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嫌弃的“转基因油”,怎么用算违法?

近日,天津日报报道,为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明确规定,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记者跟随天津市河西区监管执法人员对一家“肯德基”门店进行巡查发现,店内使用转基因大豆油参与生产加工,但没有对消费者进行明示。执法人员当即将该食用油进行了封存扣押,并对该店进一步调查、处理。

记者检索发现,此前国内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曾对使用转基因油“未按规定标示”进行监管处罚:2021年,大庆市浆豆和永餐饮有限公司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2022年,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淮南朝阳中路分公司因未按规定标示转基因食用油,被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经营的转基因食用油29桶。

那么,使用转基因大豆油违法吗?为什么使用了转基因食材不公示就违法?对此,记者采访相关律师进行解析。

以“未按规定显著标示”对肯德基处罚是否合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肯德基受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9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这一规定主要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转基因食品。这种处罚是合理的。消费者对自己所购买食品的成分信息应有知情权,这种规定有助于消费者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健康观念等因素做出选择。

“关于此规定,国家也出台配套的法律解释和更细化的条例。”付建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配套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释义》中就对第六十九条给出过明确的解释说明: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应当具有显著性。转基因食品往往与非转基因食品一起销售,如果标注不清晰、不规范,则消费者难以辨识、极易混淆,其知情权也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付建分析指出,生产者使用转基因食品或者原料的,应当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对食品或原料予以公示。使用未经安全评价的转基因原料进行加工,故意隐瞒转基因成分不进行标注,又或者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况都属于违法。

消费者闻“转”色变,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付建表示,消费者应当对自己吃的食品有充分了解的权利,在了解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健康观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选择消费转基因食品。

“对于一些对转基因食品持谨慎态度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非转基因食品;而对于认为转基因食品经过科学验证安全可靠的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付建表示,消费者如果认为危及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与商家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应当及时保留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最后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付建看来,转基因大豆油只要销售时或者被餐饮业使用时,在进行明显标注或者提醒消费者使用的场景下就可使用,是否选择转基因大豆油是每个消费者的自由,不应当剥夺。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张燕红
被人嫌弃的“转基因油”,怎么用算违法?
南方+ 2024-10-23 15:17

近日,天津日报报道,为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于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明确规定,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记者跟随天津市河西区监管执法人员对一家“肯德基”门店进行巡查发现,店内使用转基因大豆油参与生产加工,但没有对消费者进行明示。执法人员当即将该食用油进行了封存扣押,并对该店进一步调查、处理。

记者检索发现,此前国内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曾对使用转基因油“未按规定标示”进行监管处罚:2021年,大庆市浆豆和永餐饮有限公司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2022年,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淮南朝阳中路分公司因未按规定标示转基因食用油,被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经营的转基因食用油29桶。

那么,使用转基因大豆油违法吗?为什么使用了转基因食材不公示就违法?对此,记者采访相关律师进行解析。

以“未按规定显著标示”对肯德基处罚是否合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肯德基受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9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这一规定主要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转基因食品。这种处罚是合理的。消费者对自己所购买食品的成分信息应有知情权,这种规定有助于消费者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健康观念等因素做出选择。

“关于此规定,国家也出台配套的法律解释和更细化的条例。”付建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配套出台的《食品安全法释义》中就对第六十九条给出过明确的解释说明:生产经营者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示应当具有显著性。转基因食品往往与非转基因食品一起销售,如果标注不清晰、不规范,则消费者难以辨识、极易混淆,其知情权也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付建分析指出,生产者使用转基因食品或者原料的,应当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对食品或原料予以公示。使用未经安全评价的转基因原料进行加工,故意隐瞒转基因成分不进行标注,又或者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等情况都属于违法。

消费者闻“转”色变,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付建表示,消费者应当对自己吃的食品有充分了解的权利,在了解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健康观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选择消费转基因食品。

“对于一些对转基因食品持谨慎态度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非转基因食品;而对于认为转基因食品经过科学验证安全可靠的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付建表示,消费者如果认为危及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与商家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应当及时保留证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最后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付建看来,转基因大豆油只要销售时或者被餐饮业使用时,在进行明显标注或者提醒消费者使用的场景下就可使用,是否选择转基因大豆油是每个消费者的自由,不应当剥夺。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张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