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用户在工作生活中利用各类AI工具,提升了效率。但与此同时,一些涉AI版权纠纷案例在国内外频繁出现。那么,人机交互过程中,一些问题受到关注——用户输入内容是否可用于训练AI或“模型优化”?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该归属于谁?AI立法应如何在规范和促进之间取得平衡?
3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走出去智库、《互联网法律评论》联合主办“人工智能版权前沿问题”研讨会,来自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领域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用户输入内容可否用于训练AI?
伴随以DeepSeek为代表的人工智能软件快速破圈,人们对AI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不少用户发现,为了让AI产出的内容更符合自己的需求,需要给予细致、针对性的提示词,而这些提示词很可能涉及个人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年初发布的“2024数字版权保护与发展年度关键词”中,“AI大模型语料训练版权挑战”位列八大关键词中的第三位。
那么,用户提示内容能否用于AI训练或模型优化?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刘文杰教授表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服务商储存、再加工用户输入的信息,需要明示用户并征求其同意。关于敏感个人信息,我国法律还有“一事一议”的特殊规定,即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不能采用概括同意或推定同意的授权模式,而必须获得个人明确的、单独的同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欢庆副教授进一步提出,由于个人用户对数据价值的认知和技术公司的利用能力往往不对等,当前“用户同意”机制仍有待完善,涉及个人隐私的“知情同意”应做到明白、清楚、仔细。近期受到关注的“开盒”行为,是通过不同数据库汇集和碰撞,利用看似不重要的信息反向拼图推导出个人信息,相关操作明显违法,应从整体社会规范角度进行处罚和管理。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王磊研究员就此指出,大型平台企业的数据利用大多合法合规,但黑灰产对大数据的非法运用十分猖獗,须通过政府监管、技术平台和社会多方形成合力打击黑灰产。
用户输入方面另一需要关注的问题,则是“数据污染”。与会专家指出,由于模型优化主要基于用户反馈,当不断持续喂以错误观点和结论,模型将可能赋予错误内容更优先权重。此外,数据标注环节若由非专业人员完成,标注错误往往引发“污染数据”,进而导致模型输出出现“幻觉”。
专家们建议,在构建良好的生态系统方面,用户负责任地使用模型也是重要一环,应让数据持有方、技术开发者和社会公众形成多方共赢。
AI生成内容版权归谁?
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简单提示词则可得到内容充实的文字、图片甚至视频。这些内容是否涉及权属争议、是否受到版权保护,也成为近来各界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2024年,国内外已经频频出现相关版权纠纷。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郝明英观察,中国现有判例表明,如用户在提示输入、结果筛选等环节体现“独创性劳动”,即认定生成内容受版权保护。这与日本文化厅最新意见相近,强调“人类创作性贡献”的核心地位,“指令的具体性”是影响认定的因素之一。
但在刘文杰看来,当前司法实践中对AI生成内容场景中用户“作者”身份的判定不同于传统著作权法理论。以北京互联网法院“文生图”判决为例,法院虽认可用户对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却要求该用户标注“所使用的由AI技术生成”,这实质上说明用户与著作权上的 “作者”并不完全等同。用户以提示词触发模型运行,最终表达由模型输出,此时用户贡献更接近于操作工具者或“制作者”,而非“创作者”。
而针对生成内容的权属问题,郝明英认为,无约定时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并强调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相适应”。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若构成作品,且权利归属于用户,发生侵权时,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主要考虑其注意义务的边界。
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则指出,经济学强调“成本—收益”逻辑。工业时代,创作者投入大量时间、智力等成本,因此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以便获得收益;但在人工智能时代,用户进行文字、图片等产出的投入成本明显降低。技术平台提供的应用大幅降低大家的投入成本,相关产品具有普惠性,需在此基础上探讨权益问题。
王磊也表示,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著作权法》相关问题。以服装类电商为例,文生图、图生视频等,已成为服装广告片的高效生产依托。同样一件衣服作为商品,可根据全球不同目标市场,快速生成不同肤色人种的试穿效果图。当法学界还在讨论版权问题时,国内外业界已大步前进。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丰富了数字经济,在公共领域有益于产业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在AI时代,人们无需专业技能便可创作一幅画、谱写一首歌甚至创作一部影视作品,这对文艺创作领域带来巨大冲击。据法新社3月18日报道,400多名好莱坞名人呼吁白宫保护电影作品和音乐的版权,以防止它们被人工智能(AI)盘剥利用。
对此,姚欢庆呼吁,当AI能高效生成内容时,人类需寻找主体意义的创作动力。他认为,对AI生成内容进行明确标注具有重要意义,应通过市场机制赋予人类作品溢价,通过坚守人类主体性,避免人类在智能时代沦为技术附庸。
我国人工智能立法还有多远?
