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香洲区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急剧增加。然而,部分单位和个人为图方便,随意倾倒、堆放、抛洒建筑垃圾,不仅破坏了城市景观,还对土壤、水源等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针对这一乱象,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各镇街综合执法办重拳出击,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以下是几个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2024年6月12日,南屏镇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在南屏镇横琴二桥底(西域码头东侧,电信发射塔旁)空地附近,发现一起建筑垃圾(施工淤泥)倾倒事件。现场,一辆渣土运输货车正在倾倒施工淤泥,另有挖掘机企图通过平整地面来掩盖非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介入制止,现场拍照取证,随后依法扣押了违法车辆。经核查,驾驶员赵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处置文件,因此,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制发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到执法办进行调查。

经过南屏镇执法人员耐心地进行法律宣讲,赵某承认偷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并承诺整改及接受处罚。该土石方公司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查处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现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南屏镇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予以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4月16日,凤山街道综合执法办在香洲区福溪村工业区查处了一起非法设立建筑垃圾受纳弃置场的案件。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受纳弃置场,占地面积81立方米,共受纳了10车建筑垃圾,每车收取处理费用100元。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该行为属于从重档次。凤山街道综合执法办对其处以警告、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3500元。

案例三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5月22日,南屏镇综合行政执法办也发现了一起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的违规行为。当事人未经批准,在香洲区南屏镇广生卫生站后空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占地面积20平方米,该行为同样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根据相关规定标准,该行为属于轻微档次,南屏镇综合行政执法办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自行清理,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四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5月11日,前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在广东省珠海市桂花北路148号二楼206号查处了一起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前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是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保护生态环境的必要举措,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的共同努力与配合。要严格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切实履行好建筑垃圾合法处置的责任。同时,也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环境监督中来,对于发现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法律链接】生活中常见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彭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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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香洲区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
观海融媒 2024-08-02 16:45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急剧增加。然而,部分单位和个人为图方便,随意倾倒、堆放、抛洒建筑垃圾,不仅破坏了城市景观,还对土壤、水源等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针对这一乱象,香洲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各镇街综合执法办重拳出击,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以下是几个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2024年6月12日,南屏镇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在南屏镇横琴二桥底(西域码头东侧,电信发射塔旁)空地附近,发现一起建筑垃圾(施工淤泥)倾倒事件。现场,一辆渣土运输货车正在倾倒施工淤泥,另有挖掘机企图通过平整地面来掩盖非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介入制止,现场拍照取证,随后依法扣押了违法车辆。经核查,驾驶员赵某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建筑垃圾处置文件,因此,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制发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到执法办进行调查。

经过南屏镇执法人员耐心地进行法律宣讲,赵某承认偷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并承诺整改及接受处罚。该土石方公司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考虑到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查处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对现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恢复,南屏镇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予以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4月16日,凤山街道综合执法办在香洲区福溪村工业区查处了一起非法设立建筑垃圾受纳弃置场的案件。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受纳弃置场,占地面积81立方米,共受纳了10车建筑垃圾,每车收取处理费用100元。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规定。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该行为属于从重档次。凤山街道综合执法办对其处以警告、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3500元。

案例三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5月22日,南屏镇综合行政执法办也发现了一起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的违规行为。当事人未经批准,在香洲区南屏镇广生卫生站后空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占地面积20平方米,该行为同样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根据相关规定标准,该行为属于轻微档次,南屏镇综合行政执法办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自行清理,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四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5月11日,前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在广东省珠海市桂花北路148号二楼206号查处了一起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前山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是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保护生态环境的必要举措,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三方的共同努力与配合。要严格遵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切实履行好建筑垃圾合法处置的责任。同时,也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环境监督中来,对于发现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我们美好的家园。

【法律链接】生活中常见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彭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