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西门子孰真孰假?香洲法院判定:商标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记者从香洲法院获悉,因商家“蹭名牌”,出现“西门子”真假难辨的情况——“SIEMENS”和“SIOMONZI”,到底哪个才是我们熟知的西门子品牌?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到底如何判决?

据悉,SIEMENS TRADEMARK GMBH & CO.KG于1996年10月28日优先申请注册“西门子”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及第11类,包括电热器、电动厨房用具、炊具等数百种商品),并于2022年2月1日再次授权西门子公司使用并以自己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珠海西门子公司则于2016年6月1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油烟机、燃气灶、热水器等的销售及国内贸易。2015年5月21日,品尚公司申请注册商标“SIOMONZI”,其微信公众号简介及抖音视频中均显示其电热水器上有“珠海西门子”“SIOMONZI”等字样,产品外包装与案涉燃气灶外包装类似。

2023年6月,西门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一款标有“珠海西门子公司SIOMONZI”文字的燃气灶,且说明书上写有“SIOMONZI”“珠海西门子·幸福一辈子”字样。西门子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珠海西门子公司、品尚公司停止侵害其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万元等。

二被告答辩称,珠海西门子公司的名称是经申请、核准依法取得,“SIOMONZI”亦经合法程序取得商标注册证,且上述企业名称、商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及使用范围均不相同,不存在侵权的可能。另外,原告也未证明案涉燃气灶系其生产、销售。

2023年9月,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珠海西门子公司注册包含“西门子”字样的企业字号,品尚公司注册“SIOMONZI”商标,并与“珠海西门子·幸福一辈子”组合使用在其微信公众号及抖音视频宣传中,上述组合亦出现在涉案燃气灶具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上,结合品尚公司还因销售“青岛世纪格力”等品牌被起诉等情况,认定案涉燃气灶具系二被告共同生产、销售具有高度盖然性,二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原告的“西门子”注册商标优先申请日期早于被告“西门子”字号设立使用时间,且核定使用范围均包含燃气灶、热水器。珠海西门子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西门子”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综合原告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判令珠海西门子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字号并于三十日内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包含“西门子”字样;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珠海西门子”标识的家用电器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珠海中院受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个别商事主体为达到“蹭名牌”和逃避侵权责任的双重目的,出现了成立不同商事主体分工合作的侵权模式,较为典型的是一家公司申请注册相似的商标,另成立一家含有相关字号的公司,然后将相似的商标与相似字号的公司名称同时标注于侵权产品之上,以达到误导相关消费者的目的。

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品尚公司申请注册商标“SIOMONZI”,珠海西门子公司注册含有“西门子”字样的企业字号,在与西门子公司相同品类产品中组合使用上述商标和企业字号,误导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此种行为不但构成商标侵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必然难逃法律严惩。

文字:施展华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帅云
真假西门子孰真孰假?香洲法院判定:商标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观海融媒 2024-09-15 18:32

近日,记者从香洲法院获悉,因商家“蹭名牌”,出现“西门子”真假难辨的情况——“SIEMENS”和“SIOMONZI”,到底哪个才是我们熟知的西门子品牌?一起商标侵权案件到底如何判决?

据悉,SIEMENS TRADEMARK GMBH & CO.KG于1996年10月28日优先申请注册“西门子”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及第11类,包括电热器、电动厨房用具、炊具等数百种商品),并于2022年2月1日再次授权西门子公司使用并以自己名义对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珠海西门子公司则于2016年6月1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技术开发生产及销售、油烟机、燃气灶、热水器等的销售及国内贸易。2015年5月21日,品尚公司申请注册商标“SIOMONZI”,其微信公众号简介及抖音视频中均显示其电热水器上有“珠海西门子”“SIOMONZI”等字样,产品外包装与案涉燃气灶外包装类似。

2023年6月,西门子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一款标有“珠海西门子公司SIOMONZI”文字的燃气灶,且说明书上写有“SIOMONZI”“珠海西门子·幸福一辈子”字样。西门子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珠海西门子公司、品尚公司停止侵害其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万元等。

二被告答辩称,珠海西门子公司的名称是经申请、核准依法取得,“SIOMONZI”亦经合法程序取得商标注册证,且上述企业名称、商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及使用范围均不相同,不存在侵权的可能。另外,原告也未证明案涉燃气灶系其生产、销售。

2023年9月,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珠海西门子公司注册包含“西门子”字样的企业字号,品尚公司注册“SIOMONZI”商标,并与“珠海西门子·幸福一辈子”组合使用在其微信公众号及抖音视频宣传中,上述组合亦出现在涉案燃气灶具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上,结合品尚公司还因销售“青岛世纪格力”等品牌被起诉等情况,认定案涉燃气灶具系二被告共同生产、销售具有高度盖然性,二被告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原告的“西门子”注册商标优先申请日期早于被告“西门子”字号设立使用时间,且核定使用范围均包含燃气灶、热水器。珠海西门子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西门子”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综合原告商标及字号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判令珠海西门子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字号并于三十日内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包含“西门子”字样;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珠海西门子”标识的家用电器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珠海中院受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个别商事主体为达到“蹭名牌”和逃避侵权责任的双重目的,出现了成立不同商事主体分工合作的侵权模式,较为典型的是一家公司申请注册相似的商标,另成立一家含有相关字号的公司,然后将相似的商标与相似字号的公司名称同时标注于侵权产品之上,以达到误导相关消费者的目的。

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品尚公司申请注册商标“SIOMONZI”,珠海西门子公司注册含有“西门子”字样的企业字号,在与西门子公司相同品类产品中组合使用上述商标和企业字号,误导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此种行为不但构成商标侵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必然难逃法律严惩。

文字:施展华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