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等重要任务并作出周密部署。实体经济是支撑中国经济发展的根基,数字经济是经济发展是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力量,是在更深层次摆脱传统发展路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遵循。推动实体经济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制度设计,不仅为“实数”深度融合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释放数字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和倍增作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理论逻辑
促进“实数”深度融合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是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必要要求。数字经济具有即时性、共享性、强渗透、广覆盖等特征,拓宽了实体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时代,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点领域,我们一定要抓住先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2023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超过12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10%左右,数字经济发展迅猛。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智能制造等融合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新型工业化快速发展,产业智能化、融合化、绿色化水平不断提升,产业链条向中高端不断延伸。
促进“实数”深度融合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新质生产力的特点是创新,关键是质优,动力是创新,核心是全要素生产率的大幅提升。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一方面可以利用数字技术贯通产业链上下游,衔接研发、生产、流通、消费、服务等各环节,形成精准匹配、紧密协作的分工网络,加速全产业链的高效协作,实现整体系统的结构优化和效率提升。另一方面可以释放数据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价值,基于数据链打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挥“数据要素×”的创新效能,促进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的涌现,加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高效互动,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促进“实数”深度融合需要相应的制度环境
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程度、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在融合过程中涌现出数据界定、交易、标注、产权归属认定、权益分配、市场交易等不健全,数字技术和数字基础设施不完善,平台寡头垄断、数字鸿沟不断加深等问题亟待解决,需要建立健全涉及技术研发、资金投入、行业监管等各方面制度,保障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合规高效流通,真正发挥乘数效应。
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制度路径
健全提升优势产业领先地位体制机制
第一,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要推动优势制造业的智能制造,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要强化优势服务业模式创新,加强数字技术应用。要夯实基础产业、传统产业基底,发挥好优势产业引领作用,形成推动优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合力。要加快培育具有生态主导力和产业链控制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要建设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加快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破除制约优势产业发展的障碍。要加大对优势产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争取突破更多关键核心技术,同时要通过税收优惠等激励机制,加快创新成果转化。要着眼于未来产业布局,加快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不断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优化区域分工合作,做好优势产业生产力布局。
优化重大产业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
第一,加强对产业基金的顶层设计和监管协作。应在均衡政策性和营利性的基础上,兼顾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推进绩效评价与构建容错机制的基础上,规范投资行为、强化激励约束,探索中长期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完善重大产业基金的进入与退出渠道。在基金设立前应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在充分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明确基金绩效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开展中期评估,推动基金加快投资进度,提高运作效率,完善治理结构,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在基金退出期,注重基金整体业绩和长期回报,聚焦投资效果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是存续基金后续出资、新设基金承接、基金管理机构奖惩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关注“退出难”问题,应通过拓宽退出渠道,健全退出机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建立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投入机制
第一,降低综合成本和税费负担。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消费税制,发挥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等政策作用。进一步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研究制定适应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新领域新赛道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建立健全与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积极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工具。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加快健全数据要素治理制度。
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
第一,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数字产业化重在提升核心技术创新力度,增强自主可控能力,加快补短板锻长板,打造世界级数字经济产业集群;产业数字化重在增加应用广度、深度,立足不同产业特点和差异化需求,推进数字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改造,拓展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优化数字产业化支持政策,加大对数字技术创新平台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深化数字技术领域产学研深度合作,鼓励数字龙头企业牵头设立创新联合体,支持发展数字经济类产业基金,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数字复合型人才成立初创型企业;优化产业数字化支撑政策,完善企业“上云上平台”政策,创新“人工智能+”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在农业、工业、文旅、金融、教育、医疗、交通、能源等领域加快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支持制定修订各行业数字化转型、数实融合发展等应用标准。
第二,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加大对人工智能芯片、第三代半导体、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支持力度,鼓励各地探索场景牵引的应用创新模式,探索促进新技术与新场景对接的政策措施。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引发生产组织模式、商业运行逻辑、价值创造机制深刻变革,不断催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拓展制造业发展新空间,为发展壮大数字经济持续注入新动能。