今年以来,中国AI产业应用正加速前进,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增长动能。《政府工作报告》也继去年以来,再提推动“人工智能+”行动。在立法方面,目前全国人大尚无明确时间表。
根据王磊的观察,我国现阶段AI监管政策,主要为“小步快跑”和“让子弹飞一会儿”。
其中,“小步快跑”是指就个人信息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伪造等具体问题,相关主管部门以敏捷治理方式给出监管要求,如十条到二十条左右的规定,具有很强针对性和灵活性。
另外,还应“让子弹飞一会儿”。
“以共享经济为例,在讨论共享经济要不要立法的过程中,共享经济就已经不具备立法规制相应的规模了。这说明市场有自我纠偏能力,要兼顾考虑法律框架,也要充分发挥产业和市场的力量。”王磊表示。
那么,我国当下是否应就人工智能进行立法?法律应该如何平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
在刘文杰看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不断突破,对应用场景、人类生活和国际竞争的影响尚难预测,因此不宜急于立法。当前,我国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对人工智能产业进行监管,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管力度,相较于通过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的设想更切合实际。
他认为,对于AI这样处于快速发展的领域,应采用相对包容的监管方式,以提倡、促进为主,让市场发挥检验作用,在不侵害人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鼓励产业发展。但对于可能对人的基本权利造成重大伤害风险的应用,必须审慎进行安全评估。
中国AI发展如何蹚出一条自己的路?
从2023年底ChatGPT横空出世,到今年春节DeepSeek出圈,中美数字科技领域博弈愈加激烈。中国AI发展与治理应该如何蹚出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
郝明英指出,无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都已成为国际竞争的抓手,甚至已经成为部分国家的武器。如此背景之下,既要从人类命运共同体角度考虑,也要有国家竞争的因素考量。在全球视角与国际竞争层面,AI发展领域须加快提出 “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
朱克力也认为,在国际博弈的背景下,法律应试图与国家发展进行共振、联动,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才会更加符合时代需求。具体而言,法律应与国家发展战略紧密结合,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制,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人工智能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应关注技术的快速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适应新的技术环境和社会需求。”朱克力表示。
走出去智库合伙人张颖也指出,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立法过程前后历经数年,在历经相当多质疑后终于出台,却在本次巴黎AI行动峰会后,决策层却决定近期不予执法,而是寻求促进欧盟AI技术和产业发展,相关立法完成后却陷入可能搁置的状态,令人十分唏嘘。
姚欢庆则表示,当前人工智能也对人类带来诸多挑战,其中包括巨大算力需求带来的能源消耗与环保问题。微软2023年总碳排放比2020年高30%左右,人工智能浪潮下气候目标或难以维系。
“包括中国在内,各国都应以人为本,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考虑人工智能的发展,共同探索负责任的前进道路。”姚欢庆说。
封面图:央视截图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王朝辉
随着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用户在工作生活中利用各类AI工具,提升了效率。但与此同时,一些涉AI版权纠纷案例在国内外频繁出现。那么,人机交互过程中,一些问题受到关注——用户输入内容是否可用于训练AI或“模型优化”?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该归属于谁?AI立法应如何在规范和促进之间取得平衡?
3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走出去智库、《互联网法律评论》联合主办“人工智能版权前沿问题”研讨会,来自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领域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用户输入内容可否用于训练AI?
伴随以DeepSeek为代表的人工智能软件快速破圈,人们对AI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不少用户发现,为了让AI产出的内容更符合自己的需求,需要给予细致、针对性的提示词,而这些提示词很可能涉及个人信息。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年初发布的“2024数字版权保护与发展年度关键词”中,“AI大模型语料训练版权挑战”位列八大关键词中的第三位。
那么,用户提示内容能否用于AI训练或模型优化?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刘文杰教授表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服务商储存、再加工用户输入的信息,需要明示用户并征求其同意。关于敏感个人信息,我国法律还有“一事一议”的特殊规定,即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不能采用概括同意或推定同意的授权模式,而必须获得个人明确的、单独的同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欢庆副教授进一步提出,由于个人用户对数据价值的认知和技术公司的利用能力往往不对等,当前“用户同意”机制仍有待完善,涉及个人隐私的“知情同意”应做到明白、清楚、仔细。近期受到关注的“开盒”行为,是通过不同数据库汇集和碰撞,利用看似不重要的信息反向拼图推导出个人信息,相关操作明显违法,应从整体社会规范角度进行处罚和管理。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王磊研究员就此指出,大型平台企业的数据利用大多合法合规,但黑灰产对大数据的非法运用十分猖獗,须通过政府监管、技术平台和社会多方形成合力打击黑灰产。
用户输入方面另一需要关注的问题,则是“数据污染”。与会专家指出,由于模型优化主要基于用户反馈,当不断持续喂以错误观点和结论,模型将可能赋予错误内容更优先权重。此外,数据标注环节若由非专业人员完成,标注错误往往引发“污染数据”,进而导致模型输出出现“幻觉”。
专家们建议,在构建良好的生态系统方面,用户负责任地使用模型也是重要一环,应让数据持有方、技术开发者和社会公众形成多方共赢。
AI生成内容版权归谁?
