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共享汽车撞了,少做这一步可能惹麻烦!香洲法院这么判→

如今,共享汽车逐渐融入日常生活,人们开始习惯“以租代买”,不用真金白银付出一辆汽车的钱,就能享受到大差不差的便捷。不过使用共享汽车时,有些细节还需要多加留心。近日,香洲法院对一起因驾驶共享汽车引发的事故纠纷作出判决,当中不少细节值得借鉴。

2023年10月10日下午,阿杰(化名)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汽车分时租赁APP租了一辆共享汽车,在当晚8时许还车。次日,有其他用户预约同一辆共享汽车时,发现该车车头有明显凹陷,当即通过APP上报车辆所属科技公司。通过对比车辆在阿杰使用前后的照片,车辆出租公司确认车头有碰撞痕迹,随后与阿杰联系处理,但阿杰不承认使用该车辆过程中有发生过碰撞。

2023年10月13日,该科技公司将案涉车辆送修,维修项目包括前保险杠、中网、内骨架、喷漆等,维修期5天,费用共计3030元。双方协商不成,该科技公司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杰支付维修费3030元、停运损失费600元等。

该科技公司表示,事发后,公司根据APP后台记录的车辆行驶轨迹,向交警部门咨询,得知案涉车辆在该区域和时间段内没有报案记录,但从相关路面监控可以看到,10月10日傍晚6时20分许,案涉车辆的车头已经呈现出碰撞损坏状态。

在阿杰提交的答辩意见中,他承认在租用案涉汽车期间发生了一宗轻微追尾事故。阿杰表示,在等待红绿灯时,他误以为已经停稳,但车辆发生“溜车”撞上了前车。随后,他与前车司机共同下车查看,确认车辆损伤轻微,因此决定不报警,也没有报保险。阿杰认为,案涉车辆使用年限已久,二手车市场价格仅为1万余元,且该科技公司在维修时没有及时通知他参与,维修费用既不透明也不合理。

香洲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阿杰在原告科技公司APP上预约案涉车辆时,需注册账号成为会员,并通过勾选方式与原告公司达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对“事故损失赔偿”有明确约定:“发生任何事故,无论所处环境或严重程度如何,会员必须第一时间致电客服,保留第一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因会员原因未能立即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解决工作,会员应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和费用……如果因维修车辆,车辆停运超过1天,还需要承担车辆停运损失费:120元/天……”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分时租赁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阿杰在发生事故后,既未联系原告科技公司,也未报警或报保险处理,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科技公司诉请的车辆维修费用为3030元,但这仅为其单方维修的结果,该公司并未对案涉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定损,应当酌情减轻被告阿杰的赔偿责任。因案涉车辆维修5天,无法正常运营,导致原告科技公司产生车辆停运损失费,故被告阿杰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赔偿相应停运损失费。香洲法院判令被告阿杰向原告科技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40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600元。

法官释法

共享汽车的使用人群不特定,发生各类事故的风险较高,因此租车平台一般会为车辆购买较为周全的商业保险。不过,发生事故后,获得正常理赔的前提是驾驶人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本案中,阿杰本来理应在出现事故后马上向租车平台报备,但他却选择隐瞒,导致租车平台无法通过正常流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阿杰本人承担。

法官提醒,用户与分时租赁平台之间的协议一般通过在APP上勾选“同意服务合同”的形式来达成,在勾选前,用户应充分重视合同具体内容,尤其是对约定用户义务的条文,更要仔细通读。同时,每个人都应树立诚信履约意识,发生事故时,不应有逃避责任心理,以免出现理赔不及时导致损失扩大,或者放任车辆损坏导致引发其他交通事故等情形,最终还是得为一时侥幸“买单”。

封面图:珠海传媒集团 朱习
文字:施展华 编辑:谢石 责任编辑:蓝辉龙
驾驶共享汽车撞了,少做这一步可能惹麻烦!香洲法院这么判→
观海融媒 2024-10-28 15:33

