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随着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健全,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也有了新的要求和变化。
近日,珠海市民政局印发了《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7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结合珠海实际,进一步提升了特困救助供养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让特困救助供养更加精准、更有温度、更有力度。
《实施办法》共10章46条,主要包括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相较于2017年9月印发的《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新的《实施办法》在认定条件、办理程序、救助供养内容等八个方面做出了调整和完善。
首先,在认定条件上,把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实施办法》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无劳动能力”和“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范畴,还将特困人员财产核对标准由低保标准改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细化了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4个条件,并且把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其次,在办理程序上,《实施办法》细化了各级公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落户受助人员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同时,进一步简化优化了特困人员认定及审核确认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在救助供养内容上,《实施办法》不仅细化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标准、方式、内容,对基本生活救助、照料护理服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丧葬保障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还为有需要的特困人员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社会工作服务。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接下来,珠海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将在《实施办法》指导下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更好地兜牢最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底线。

特困人员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随着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健全,对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也有了新的要求和变化。
近日,珠海市民政局印发了《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自2025年2月7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结合珠海实际,进一步提升了特困救助供养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让特困救助供养更加精准、更有温度、更有力度。
《实施办法》共10章46条,主要包括总则、认定条件、申请及受理、审核确认、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相较于2017年9月印发的《珠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新的《实施办法》在认定条件、办理程序、救助供养内容等八个方面做出了调整和完善。
首先,在认定条件上,把更多符合条件的事实“三无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实施办法》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纳入“无劳动能力”和“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范畴,还将特困人员财产核对标准由低保标准改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细化了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4个条件,并且把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其次,在办理程序上,《实施办法》细化了各级公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落户受助人员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同时,进一步简化优化了特困人员认定及审核确认程序,缩短了办理时限,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
在救助供养内容上,《实施办法》不仅细化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标准、方式、内容,对基本生活救助、照料护理服务、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丧葬保障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还为有需要的特困人员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社会工作服务。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接下来,珠海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将在《实施办法》指导下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更好地兜牢最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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