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小心这些“坑”!横琴法院曝光四大消费“陷阱”

消费几乎贯穿了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网上充值到线下购物,每一个细节都关乎着消费者的权益。今天恰逢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梳理出四种常见的消费陷阱,提醒大家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预付式消费”风险

“办卡享折扣”“充值送好礼”,此种先充值、后享受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往往通过大额的让利折扣吸引消费者进行充值。然而,消费者提前投入大量资金,导致消费行为被长期“捆绑”,容易遭遇商家卷款跑路、办卡后随意涨价、收款不予退还等问题。

避坑指南

坚持“货比三家”原则,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详细了解商家的信用信息及经营情况,尽量选择规模较大或信用状况良好的商家。在办卡时保持理性,尽量选择短期卡或小额充值,同时要求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退费条件、有效期限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自动续费”陷阱

首月优惠、次月高价;默认续费、提前扣款;一键续订、N步取消......有关“自动续费”的“套路”多到眼花缭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稍不注意便容易“中招”。每次收费看似不多,但日积月累也会形成一笔不小的开支。

避坑指南

消费者在购买付费服务时,需注意仔细阅读服务协议,特别是自动续费的扣款时间、如何取消自动续费等。如果商家在自动续费时意图弱化或隐藏续费信息,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消费者可依法要求返还消费款项。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三、“欺诈售假”骗局

有些商家利用消费者对商品的专业知识不足,难以辨别真假,明知商品是假冒品牌,却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以正品名义销售,误导消费者以正品价格购买假冒伪劣商品。

避坑指南

尽可能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保持警惕。收到商品后,应仔细查验商品包装、标签、防伪标识等。一旦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依法退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霸王条款”乱象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出店后概不负责”,这些由商家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有的商家为了减免自身责任,通过“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词义混淆”等方式模糊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导致消费者权利受到不合理限制。

避坑指南

“霸王条款”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该类格式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家不能以此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若发现购买的商品存在“霸王条款”,可以不予接受,并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文字:马涛 通讯员刘益辛 王嘉茵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帅云
消费小心这些“坑”!横琴法院曝光四大消费“陷阱”
观海融媒 2025-03-15 12:33

消费几乎贯穿了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从网上充值到线下购物,每一个细节都关乎着消费者的权益。今天恰逢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梳理出四种常见的消费陷阱,提醒大家注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预付式消费”风险

“办卡享折扣”“充值送好礼”,此种先充值、后享受的预付式消费模式往往通过大额的让利折扣吸引消费者进行充值。然而,消费者提前投入大量资金,导致消费行为被长期“捆绑”,容易遭遇商家卷款跑路、办卡后随意涨价、收款不予退还等问题。

避坑指南

坚持“货比三家”原则,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详细了解商家的信用信息及经营情况,尽量选择规模较大或信用状况良好的商家。在办卡时保持理性,尽量选择短期卡或小额充值,同时要求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退费条件、有效期限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自动续费”陷阱

首月优惠、次月高价;默认续费、提前扣款;一键续订、N步取消......有关“自动续费”的“套路”多到眼花缭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稍不注意便容易“中招”。每次收费看似不多,但日积月累也会形成一笔不小的开支。

避坑指南

消费者在购买付费服务时,需注意仔细阅读服务协议,特别是自动续费的扣款时间、如何取消自动续费等。如果商家在自动续费时意图弱化或隐藏续费信息,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消费者可依法要求返还消费款项。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标识清晰醒目。

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三、“欺诈售假”骗局

有些商家利用消费者对商品的专业知识不足,难以辨别真假,明知商品是假冒品牌,却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以正品名义销售,误导消费者以正品价格购买假冒伪劣商品。

避坑指南

尽可能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对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保持警惕。收到商品后,应仔细查验商品包装、标签、防伪标识等。一旦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依法退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霸王条款”乱象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出店后概不负责”,这些由商家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有的商家为了减免自身责任,通过“排除管辖权”“签收即认可”“词义混淆”等方式模糊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导致消费者权利受到不合理限制。

避坑指南

“霸王条款”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该类格式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家不能以此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消费者若发现购买的商品存在“霸王条款”,可以不予接受,并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文字:马涛 通讯员刘益辛 王嘉茵 编辑:唐祺珍 责任编辑: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