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与口头遗嘱哪份说了算?香洲法院这样判→

老人去世留下一套房产,现任妻子持有自书遗嘱,与亡妻所育的女儿和儿子则称老人还有最后的口头遗嘱,到底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近日,记者从香洲法院获悉,围绕自书遗嘱与口头遗嘱的分歧,一宗遗嘱继承纠纷最终一锤定音。

在该案中,曾伯(化名)与第一任妻子罗姨(化名)生育了一儿一女,分别是阿斌和阿仪(均为化名)。罗姨于2009年去世,后来,曾伯娶了第二任妻子邱姨(化名),两人没有生育子女。2020年,曾伯也撒手人寰,留下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当年曾伯和罗姨共同购买的,罗姨未立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因此她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由曾伯占三分之二产权份额,阿斌和阿仪各占六分之一产权份额。

正是这套房子,引发了邱姨与阿斌、阿仪的争端。邱姨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曾伯自书遗嘱内容分割这套房产,并由邱姨占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等。

邱姨表示,曾伯曾在2015年9月、2018年4月和2018年11月分别立了三份自书遗嘱。在前两份遗嘱中,内容包括“邱姨与我结婚多年,对我生活起居照顾得很好,她付出许多……为报答爱妻付出的爱和辛勤的劳动,我决定在我逝世之后,房产由邱姨继承,其他人不得干预……”在最后一份遗嘱中,则写明“我前几年立的遗嘱,现在仍然有效、照办……”

邱姨还提供了曾伯生前所写的多篇日记,里面记载了两人感情深厚、感激邱姨的尽心照顾等内容。邱姨认为,三份自书遗嘱都是曾伯的真实意思表达,阿斌和阿仪应该遵从曾伯生前的最后愿望,分割和继承案涉房产的产权份额。

不过,阿斌和阿仪并不认可这三份自书遗嘱。他们认为,在曾伯去世前,从来没有向他们出示过三份自书遗嘱,无法确认是曾伯亲笔书写,且曾伯在生命后期已属于失能老人,也无法确认是否受到邱姨的胁迫欺骗才订立遗嘱。

阿斌和阿仪表示,在曾伯去世前约半年,曾伯找来自己的弟弟、侄子以及两位老同事,并当着四人的面,立下口头遗嘱:“房产本来是准备留给邱姨的,但邱姨近几年对我不好,晚上不照顾我,所以我决定将房产留给孙子小林。”

随后,曾伯的弟弟、侄子以及两位老同事向法庭提交了情况说明、证词或出庭作证,均表示曾伯在立口头遗嘱时思维清晰,且所述遗嘱内容经过深思熟虑。阿斌和阿仪认为,曾伯的口头遗嘱立于2020年2月,遗产应该按照这份最后的遗嘱来处理,案涉房产不应留给邱姨,而应由曾伯孙子,即阿斌儿子小林继承。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曾伯和罗姨均于民法典施行前去世,由此引发的继承纠纷,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本案中,根据多名证人的证言,被继承人曾伯在口头陈述遗产应如何处置时意识清醒,再结合原告邱姨出具的医院《死亡记录》,曾伯在2020年6月入院治疗期间才突发意识障碍,因此曾伯于2020年2月向多人陈述遗产归属时,不属于危急情况,而此后曾伯亦未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立遗嘱,不符合口头遗嘱构成要件,因此曾伯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被告阿斌和阿仪虽然对原告邱姨提供的三份自书遗嘱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证据反驳,法院对三份自书遗嘱予以采信。曾伯的三份自书遗嘱均写明将案涉房产留给原告邱姨,可认定这是他的真实意图,但案涉房产属曾伯和罗姨共同财产,两人应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曾伯无权处分属于罗姨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按照法定继承,罗姨的产权份额应由曾伯、阿斌和阿仪各占六分之一。因此,根据曾伯所立自书遗嘱,原告邱姨应取得曾伯所占有的三分之二产权份额。香洲法院最终判决,由原告邱姨取得案涉房产全部所有权,并根据案涉房产评估价格,向被告阿斌和阿仪支付相应补偿款。被告阿斌和阿仪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和原继承法对口头遗嘱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性,设置了特定的前提条件,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封面图:资料图
文字:施展华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孙宁
自书遗嘱与口头遗嘱哪份说了算?香洲法院这样判→
观海融媒 2024-08-30 16:41