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
第一,要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完善细化平台垄断法律制度和框架细则,健全“事前监管+事中约束+事后执法”的监管体制。支持平台企业发挥生态优势,提升数字技术和产品服务水平。构建算法安全治理体系,完善算法备案、分类分级管理、安全评估等监管制度。健全保障平台企业境外发展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
第二,要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监管体系。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在鼓励创新的基础上分行业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刚出现的新物种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尚在培育期、成长性好的新业态,探索“沙盒监管”和触发式监管,为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留足空间。优化平台经济治理,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数据安全合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等领域标准。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和跨境流动体制
第一,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数据基础设施是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支撑。要加快建设适应数据要素特征、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发挥数据价值效用的数据基础设施,推动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交易等功能有序高效运转,促进数据共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推动智能计算中心有序发展,建设若干国家枢纽节点和大数据中心集群。积极发展车联网等融合基础设施。发展数据空间、隐私计算、区块链、数据脱敏等技术,有效提升数据流通环节安全可靠水平。
第二,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数据共享,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开发利用,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建立健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有序开放。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建设规范数据交易市场。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健全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标准规范,构建重要数据识别、目录备案、风险评估等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围绕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运营等全生命周期,构建适应数据要素化、资源化、价值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围绕细化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强化制度设计,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资源流通应用机制,加快培育形成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进一步完善促进数据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壮大数据产业。
第三,坚持开放共享,提供多种数据跨境流动渠道,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构建兼顾效率和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根据数据的敏感性和重要性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快速透明的跨境数据审批流程,对个人数据、商业数据、特种行业数据等制定不同的跨境流动监管要求和审查机制。提供多种合理的数据跨境流动渠道以满足不同场景下数据跨境流动需求。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统一兼容的国际数据流动规则;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数据犯罪和保护数据安全。
(作者单位:中共珠海市委党校)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等重要任务并作出周密部署。实体经济是支撑中国经济发展的根基,数字经济是经济发展是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力量,是在更深层次摆脱传统发展路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遵循。推动实体经济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制度设计,不仅为“实数”深度融合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释放数字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和倍增作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理论逻辑
促进“实数”深度融合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是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必要要求。数字经济具有即时性、共享性、强渗透、广覆盖等特征,拓宽了实体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时代,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是新一轮国际竞争重点领域,我们一定要抓住先机、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2023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超过12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10%左右,数字经济发展迅猛。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智能制造等融合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新型工业化快速发展,产业智能化、融合化、绿色化水平不断提升,产业链条向中高端不断延伸。
促进“实数”深度融合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新质生产力的特点是创新,关键是质优,动力是创新,核心是全要素生产率的大幅提升。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深度融合,一方面可以利用数字技术贯通产业链上下游,衔接研发、生产、流通、消费、服务等各环节,形成精准匹配、紧密协作的分工网络,加速全产业链的高效协作,实现整体系统的结构优化和效率提升。另一方面可以释放数据要素的放大、叠加、倍增价值,基于数据链打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挥“数据要素×”的创新效能,促进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的涌现,加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高效互动,提升全要素生产率。
促进“实数”深度融合需要相应的制度环境
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程度、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在融合过程中涌现出数据界定、交易、标注、产权归属认定、权益分配、市场交易等不健全,数字技术和数字基础设施不完善,平台寡头垄断、数字鸿沟不断加深等问题亟待解决,需要建立健全涉及技术研发、资金投入、行业监管等各方面制度,保障数据要素高质量供给、合规高效流通,真正发挥乘数效应。
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制度路径
健全提升优势产业领先地位体制机制
第一,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要推动优势制造业的智能制造,加快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要强化优势服务业模式创新,加强数字技术应用。要夯实基础产业、传统产业基底,发挥好优势产业引领作用,形成推动优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合力。要加快培育具有生态主导力和产业链控制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要建设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加快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破除制约优势产业发展的障碍。要加大对优势产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争取突破更多关键核心技术,同时要通过税收优惠等激励机制,加快创新成果转化。要着眼于未来产业布局,加快产业模式和企业组织形态变革,不断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优化区域分工合作,做好优势产业生产力布局。
