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出台六条措施 支持低效产业用地盘活

为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金湾区研究出台了《金湾区关于进一步支持盘活低效产业用地六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于2024年6月25日正式印发实施。将加大力度支持土地使用权人盘活闲置和低效产业用地,提升金湾区产业发展的承载力,加快金湾区打造珠海产业发展主战场。具体措施如下:

一、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加快建设

产业用地已动工但存在动工违约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在动工后3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暂不追究其动工违约责任,并同时提交按期竣工的书面承诺。自然资源部门可直接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产业用地存在动工违约责任但暂不计收动工违约金,待竣工时一并核算动竣工违约情况。按期竣工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可免除全部动工违约金。

二、合理调整违约金比例

本措施实施之日起,产业用地动竣工违约金计收比例调整为0.3‰每日。

三、合理计收动竣工违约金

产业用地同时涉及动、竣工违约的,自然资源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并在计收动工违约金后,可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从实际动工之日起重新起算竣工时限。如实际竣工时间未超过重新起算的竣工时限,不再计收竣工违约金;如实际竣工时间仍超过重新起算的竣工时限,则仍须计收补充协议约定的重新起算竣工时限至实际竣工时间天数的违约金。

四、鼓励低效产业有序退出

低效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无偿退回整宗产业用地(含地上建构筑物)的,不再计收动竣工违约金。 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与政府协商后分割退回空置部分土地。产业用地分割后无偿退回的,可将原产业用地面积扣减掉无偿退回的产业用地面积后,再核算剩余产业用地的动竣工违约金,无偿退回部分不再追究动竣工违约金。

五、支持通过司法途径盘活土地

通过法院裁定办理产权转让处置的产业用地,法院在裁定前征询意见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告知产业用地动竣工违约情况,并要求在拍卖公告及裁定文书中明确违约金需在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或由受让人承担。产权转让后经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容积率下限确定地块还需继续建设的,为支持产业用地开发利用,受让人应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新的协议,约定产业用地自签订新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复工),并按需继续建设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参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产业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第四条第一款约定重新约定动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不再沿用原出让合同相关约定。

六、支持“腾笼换鸟”

依法通过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产业用地转让协议(含赠与、置换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属于引进新项目盘活土地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与属地镇政府或产业部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可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重新约定动竣工时间。自然资源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转让前的违约金及承担主体,并自区政府批复之日起重新约定动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

本措施仅适用于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物流、仓储等)。闲置土地须按闲置土地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完成后,方适用本政策。本措施实施前已缴交的违约金不予退回。本措施实施期间上级政府(部门)新出台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上级政府(部门)政策为准。本措施自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3 年,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负责解释。

编辑:崔媛媛 责任编辑:杨文俊
金湾区出台六条措施 支持低效产业用地盘活
金湾区人民政府 2024-07-05 11:16

为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金湾区研究出台了《金湾区关于进一步支持盘活低效产业用地六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于2024年6月25日正式印发实施。将加大力度支持土地使用权人盘活闲置和低效产业用地,提升金湾区产业发展的承载力,加快金湾区打造珠海产业发展主战场。具体措施如下:

一、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加快建设

产业用地已动工但存在动工违约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在动工后30日内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暂不追究其动工违约责任,并同时提交按期竣工的书面承诺。自然资源部门可直接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产业用地存在动工违约责任但暂不计收动工违约金,待竣工时一并核算动竣工违约情况。按期竣工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可免除全部动工违约金。

二、合理调整违约金比例

本措施实施之日起,产业用地动竣工违约金计收比例调整为0.3‰每日。

三、合理计收动竣工违约金

产业用地同时涉及动、竣工违约的,自然资源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并在计收动工违约金后,可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从实际动工之日起重新起算竣工时限。如实际竣工时间未超过重新起算的竣工时限,不再计收竣工违约金;如实际竣工时间仍超过重新起算的竣工时限,则仍须计收补充协议约定的重新起算竣工时限至实际竣工时间天数的违约金。

四、鼓励低效产业有序退出

低效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无偿退回整宗产业用地(含地上建构筑物)的,不再计收动竣工违约金。 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与政府协商后分割退回空置部分土地。产业用地分割后无偿退回的,可将原产业用地面积扣减掉无偿退回的产业用地面积后,再核算剩余产业用地的动竣工违约金,无偿退回部分不再追究动竣工违约金。

五、支持通过司法途径盘活土地

通过法院裁定办理产权转让处置的产业用地,法院在裁定前征询意见时,自然资源部门应告知产业用地动竣工违约情况,并要求在拍卖公告及裁定文书中明确违约金需在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或由受让人承担。产权转让后经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容积率下限确定地块还需继续建设的,为支持产业用地开发利用,受让人应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新的协议,约定产业用地自签订新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复工),并按需继续建设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参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产业用地开竣工监管处置的若干意见》(珠府函〔2018〕352号)第四条第一款约定重新约定动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不再沿用原出让合同相关约定。

六、支持“腾笼换鸟”

依法通过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产业用地转让协议(含赠与、置换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属于引进新项目盘活土地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与属地镇政府或产业部门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后,可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重新约定动竣工时间。自然资源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与新的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转让前的违约金及承担主体,并自区政府批复之日起重新约定动竣工时间及违约责任。

本措施仅适用于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物流、仓储等)。闲置土地须按闲置土地处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完成后,方适用本政策。本措施实施前已缴交的违约金不予退回。本措施实施期间上级政府(部门)新出台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上级政府(部门)政策为准。本措施自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3 年,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金湾分局负责解释。

编辑:崔媛媛 责任编辑: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