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月已由市政府印发并将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了解到,《细则》结合近年来物业管理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新增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专职人员禁止行为等内容,并对业主共有车位场地占用、车辆停放服务以及车辆保管三个收费事项加以明确与界定。
《细则》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长期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相关费用等的七类行为,并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存在相关已明令禁止行为的,可以向镇街实名举报,镇街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查。投诉内容成立的,镇街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二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是否终止该委员资格。
《细则》根据实践中日趋增多的关于人防车位租赁方面的纠纷,明确了人防车位的功能与使用注意事项,以及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依据。《细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使用的,应当保持人民防空功能,由停车位使用费收取方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维护管理,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监督。
此外,《细则》针对停车管理也明确,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物业服务人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人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为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对机动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封面图:资料图 吴长赋文字:陈颖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帅云
《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月已由市政府印发并将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了解到,《细则》结合近年来物业管理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新增了业主委员会委员、专职人员禁止行为等内容,并对业主共有车位场地占用、车辆停放服务以及车辆保管三个收费事项加以明确与界定。
《细则》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有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长期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相关费用等的七类行为,并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存在相关已明令禁止行为的,可以向镇街实名举报,镇街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查。投诉内容成立的,镇街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二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是否终止该委员资格。
《细则》根据实践中日趋增多的关于人防车位租赁方面的纠纷,明确了人防车位的功能与使用注意事项,以及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依据。《细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使用的,应当保持人民防空功能,由停车位使用费收取方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进行维护管理,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监督。
此外,《细则》针对停车管理也明确,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物业服务人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人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为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对机动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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