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2024年12月14日0时
至12月22日24时期间,
珠海市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低空空域内
禁飞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
详情如下:
珠海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
关于重大活动期间禁飞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的公告
(珠府〔2024〕105号)
为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活动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管控要求公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公告所称“低慢小”飞行物,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即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穿越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类型。
二、管控时间及区域
2024年12月14日0时至12月22日24时期间,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单位、组织及个人在珠海市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低空空域内飞行“低慢小”飞行物。
三、管控要求
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民航、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低慢小”飞行物及其拥有、使用者的登记管理工作,杜绝违规飞行。执行新闻宣传、军事活动等飞行任务的“低慢小”飞行物应向珠海市公安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安局报备,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妨碍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等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工作办公室
2024年11月30日
11月30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2024年12月14日0时
至12月22日24时期间,
珠海市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低空空域内
禁飞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
详情如下:
珠海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
关于重大活动期间禁飞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的公告
(珠府〔2024〕105号)
为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活动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管控要求公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公告所称“低慢小”飞行物,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即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穿越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类型。
二、管控时间及区域
2024年12月14日0时至12月22日24时期间,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单位、组织及个人在珠海市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低空空域内飞行“低慢小”飞行物。
三、管控要求
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民航、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低慢小”飞行物及其拥有、使用者的登记管理工作,杜绝违规飞行。执行新闻宣传、军事活动等飞行任务的“低慢小”飞行物应向珠海市公安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安局报备,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妨碍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等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工作办公室
2024年11月30日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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