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简单提示词则可得到内容充实的文字、图片甚至视频。这些内容是否涉及权属争议、是否受到版权保护,也成为近来各界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蓬勃发展的2024年,国内外已经频频出现相关版权纠纷。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郝明英观察,中国现有判例表明,如用户在提示输入、结果筛选等环节体现“独创性劳动”,即认定生成内容受版权保护。这与日本文化厅最新意见相近,强调“人类创作性贡献”的核心地位,“指令的具体性”是影响认定的因素之一。
但在刘文杰看来,当前司法实践中对AI生成内容场景中用户“作者”身份的判定不同于传统著作权法理论。以北京互联网法院“文生图”判决为例,法院虽认可用户对AI生成图片的著作权,却要求该用户标注“所使用的由AI技术生成”,这实质上说明用户与著作权上的 “作者”并不完全等同。用户以提示词触发模型运行,最终表达由模型输出,此时用户贡献更接近于操作工具者或“制作者”,而非“创作者”。
而针对生成内容的权属问题,郝明英认为,无约定时应归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并强调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相适应”。即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若构成作品,且权利归属于用户,发生侵权时,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主要考虑其注意义务的边界。
国研新经济研究院创始院长朱克力则指出,经济学强调“成本—收益”逻辑。工业时代,创作者投入大量时间、智力等成本,因此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以便获得收益;但在人工智能时代,用户进行文字、图片等产出的投入成本明显降低。技术平台提供的应用大幅降低大家的投入成本,相关产品具有普惠性,需在此基础上探讨权益问题。
王磊也表示,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著作权法》相关问题。以服装类电商为例,文生图、图生视频等,已成为服装广告片的高效生产依托。同样一件衣服作为商品,可根据全球不同目标市场,快速生成不同肤色人种的试穿效果图。当法学界还在讨论版权问题时,国内外业界已大步前进。人工智能的发展和应用丰富了数字经济,在公共领域有益于产业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在AI时代,人们无需专业技能便可创作一幅画、谱写一首歌甚至创作一部影视作品,这对文艺创作领域带来巨大冲击。据法新社3月18日报道,400多名好莱坞名人呼吁白宫保护电影作品和音乐的版权,以防止它们被人工智能(AI)盘剥利用。
对此,姚欢庆呼吁,当AI能高效生成内容时,人类需寻找主体意义的创作动力。他认为,对AI生成内容进行明确标注具有重要意义,应通过市场机制赋予人类作品溢价,通过坚守人类主体性,避免人类在智能时代沦为技术附庸。
我国人工智能立法还有多远?
今年以来,中国AI产业应用正加速前进,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新的增长动能。《政府工作报告》也继去年以来,再提推动“人工智能+”行动。在立法方面,目前全国人大尚无明确时间表。
根据王磊的观察,我国现阶段AI监管政策,主要为“小步快跑”和“让子弹飞一会儿”。
其中,“小步快跑”是指就个人信息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伪造等具体问题,相关主管部门以敏捷治理方式给出监管要求,如十条到二十条左右的规定,具有很强针对性和灵活性。
另外,还应“让子弹飞一会儿”。
“以共享经济为例,在讨论共享经济要不要立法的过程中,共享经济就已经不具备立法规制相应的规模了。这说明市场有自我纠偏能力,要兼顾考虑法律框架,也要充分发挥产业和市场的力量。”王磊表示。
那么,我国当下是否应就人工智能进行立法?法律应该如何平衡规范与发展的关系?
在刘文杰看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不断突破,对应用场景、人类生活和国际竞争的影响尚难预测,因此不宜急于立法。当前,我国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对人工智能产业进行监管,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管力度,相较于通过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的设想更切合实际。
他认为,对于AI这样处于快速发展的领域,应采用相对包容的监管方式,以提倡、促进为主,让市场发挥检验作用,在不侵害人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鼓励产业发展。但对于可能对人的基本权利造成重大伤害风险的应用,必须审慎进行安全评估。
中国AI发展如何蹚出一条自己的路?
从2023年底ChatGPT横空出世,到今年春节DeepSeek出圈,中美数字科技领域博弈愈加激烈。中国AI发展与治理应该如何蹚出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
郝明英指出,无论人工智能、知识产权,都已成为国际竞争的抓手,甚至已经成为部分国家的武器。如此背景之下,既要从人类命运共同体角度考虑,也要有国家竞争的因素考量。在全球视角与国际竞争层面,AI发展领域须加快提出 “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
朱克力也认为,在国际博弈的背景下,法律应试图与国家发展进行共振、联动,成为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才会更加符合时代需求。具体而言,法律应与国家发展战略紧密结合,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制,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人工智能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应关注技术的快速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适应新的技术环境和社会需求。”朱克力表示。
走出去智库合伙人张颖也指出,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立法过程前后历经数年,在历经相当多质疑后终于出台,却在本次巴黎AI行动峰会后,决策层却决定近期不予执法,而是寻求促进欧盟AI技术和产业发展,相关立法完成后却陷入可能搁置的状态,令人十分唏嘘。
姚欢庆则表示,当前人工智能也对人类带来诸多挑战,其中包括巨大算力需求带来的能源消耗与环保问题。微软2023年总碳排放比2020年高30%左右,人工智能浪潮下气候目标或难以维系。
“包括中国在内,各国都应以人为本,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考虑人工智能的发展,共同探索负责任的前进道路。”姚欢庆说。
封面图:央视截图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王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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