镯。张女士同意离婚及返还玉手镯,但张女士说,彩礼已用于生活开支和支付陈先生婚前所购房产的按揭贷款。陈先生也承认,双方在澳门居住期间的房租、生活费均由张女士支出。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女士向陈先生返还玉手镯,驳回陈先生主张返还4万元彩礼的诉请。

据了解,该案例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嘉宾点评: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支出的无需返还

朱婷婷:这个判例中,当事双方已经领证结婚且已共同生活4个月。这种情况,在很多司法实践中会因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而认定为结婚目的没有达成,女方需要返还彩礼。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先生要求返还玉手镯的请求,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法院不支持陈先生要求返还4万元彩礼的请求,是因为双方在庭审中都确认了张女士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将礼金作为合理的生活开支的事实,法院依据公平以及公序良俗的原则驳回了陈先生的请求,是一个正确的司法裁判。

李勇智:彩礼是基于结婚的美好期许给付的物质表示,本身是一种美好的事物,但在现实也被少部分“婚托”“婚骗”等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骗取钱财,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可钻的“空子”会越来越少。恋爱中的男女对待彩礼应该保持理性,不能“因为娶一个老婆就倾家荡产”,而应当是更好地推动双方组成家庭后更好地生活。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三种情况下可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3年12月11日,最高法、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存续时间较短的婚姻会导致基于婚姻的很多财产安排出现失衡现象,彩礼问题就是这种困境的体现。彩礼是以合两姓之好、并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甚至导致给付高额彩礼的一方因此返贫,对未来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三种情况不属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文字:郑振华 图片:钟凡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宋显晖
民生新观察|分手后,彩礼能不能退还?

彩礼本是男婚女嫁心意相合时的诚意表示,但现实生活中,彩礼也能引发各种各样的纠纷。六旬老人欲再婚,一掷万金作彩礼,同居半载婚未成,怎料“鸡毛”碎一地,争吵不休终“散伙”,这……彩礼能退吗?

怎么区分彩礼和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还没领证就闹掰了,送出的彩礼怎么办?离婚了,彩礼能要回吗?本期《民生新观察》邀请了珠海市人大代表、北京市京师(珠海)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朱婷婷律师和珠海传媒集团首席评论员李勇智,走进演播室共同探讨相关话题。

律师朱婷婷(中)和评论员李勇智(左)做客《民生新观察》演播室。

案例一:六旬“情侣”因“彩礼”对簿公堂

近日,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因彩礼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

陈伯和张姨因跳交谊舞相识。志趣相投的他们渐渐日久生情,在2019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2020年2月,两人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并于同月拍了婚纱照。然而,到了领证当天,陈伯却突然反悔,不愿意登记结婚。两人争执不下,最终只好以分手收场。

就这样过去了3个月,陈伯始终念念不忘,于是重新追求张姨。随后两人复合。同居当天,陈伯向张姨的银行账户转账16万元,并附言备注为“结婚聘金”。同居期间,陈伯曾多次给张姨微信转账生活费累计达2万余元。

几经兜转,原以为的天赐良缘,终究抵不过柴米油盐。两人仅同居半年,终于在2021年1月彻底分手。后因彩礼退还问题协商无果,陈伯向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姨退还16万元彩礼及2万余元生活费。

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发展为同居关系,说明双方均曾有结婚意愿,同居当天原告向被告转账16万元并备注“结婚聘金”,已注明其给付款项的性质,故对该款项应依法认定为彩礼。鉴于双方同居时间较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案涉彩礼款项。

至于案涉的2万余元款项,原告已自认转款性质为给付被告的生活费。结合被告所提供的日用品网购截图等证据可知,被告在同居期间亦为双方共同生活花费,该款项应为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且已消耗完毕,被告无需再返还。

据此,香洲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16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嘉宾点评:彩礼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朱婷婷:彩礼并非现代的法律观念,而是传统的文化旧俗,最早可追溯到周朝的“三书六礼”。发展到今天,彩礼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都是以促成双方最终结婚为目标而存在的一种物质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彩礼可理解为现代法律意义上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不属于彩礼的三种情况,其中,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1314”“520”等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通常在法律上不会被认定为彩礼。在上述案件中,张伯在同居当天转账时备注“结婚聘金”,为分手时要求退还彩礼奠定了证据基础。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当事人举证得当,要求退还彩礼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勇智:全国各地都有收取彩礼的习俗,但各地都有不同的“讲究”,彩礼的高低各有不同。有些较发达地区对彩礼的要求不高,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一个金额数目,主要目的是促成婚姻的早日达成。给付彩礼的金额多少,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双方协商一致。而在恋爱双方分手时,赠与方要求追回彩礼和贵重财物比较合理,但不应当追究“请吃饭”“看电影”等细节。

案例二:结婚4个月彩礼已花完不能退

内地居民陈先生与澳门居民张女士于2022年2月结婚,陈先生赠与张女士现金4万元及玉手镯作为彩礼,婚后双方在内地与澳门共同生活居住。

同年6月,陈先生因与张女士发生争执,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要求张女士返还彩礼4万元和玉手镯。张女士同意离婚及返还玉手镯,但张女士说,彩礼已用于生活开支和支付陈先生婚前所购房产的按揭贷款。陈先生也承认,双方在澳门居住期间的房租、生活费均由张女士支出。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考虑实际情况,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女士向陈先生返还玉手镯,驳回陈先生主张返还4万元彩礼的诉请。

据了解,该案例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嘉宾点评: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支出的无需返还

朱婷婷:这个判例中,当事双方已经领证结婚且已共同生活4个月。这种情况,在很多司法实践中会因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而认定为结婚目的没有达成,女方需要返还彩礼。所以,法院最终支持了陈先生要求返还玉手镯的请求,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法院不支持陈先生要求返还4万元彩礼的请求,是因为双方在庭审中都确认了张女士在共同生活期间已将礼金作为合理的生活开支的事实,法院依据公平以及公序良俗的原则驳回了陈先生的请求,是一个正确的司法裁判。

李勇智:彩礼是基于结婚的美好期许给付的物质表示,本身是一种美好的事物,但在现实也被少部分“婚托”“婚骗”等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骗取钱财,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可钻的“空子”会越来越少。恋爱中的男女对待彩礼应该保持理性,不能“因为娶一个老婆就倾家荡产”,而应当是更好地推动双方组成家庭后更好地生活。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三种情况下可退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023年12月11日,最高法、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存续时间较短的婚姻会导致基于婚姻的很多财产安排出现失衡现象,彩礼问题就是这种困境的体现。彩礼是以合两姓之好、并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甚至导致给付高额彩礼的一方因此返贫,对未来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三种情况不属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文字:郑振华 图片:钟凡 编辑:庞晓丹 责任编辑:宋显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