优化重大产业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
第一,加强对产业基金的顶层设计和监管协作。应在均衡政策性和营利性的基础上,兼顾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推进绩效评价与构建容错机制的基础上,规范投资行为、强化激励约束,探索中长期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完善重大产业基金的进入与退出渠道。在基金设立前应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在充分考虑财政可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明确基金绩效目标。在实施过程中开展中期评估,推动基金加快投资进度,提高运作效率,完善治理结构,对存在严重问题的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在基金退出期,注重基金整体业绩和长期回报,聚焦投资效果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是存续基金后续出资、新设基金承接、基金管理机构奖惩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关注“退出难”问题,应通过拓宽退出渠道,健全退出机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建立保持制造业合理比重投入机制
第一,降低综合成本和税费负担。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消费税制,发挥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等政策作用。进一步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制度,研究制定适应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新领域新赛道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建立健全与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积极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直接融资工具。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加快健全数据要素治理制度。
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
第一,完善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政策体系。数字产业化重在提升核心技术创新力度,增强自主可控能力,加快补短板锻长板,打造世界级数字经济产业集群;产业数字化重在增加应用广度、深度,立足不同产业特点和差异化需求,推进数字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全方位、全链条改造,拓展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优化数字产业化支持政策,加大对数字技术创新平台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深化数字技术领域产学研深度合作,鼓励数字龙头企业牵头设立创新联合体,支持发展数字经济类产业基金,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数字复合型人才成立初创型企业;优化产业数字化支撑政策,完善企业“上云上平台”政策,创新“人工智能+”政策措施,重点支持在农业、工业、文旅、金融、教育、医疗、交通、能源等领域加快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支持制定修订各行业数字化转型、数实融合发展等应用标准。
第二,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加大对人工智能芯片、第三代半导体、生成式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支持力度,鼓励各地探索场景牵引的应用创新模式,探索促进新技术与新场景对接的政策措施。以信息流带动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引发生产组织模式、商业运行逻辑、价值创造机制深刻变革,不断催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拓展制造业发展新空间,为发展壮大数字经济持续注入新动能。
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
第一,要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完善细化平台垄断法律制度和框架细则,健全“事前监管+事中约束+事后执法”的监管体制。支持平台企业发挥生态优势,提升数字技术和产品服务水平。构建算法安全治理体系,完善算法备案、分类分级管理、安全评估等监管制度。健全保障平台企业境外发展的法律政策和服务体系。
第二,要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监管体系。把握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在鼓励创新的基础上分行业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刚出现的新物种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尚在培育期、成长性好的新业态,探索“沙盒监管”和触发式监管,为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留足空间。优化平台经济治理,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平台企业竞争合规、数据安全合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等领域标准。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和跨境流动体制
第一,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数据基础设施是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支撑。要加快建设适应数据要素特征、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发挥数据价值效用的数据基础设施,推动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交易等功能有序高效运转,促进数据共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推动智能计算中心有序发展,建设若干国家枢纽节点和大数据中心集群。积极发展车联网等融合基础设施。发展数据空间、隐私计算、区块链、数据脱敏等技术,有效提升数据流通环节安全可靠水平。
第二,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数据共享,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开发利用,强化高质量数据要素供给。建立健全国家公共数据资源体系,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安全有序开放。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建设规范数据交易市场。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健全行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标准规范,构建重要数据识别、目录备案、风险评估等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围绕数据汇聚、处理、流通、应用、运营等全生命周期,构建适应数据要素化、资源化、价值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围绕细化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强化制度设计,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数据资源流通应用机制,加快培育形成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进一步完善促进数据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壮大数据产业。
第三,坚持开放共享,提供多种数据跨境流动渠道,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构建兼顾效率和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根据数据的敏感性和重要性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快速透明的跨境数据审批流程,对个人数据、商业数据、特种行业数据等制定不同的跨境流动监管要求和审查机制。提供多种合理的数据跨境流动渠道以满足不同场景下数据跨境流动需求。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统一兼容的国际数据流动规则;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数据犯罪和保护数据安全。
(作者单位:中共珠海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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