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你问丨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条件是什么?如何缴费?养老金待遇如何领取?近日,就以上问题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广大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详解。

问:灵括就业人员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能。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珠海税务机关提出参保缴费申请,按规定申报缴费。

问:各类灵括就业人员怎样参保地?

答:珠海户籍,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登记证明参保。外省户籍,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珠海就业登记证明在参保。

香港澳门台湾籍,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珠海居住地参保,或凭珠海就业登记证明参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珠海注册登记地参保。

问:参保缴费基数、比例是多少?

答:缴费基数,在珠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选择。缴费比例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问:重复缴费可以退吗? 能补缴吗?

答:重复缴费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全额退回个人。

不能补缴。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缴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或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除外。

问: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衔接。

问:如何申领基本养老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确定。

需要注意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领取地在珠海的,按珠海相关规定继续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者非因3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文字:王芳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应立枫
帮你问丨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观海融媒 2024-09-05 16:58

灵活就业人员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条件是什么?如何缴费?养老金待遇如何领取?近日,就以上问题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广大灵活就业人员进行详解。

问:灵括就业人员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吗?

答:能。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珠海税务机关提出参保缴费申请,按规定申报缴费。

问:各类灵括就业人员怎样参保地?

答:珠海户籍,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登记证明参保。外省户籍,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珠海就业登记证明在参保。

香港澳门台湾籍,可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珠海居住地参保,或凭珠海就业登记证明参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珠海注册登记地参保。

问:参保缴费基数、比例是多少?

答:缴费基数,在珠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由本人自行选择。缴费比例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

问:重复缴费可以退吗? 能补缴吗?

答:重复缴费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全额退回个人。

不能补缴。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缴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或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除外。

问: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答: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衔接。

问:如何申领基本养老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确定。

需要注意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领取地在珠海的,按珠海相关规定继续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者非因3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文字:王芳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应立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