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为有力震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大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领域典型违法案例,涉及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无证及冒用证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案例一:某百货店销售假冒某知名商标的陈酿酒
【案情】2024年6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端午节前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在某百货店中发现大量假冒商标的陈酿酒,经查,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某上门推销男子处购得某知名品牌陈酿酒上百瓶。至案发时止已销售6瓶,其余陈酿酒经商标权人委托人鉴定均属假冒商标商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陈酿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2024年6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非法财物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商贸公司存储假冒某国外商标的服装
【案情】2024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某商贸公司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堆放有大量做工粗糙的某国外潮牌服装,当事人无法提供授权书等证明文件。同月,经商标权人委托人鉴定该批服装均属假冒商标商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储存上述服装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因其涉案货值较大,涉嫌犯罪,2024年9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案情】2024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某小区进行电梯维保情况检查,经查,该小区当月8日16时34分至17时07分期间某栋2单元电梯存在维保记录,而根据监控视频等有关证据显示,该时段期间乃至当日没有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保。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6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消防器材公司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案情】2024年3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某消防器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存有客户在315晚会后退回的2个干粉灭火器,经送检鉴定,上述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灭火器为当事人2023年7月从另一家公司处购进并用于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一共销售了10个上述灭火器。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灭火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餐饮公司出借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案情】2024年3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某餐饮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地址上有2家分别经营熟食类和冷食类食品的经营者。经查,该公司为商铺承租方,于2024年2月把该处经营场所隔开2间,分别转租给无合伙、投资关系的张某和王某2人经营,并将自己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供给2人使用。
【处理结果】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水果店无证经营且冒用证照违规从事美团外卖业务
【案情】2024年3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蔬果档检查时发现,该店无网络经营行为,但其营业执照被用于美团平台“某某果园(珠海店)”店铺。经追踪平台上预留电话,查获该地区另一家水果店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实际执照与平台登记不符等问题。经查,该店经营者偷拍他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微信发送给中介以挂靠在“某某果园”名下,获得曝光度和流量。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冒用他人营业执照在美团平台从事外卖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口腔诊所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医疗器械案
【案情】2024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存放医疗器械的柜子里发现3盒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产品,且未发现该医疗器械的入库及出库记录。经查,该医疗器械是当事人自2023年3月参加广州某博览会上参展商送的展品,用于辅助修复大面积牙体缺损,属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查询到注册或备案信息。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非法财物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医疗美容机构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
【案情】2024年9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治疗室药品柜内存放有某注射液15盒,但无法提供该批注射液的相关进货票证。另在该公司VIP护理室内发现一台正面标示有英文字样的仪器,仪器背面的铭牌内容仅有韩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该台仪器设备的生产厂家资质资料、购买合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经查,该医疗器械为水光针设备,用于面部补水及美白,属第二类医疗器械,未查询到注册信息。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及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2024年9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广大商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杜绝虚假宣传、侵权售假。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商家,留存凭证。
如遇纠纷:
①与商家和购物平台联系解决;
②拨打商家属地12315投诉;
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惩违法行为,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近期,为有力震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大力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珠海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领域典型违法案例,涉及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无证及冒用证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案例一:某百货店销售假冒某知名商标的陈酿酒
【案情】2024年6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端午节前食品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在某百货店中发现大量假冒商标的陈酿酒,经查,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某上门推销男子处购得某知名品牌陈酿酒上百瓶。至案发时止已销售6瓶,其余陈酿酒经商标权人委托人鉴定均属假冒商标商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陈酿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2024年6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非法财物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商贸公司存储假冒某国外商标的服装
【案情】2024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某商贸公司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堆放有大量做工粗糙的某国外潮牌服装,当事人无法提供授权书等证明文件。同月,经商标权人委托人鉴定该批服装均属假冒商标商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储存上述服装属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因其涉案货值较大,涉嫌犯罪,2024年9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某电梯维保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案情】2024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某小区进行电梯维保情况检查,经查,该小区当月8日16时34分至17时07分期间某栋2单元电梯存在维保记录,而根据监控视频等有关证据显示,该时段期间乃至当日没有人员对电梯进行维保。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6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消防器材公司销售不合格灭火器
【案情】2024年3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某消防器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存有客户在315晚会后退回的2个干粉灭火器,经送检鉴定,上述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灭火器为当事人2023年7月从另一家公司处购进并用于销售,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一共销售了10个上述灭火器。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灭火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餐饮公司出借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案情】2024年3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某餐饮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地址上有2家分别经营熟食类和冷食类食品的经营者。经查,该公司为商铺承租方,于2024年2月把该处经营场所隔开2间,分别转租给无合伙、投资关系的张某和王某2人经营,并将自己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供给2人使用。
【处理结果】当事人出借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水果店无证经营且冒用证照违规从事美团外卖业务
【案情】2024年3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蔬果档检查时发现,该店无网络经营行为,但其营业执照被用于美团平台“某某果园(珠海店)”店铺。经追踪平台上预留电话,查获该地区另一家水果店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实际执照与平台登记不符等问题。经查,该店经营者偷拍他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微信发送给中介以挂靠在“某某果园”名下,获得曝光度和流量。
【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冒用他人营业执照在美团平台从事外卖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5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口腔诊所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医疗器械案
【案情】2024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存放医疗器械的柜子里发现3盒无中文标签的医疗器械产品,且未发现该医疗器械的入库及出库记录。经查,该医疗器械是当事人自2023年3月参加广州某博览会上参展商送的展品,用于辅助修复大面积牙体缺损,属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查询到注册或备案信息。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使用无中文标签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6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非法财物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医疗美容机构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
【案情】2024年9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某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治疗室药品柜内存放有某注射液15盒,但无法提供该批注射液的相关进货票证。另在该公司VIP护理室内发现一台正面标示有英文字样的仪器,仪器背面的铭牌内容仅有韩文,无中文标签,当事人亦无法提供该台仪器设备的生产厂家资质资料、购买合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经查,该医疗器械为水光针设备,用于面部补水及美白,属第二类医疗器械,未查询到注册信息。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及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2024年9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广大商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杜绝虚假宣传、侵权售假。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商家,留存凭证。
如遇纠纷:
①与商家和购物平台联系解决;
②拨打商家属地12315投诉;
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惩违法行为,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我已经到底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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