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出台,赋予应急处置人员临机处置权

2024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动适应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重点聚焦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这一核心环节,围绕进一步理顺应急处置程序、优化应急处置措施、健全应急处置保障制度等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提升城市灾害事故应对处置能力和水平

《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应急处置,是指灾害事故发生后,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等控制、减轻和消除灾害事故引起的危害的活动

《条例》明确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体系,规定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科技支撑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根据灾害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职责权限,规定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并对居民委员会的依法协助义务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灾害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所辖区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四是完善区域合作和联动机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协同联动,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资源共享、队伍支援等合作机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和军地联动。

同时,《条例》规定,要健全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灾害事故信息报告的义务,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便民措施,完善灾害事故信息报告、核实、处理机制,并对有关部门的信息报告、沟通协调、信息研判等机制进行规范。

《条例》还赋予应急处置人员临机处置权。规定紧急情形下,应急处置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变化,采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处置措施。

据悉,《条例》所称应急处置人员,是指按照政府指令参与应急处置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急志愿者以及其他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

编辑:冯春雨 责任编辑:谢石
《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出台,赋予应急处置人员临机处置权
南方+ 2025-02-18 15:23

2024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动适应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重点聚焦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这一核心环节,围绕进一步理顺应急处置程序、优化应急处置措施、健全应急处置保障制度等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提升城市灾害事故应对处置能力和水平

《条例》指出,本条例所称应急处置,是指灾害事故发生后,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等控制、减轻和消除灾害事故引起的危害的活动

《条例》明确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体系,规定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科技支撑的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根据灾害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职责权限,规定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并对居民委员会的依法协助义务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灾害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所辖区域的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四是完善区域合作和联动机制。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协同联动,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资源共享、队伍支援等合作机制,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和军地联动。

同时,《条例》规定,要健全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灾害事故信息报告的义务,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便民措施,完善灾害事故信息报告、核实、处理机制,并对有关部门的信息报告、沟通协调、信息研判等机制进行规范。

《条例》还赋予应急处置人员临机处置权。规定紧急情形下,应急处置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变化,采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处置措施。

据悉,《条例》所称应急处置人员,是指按照政府指令参与应急处置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急志愿者以及其他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

编辑:冯春雨 责任编辑:谢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