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注销,充值消费的100多万要不回咋办?香洲法院判了→

市民张小姐在美容院充值了两百多万,希望在变美道上一路“狂奔”,却在蜕变的途中遭遇一脚“急刹”——所在美容院注销,并“消失”得彻彻底底,百万余额就此“打水漂”?近日,记者从香洲法院获悉,此前一起因商户注销而引发交易纠纷的案件为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

该案中,张小姐是阿轩美容院的常客。在美容师的鼓动下,张小姐陆陆续续在店里充值消费222万余元,购买的美容项目从“头皮抗氧”“果酸焕肤”到“中焦调理”“肠胃保养”,主打“气血双补,美丽由内而外”。只是充值项目少说也有30来项,每个项目的使用次数大都在5次以上,没等张小姐把所有项目“消化”完,阿轩就把美容院注销了。

张小姐这下坐不住了,认为自己足有100多万元的项目尚未消费,阿轩股东、董事“一肩挑”,作为清算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通知”义务就把美容院注销,导致自己无法及时申报债权,损失惨重。在直接讨要充值余款未果后,张小姐将阿轩告上法庭,要求阿轩承担退还余款的责任。

阿轩却说美容院与张小姐之间不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也不应由自己退还充值款。阿轩认为,美容院是出售产品送服务,在张小姐充值购得相应产品后,双方即完成交易,合同早已履行完毕,后续服务只是附随义务,张小姐不是美容院债权人,美容院没有退还款项的义务。更何况美容院注销也是合法依规的,在申请简易注销前,自己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也在店门口张贴过告示,对此张小姐理应知晓。换言之,注销前义务均已履行到位。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小姐从美容院处购得的美容产品,是美容院提供服务的原材料或工具,本身涵盖在服务过程中,原告张小姐与美容院之间成立的仍是服务合同关系。美容院已注销,客观上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服务,双方此前又未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故原告张小姐未消费金额应予退还。

原告张小姐卡内仍有余额,是美容院已知债权人,被告阿轩作为清算责任人,本应履行清算及通知义务,但被告阿轩显然并未与之清算,与注销申请中“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承诺不符,店外张贴“告示”也与法律规定的通知形式不符,故被告阿轩应对原告张小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及充值余额的核算,被告阿轩应向原告张小姐退还83万余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被告阿轩与原告张小姐达成以一定折扣退还预付款的调解协议,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释法

公司注销类似于“销户”,一旦完成注销,就不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由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总会与他人产生交易,注销必然会产生“连锁反应”,公司法对于公司注销作了严格的程序规定,即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成立清算组,就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完成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事项,并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若未依法办“手续”就注销,影响债权人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义务人需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注销≠免责,并不能将债务撇得“干干净净”,反之,“欠了债”总是要还的。当然作为消费者,日常消费应适度、合理。

文字:施展华 通讯员肖辉燕 李宇欣 编辑:王朝辉 责任编辑:宋显晖
美容院注销,充值消费的100多万要不回咋办?香洲法院判了→
观海融媒 2025-03-05 20:28

市民张小姐在美容院充值了两百多万,希望在变美道上一路“狂奔”,却在蜕变的途中遭遇一脚“急刹”——所在美容院注销,并“消失”得彻彻底底,百万余额就此“打水漂”?近日,记者从香洲法院获悉,此前一起因商户注销而引发交易纠纷的案件为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

该案中,张小姐是阿轩美容院的常客。在美容师的鼓动下,张小姐陆陆续续在店里充值消费222万余元,购买的美容项目从“头皮抗氧”“果酸焕肤”到“中焦调理”“肠胃保养”,主打“气血双补,美丽由内而外”。只是充值项目少说也有30来项,每个项目的使用次数大都在5次以上,没等张小姐把所有项目“消化”完,阿轩就把美容院注销了。

张小姐这下坐不住了,认为自己足有100多万元的项目尚未消费,阿轩股东、董事“一肩挑”,作为清算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清算+通知”义务就把美容院注销,导致自己无法及时申报债权,损失惨重。在直接讨要充值余款未果后,张小姐将阿轩告上法庭,要求阿轩承担退还余款的责任。

阿轩却说美容院与张小姐之间不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也不应由自己退还充值款。阿轩认为,美容院是出售产品送服务,在张小姐充值购得相应产品后,双方即完成交易,合同早已履行完毕,后续服务只是附随义务,张小姐不是美容院债权人,美容院没有退还款项的义务。更何况美容院注销也是合法依规的,在申请简易注销前,自己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也在店门口张贴过告示,对此张小姐理应知晓。换言之,注销前义务均已履行到位。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小姐从美容院处购得的美容产品,是美容院提供服务的原材料或工具,本身涵盖在服务过程中,原告张小姐与美容院之间成立的仍是服务合同关系。美容院已注销,客观上无法继续为其提供服务,双方此前又未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故原告张小姐未消费金额应予退还。

原告张小姐卡内仍有余额,是美容院已知债权人,被告阿轩作为清算责任人,本应履行清算及通知义务,但被告阿轩显然并未与之清算,与注销申请中“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承诺不符,店外张贴“告示”也与法律规定的通知形式不符,故被告阿轩应对原告张小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程度及充值余额的核算,被告阿轩应向原告张小姐退还83万余元。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被告阿轩与原告张小姐达成以一定折扣退还预付款的调解协议,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释法

公司注销类似于“销户”,一旦完成注销,就不再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人”。由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总会与他人产生交易,注销必然会产生“连锁反应”,公司法对于公司注销作了严格的程序规定,即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成立清算组,就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完成清理债权、债务等清算事项,并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若未依法办“手续”就注销,影响债权人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义务人需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注销≠免责,并不能将债务撇得“干干净净”,反之,“欠了债”总是要还的。当然作为消费者,日常消费应适度、合理。

文字:施展华 通讯员肖辉燕 李宇欣 编辑:王朝辉 责任编辑:宋显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