如今,共享汽车逐渐融入日常生活,人们开始习惯“以租代买”,不用真金白银付出一辆汽车的钱,就能享受到大差不差的便捷。不过使用共享汽车时,有些细节还需要多加留心。近日,香洲法院对一起因驾驶共享汽车引发的事故纠纷作出判决,当中不少细节值得借鉴。

2023年10月10日下午,阿杰(化名)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汽车分时租赁APP租了一辆共享汽车,在当晚8时许还车。次日,有其他用户预约同一辆共享汽车时,发现该车车头有明显凹陷,当即通过APP上报车辆所属科技公司。通过对比车辆在阿杰使用前后的照片,车辆出租公司确认车头有碰撞痕迹,随后与阿杰联系处理,但阿杰不承认使用该车辆过程中有发生过碰撞。

2023年10月13日,该科技公司将案涉车辆送修,维修项目包括前保险杠、中网、内骨架、喷漆等,维修期5天,费用共计3030元。双方协商不成,该科技公司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杰支付维修费3030元、停运损失费600元等。

该科技公司表示,事发后,公司根据APP后台记录的车辆行驶轨迹,向交警部门咨询,得知案涉车辆在该区域和时间段内没有报案记录,但从相关路面监控可以看到,10月10日傍晚6时20分许,案涉车辆的车头已经呈现出碰撞损坏状态。

在阿杰提交的答辩意见中,他承认在租用案涉汽车期间发生了一宗轻微追尾事故。阿杰表示,在等待红绿灯时,他误以为已经停稳,但车辆发生“溜车”撞上了前车。随后,他与前车司机共同下车查看,确认车辆损伤轻微,因此决定不报警,也没有报保险。阿杰认为,案涉车辆使用年限已久,二手车市场价格仅为1万余元,且该科技公司在维修时没有及时通知他参与,维修费用既不透明也不合理。

香洲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阿杰在原告科技公司APP上预约案涉车辆时,需注册账号成为会员,并通过勾选方式与原告公司达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协议》。该协议中,对“事故损失赔偿”有明确约定:“发生任何事故,无论所处环境或严重程度如何,会员必须第一时间致电客服,保留第一现场,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因会员原因未能立即报告事故和配合事故调查、解决工作,会员应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和费用……如果因维修车辆,车辆停运超过1天,还需要承担车辆停运损失费:120元/天……”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分时租赁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阿杰在发生事故后,既未联系原告科技公司,也未报警或报保险处理,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科技公司诉请的车辆维修费用为3030元,但这仅为其单方维修的结果,该公司并未对案涉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定损,应当酌情减轻被告阿杰的赔偿责任。因案涉车辆维修5天,无法正常运营,导致原告科技公司产生车辆停运损失费,故被告阿杰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赔偿相应停运损失费。香洲法院判令被告阿杰向原告科技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400元、车辆停运损失费600元。

法官释法

共享汽车的使用人群不特定,发生各类事故的风险较高,因此租车平台一般会为车辆购买较为周全的商业保险。不过,发生事故后,获得正常理赔的前提是驾驶人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本案中,阿杰本来理应在出现事故后马上向租车平台报备,但他却选择隐瞒,导致租车平台无法通过正常流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阿杰本人承担。

法官提醒,用户与分时租赁平台之间的协议一般通过在APP上勾选“同意服务合同”的形式来达成,在勾选前,用户应充分重视合同具体内容,尤其是对约定用户义务的条文,更要仔细通读。同时,每个人都应树立诚信履约意识,发生事故时,不应有逃避责任心理,以免出现理赔不及时导致损失扩大,或者放任车辆损坏导致引发其他交通事故等情形,最终还是得为一时侥幸“买单”。

封面图:珠海传媒集团 朱习
文字:施展华 编辑:谢石 责任编辑:蓝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