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关于重大活动期间禁飞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的公告

11月30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2024年12月14日0时
至12月22日24时期间,
珠海市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低空空域内
禁飞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

详情如下:

珠海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
关于重大活动期间禁飞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的公告
(珠府〔2024〕105号)

为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活动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管控要求公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公告所称“低慢小”飞行物,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即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穿越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类型。

二、管控时间及区域

2024年12月14日0时至12月22日24时期间,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单位、组织及个人在珠海市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低空空域内飞行“低慢小”飞行物。

三、管控要求

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民航、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低慢小”飞行物及其拥有、使用者的登记管理工作,杜绝违规飞行。执行新闻宣传、军事活动等飞行任务的“低慢小”飞行物应向珠海市公安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安局报备,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妨碍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等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工作办公室

2024年11月30日

编辑:陈海阔 责任编辑:帅云
珠海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关于重大活动期间禁飞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的公告
观海融媒 2024-12-11 16:37

11月30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
2024年12月14日0时
至12月22日24时期间,
珠海市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低空空域内
禁飞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

详情如下:

珠海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办公室
关于重大活动期间禁飞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的公告
(珠府〔2024〕105号)

为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空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活动期间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物管控要求公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本公告所称“低慢小”飞行物,是指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即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速度小于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飞行目标,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穿越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类型。

二、管控时间及区域

2024年12月14日0时至12月22日24时期间,禁止任何未经批准的单位、组织及个人在珠海市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低空空域内飞行“低慢小”飞行物。

三、管控要求

各单位、组织及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民航、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低慢小”飞行物及其拥有、使用者的登记管理工作,杜绝违规飞行。执行新闻宣传、军事活动等飞行任务的“低慢小”飞行物应向珠海市公安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安局报备,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妨碍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等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相关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

工作办公室

2024年11月30日

编辑:陈海阔 责任编辑: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