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南都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非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面规范,明确不得为增加罚款收入随意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求设置地点要对外公示,并对行政执法主体采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实施移动监控执法的流程进行规范。
不得为增加罚款随意设置监控设备
非现场执法是适应信息化、数字化时代发展要求,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一项改革措施。据介绍,《办法》旨在依法严格规范非现场执法活动,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隐私权等权益,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数字化转型,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
《办法》共设总则、电子技术监控执法、在线监管系统执法、非现场执法规范、当事人权利保护、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49条。明确通过非现场执法能够实现监管目的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执法,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现场执法,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同时,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开展非现场执法,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查一次”、信用监管等制度,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减少对当事人不必要的影响。
《办法》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明确了电子技术监控执法原则、设备设置流程,规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应当经省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批准。明确不得为增加罚款收入随意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求设置地点要对外公示,并列举了禁止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场所。
《办法》对行政执法主体采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实施移动监控执法的流程进行规范,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禁止以罚代管。
规范在线监管系统执法行为
《办法》规范在线监管系统执法行为。广东省司法厅、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要依托“数字政府”统一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并明确了在线监管系统执法应用的具体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要推广使用“粤商通”“粤省事”等便民应用程序,要求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应当与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办法》明确利用在线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防止行政不作为。
《办法》强化当事人权利保护。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主体通过非现场方式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审核,并规定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因当事人异议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为当事人线上查询、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责任履行等活动提供便利。
此外,《办法》还规定非现场执法要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有错误的,要主动纠正。细化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及其相关运维运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导致数据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3月27日,南都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广东省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印发,自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非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面规范,明确不得为增加罚款收入随意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求设置地点要对外公示,并对行政执法主体采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实施移动监控执法的流程进行规范。
不得为增加罚款随意设置监控设备
非现场执法是适应信息化、数字化时代发展要求,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一项改革措施。据介绍,《办法》旨在依法严格规范非现场执法活动,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隐私权等权益,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数字化转型,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
《办法》共设总则、电子技术监控执法、在线监管系统执法、非现场执法规范、当事人权利保护、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49条。明确通过非现场执法能够实现监管目的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执法,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现场执法,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同时,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开展非现场执法,要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查一次”、信用监管等制度,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减少对当事人不必要的影响。
《办法》规范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明确了电子技术监控执法原则、设备设置流程,规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方案,应当经省级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批准。明确不得为增加罚款收入随意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求设置地点要对外公示,并列举了禁止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场所。
《办法》对行政执法主体采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实施移动监控执法的流程进行规范,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定期对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的高频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综合分析研判原因,推动源头治理,禁止以罚代管。
规范在线监管系统执法行为
《办法》规范在线监管系统执法行为。广东省司法厅、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要依托“数字政府”统一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并明确了在线监管系统执法应用的具体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要推广使用“粤商通”“粤省事”等便民应用程序,要求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开展非现场监管执法,应当与全省统一的在线监管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办法》明确利用在线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执法,防止行政不作为。
《办法》强化当事人权利保护。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主体通过非现场方式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异议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审核,并规定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因当事人异议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为当事人线上查询、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责任履行等活动提供便利。
此外,《办法》还规定非现场执法要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有错误的,要主动纠正。细化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及其相关运维运营单位违反《办法》规定,导致数据泄露,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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