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隔空猥亵”11岁女童获刑!香洲法院宣判一宗“隔空猥亵”儿童案

“你继续给我发照片呗!不然我就转给你同学!”“报警?我顶多拘留几天,而你将会名誉扫地!”“乖乖听我的,我会保密。”微信里,一男子频频向小女孩伸出“魔爪”,诱骗其发私密照片、视频,还扬言即便案发也就拘留几天。近日,香洲法院宣判了一宗“隔空猥亵”儿童案,被告人李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切皆从一场游戏开始

朵朵(化名)是一名11岁的小学生,平时爱用妈妈的手机玩网络游戏。今年1月1日,写完作业的朵朵想要放松一下,于是如往常一样拿着妈妈的手机玩起了游戏。当晚,朵朵在游戏中结识了一起“升级打怪”的队友李某。两人在“并肩作战”中渐渐玩熟,便在游戏平台上添加了好友,还于次日互加了微信。

微信聊天时,李某在得知朵朵还是个孩子后,开始以发送微信红包、资助购买游戏皮肤等手段诱骗朵朵向其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其间,李某共发给朵朵4个微信红包,合计90余元,而朵朵也先后向其发送了3张隐私部位的照片。

收到照片的李某见朵朵如此容易“拿捏”,便得寸进尺要求朵朵进一步拍摄视频或更多照片。在遭到朵朵拒绝后,李某又以照片为要挟,恐吓朵朵称如不愿意就将先前的照片转发给朵朵的家长和同学。朵朵倍感害怕,拿着手机哭着冲出了房间,并将此事告诉了妈妈。朵朵妈妈随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月7日将李某抓获归案。

隔空亦可构成猥亵并判刑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害人朵朵系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仍借助网络社交平台诱骗其以发送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考虑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香洲法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人们的一般理解中,猥亵需要现实的肢体接触。殊不知,如今网络的开放和便捷,使得猥亵行为也能“隔空”发生。而一些隐藏在网络幽暗处的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媒介“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已然成为一种高发、频发的新型犯罪。即便未成年人足不出户,平日在父母眼皮底下活动,也可能遭受“隔空猥亵”,这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

警惕“看不见”的伤害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香洲法院提醒,为防范“隔空猥亵”、警惕“看不见”的伤害,家长、学校均要重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范能力的培养,积极开展适合其年龄阶段的性教育及网络安全教育,教会辨别常见的网络性侵害犯罪手段及遇到时的应对方法,切实提高未成年人防范网络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此外,家长还应密切关注未成年人日常上网习惯、交往活动等情况,避免未成年人因交友不慎而沦为不法分子的“猎物”。

发现孩子遭受侵害后,家长不要一味批评指责,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积极协助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尽快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孩子的隐私保护,控制知情范围,做好孩子的安抚关爱和开导教育,帮助孩子走出阴影,尽可能把伤害降到最低。

文字:施展华 通讯员肖辉燕 梁觉元 编辑:何进 责任编辑:应立枫
男子“隔空猥亵”11岁女童获刑!香洲法院宣判一宗“隔空猥亵”儿童案
观海融媒 2024-06-01 18:11

“你继续给我发照片呗!不然我就转给你同学!”“报警?我顶多拘留几天,而你将会名誉扫地!”“乖乖听我的,我会保密。”微信里,一男子频频向小女孩伸出“魔爪”,诱骗其发私密照片、视频,还扬言即便案发也就拘留几天。近日,香洲法院宣判了一宗“隔空猥亵”儿童案,被告人李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切皆从一场游戏开始

朵朵(化名)是一名11岁的小学生,平时爱用妈妈的手机玩网络游戏。今年1月1日,写完作业的朵朵想要放松一下,于是如往常一样拿着妈妈的手机玩起了游戏。当晚,朵朵在游戏中结识了一起“升级打怪”的队友李某。两人在“并肩作战”中渐渐玩熟,便在游戏平台上添加了好友,还于次日互加了微信。

微信聊天时,李某在得知朵朵还是个孩子后,开始以发送微信红包、资助购买游戏皮肤等手段诱骗朵朵向其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其间,李某共发给朵朵4个微信红包,合计90余元,而朵朵也先后向其发送了3张隐私部位的照片。

收到照片的李某见朵朵如此容易“拿捏”,便得寸进尺要求朵朵进一步拍摄视频或更多照片。在遭到朵朵拒绝后,李某又以照片为要挟,恐吓朵朵称如不愿意就将先前的照片转发给朵朵的家长和同学。朵朵倍感害怕,拿着手机哭着冲出了房间,并将此事告诉了妈妈。朵朵妈妈随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月7日将李某抓获归案。

隔空亦可构成猥亵并判刑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害人朵朵系未满14周岁的儿童,仍借助网络社交平台诱骗其以发送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考虑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香洲法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人们的一般理解中,猥亵需要现实的肢体接触。殊不知,如今网络的开放和便捷,使得猥亵行为也能“隔空”发生。而一些隐藏在网络幽暗处的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媒介“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已然成为一种高发、频发的新型犯罪。即便未成年人足不出户,平日在父母眼皮底下活动,也可能遭受“隔空猥亵”,这将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

警惕“看不见”的伤害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6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香洲法院提醒,为防范“隔空猥亵”、警惕“看不见”的伤害,家长、学校均要重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范能力的培养,积极开展适合其年龄阶段的性教育及网络安全教育,教会辨别常见的网络性侵害犯罪手段及遇到时的应对方法,切实提高未成年人防范网络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此外,家长还应密切关注未成年人日常上网习惯、交往活动等情况,避免未成年人因交友不慎而沦为不法分子的“猎物”。

发现孩子遭受侵害后,家长不要一味批评指责,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积极协助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尽快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同时也要注意加强孩子的隐私保护,控制知情范围,做好孩子的安抚关爱和开导教育,帮助孩子走出阴影,尽可能把伤害降到最低。

文字:施展华 通讯员肖辉燕 梁觉元 编辑:何进 责任编辑:应立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