老人去世留下一套房产,现任妻子持有自书遗嘱,与亡妻所育的女儿和儿子则称老人还有最后的口头遗嘱,到底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近日,记者从香洲法院获悉,围绕自书遗嘱与口头遗嘱的分歧,一宗遗嘱继承纠纷最终一锤定音。

在该案中,曾伯(化名)与第一任妻子罗姨(化名)生育了一儿一女,分别是阿斌和阿仪(均为化名)。罗姨于2009年去世,后来,曾伯娶了第二任妻子邱姨(化名),两人没有生育子女。2020年,曾伯也撒手人寰,留下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当年曾伯和罗姨共同购买的,罗姨未立有遗嘱或遗赠协议,因此她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由曾伯占三分之二产权份额,阿斌和阿仪各占六分之一产权份额。

正是这套房子,引发了邱姨与阿斌、阿仪的争端。邱姨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曾伯自书遗嘱内容分割这套房产,并由邱姨占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等。

邱姨表示,曾伯曾在2015年9月、2018年4月和2018年11月分别立了三份自书遗嘱。在前两份遗嘱中,内容包括“邱姨与我结婚多年,对我生活起居照顾得很好,她付出许多……为报答爱妻付出的爱和辛勤的劳动,我决定在我逝世之后,房产由邱姨继承,其他人不得干预……”在最后一份遗嘱中,则写明“我前几年立的遗嘱,现在仍然有效、照办……”

邱姨还提供了曾伯生前所写的多篇日记,里面记载了两人感情深厚、感激邱姨的尽心照顾等内容。邱姨认为,三份自书遗嘱都是曾伯的真实意思表达,阿斌和阿仪应该遵从曾伯生前的最后愿望,分割和继承案涉房产的产权份额。

不过,阿斌和阿仪并不认可这三份自书遗嘱。他们认为,在曾伯去世前,从来没有向他们出示过三份自书遗嘱,无法确认是曾伯亲笔书写,且曾伯在生命后期已属于失能老人,也无法确认是否受到邱姨的胁迫欺骗才订立遗嘱。

阿斌和阿仪表示,在曾伯去世前约半年,曾伯找来自己的弟弟、侄子以及两位老同事,并当着四人的面,立下口头遗嘱:“房产本来是准备留给邱姨的,但邱姨近几年对我不好,晚上不照顾我,所以我决定将房产留给孙子小林。”

随后,曾伯的弟弟、侄子以及两位老同事向法庭提交了情况说明、证词或出庭作证,均表示曾伯在立口头遗嘱时思维清晰,且所述遗嘱内容经过深思熟虑。阿斌和阿仪认为,曾伯的口头遗嘱立于2020年2月,遗产应该按照这份最后的遗嘱来处理,案涉房产不应留给邱姨,而应由曾伯孙子,即阿斌儿子小林继承。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曾伯和罗姨均于民法典施行前去世,由此引发的继承纠纷,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本案中,根据多名证人的证言,被继承人曾伯在口头陈述遗产应如何处置时意识清醒,再结合原告邱姨出具的医院《死亡记录》,曾伯在2020年6月入院治疗期间才突发意识障碍,因此曾伯于2020年2月向多人陈述遗产归属时,不属于危急情况,而此后曾伯亦未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立遗嘱,不符合口头遗嘱构成要件,因此曾伯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被告阿斌和阿仪虽然对原告邱姨提供的三份自书遗嘱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证据反驳,法院对三份自书遗嘱予以采信。曾伯的三份自书遗嘱均写明将案涉房产留给原告邱姨,可认定这是他的真实意图,但案涉房产属曾伯和罗姨共同财产,两人应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曾伯无权处分属于罗姨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按照法定继承,罗姨的产权份额应由曾伯、阿斌和阿仪各占六分之一。因此,根据曾伯所立自书遗嘱,原告邱姨应取得曾伯所占有的三分之二产权份额。香洲法院最终判决,由原告邱姨取得案涉房产全部所有权,并根据案涉房产评估价格,向被告阿斌和阿仪支付相应补偿款。被告阿斌和阿仪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和原继承法对口头遗嘱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性,设置了特定的前提条件,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封面图:资料图
文字:施展华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