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当“特效药”,6万元卖给癌症患者!横琴法院判“退一赔三”

男子向癌症晚期患者违规宣传食品为抗癌“特效药”,后被患者家人起诉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最终男子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金额。3月31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涉民生十大典型案例,横琴法院“以‘抗癌药’诱导消费,构成虚假宣传”入选。

付某宣称其产品“巴克母液”具有治疗癌症的作用,向癌症晚期的李某宣传并以“优惠价”引导其购买。后李某去世,李某家人整理遗物时发现付某向李某推销该产品的聊天记录。

李某家人认为,付某在明知李某重病的情况下,恶意向李某宣扬医院没有办法治疗,通过喝“母液”可以治疗病情,并以极度不合理的高价向李某销售不具备宣传效果的商品,构成欺诈。遂向横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金额。

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系李某直接与付某沟通,款项亦系李某直接支付给付某,案涉合同的相对方系李某及付某。案涉产品名称为“巴克母人参饮”,产品类别为植物饮料,属于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付某在向李某推销“巴克母液”提供了大量的案例及相关效果的陈述,不同程度地明示或暗示“巴克母液”产品具有抗肿瘤、使重病患者神奇康复甚至“长生”等药理作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付某的行为属虚假宣传行为。付某在销售或经销案涉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违规宣传案涉保健产品的功效,致使李某误识误信后购置该产品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付某应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金额。

法官表示:案涉产品名为药品实为食品,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付某向李某明示或暗示其产品具有抗癌甚至“长生”等疗效,致使李某误信购买了6万元的巴克母液,其行为系虚假宣传牟取暴利,已构成欺诈,不仅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更威胁生命健康。本案是法治力量对市场乱象的亮剑时刻,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消费安全的关注度,加强消费者对所谓“特效药”“长生药”的警惕,同时整治食药乱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文字:马涛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孙宁
饮料当“特效药”,6万元卖给癌症患者!横琴法院判“退一赔三”
观海融媒 2025-04-01 16:08

男子向癌症晚期患者违规宣传食品为抗癌“特效药”,后被患者家人起诉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横琴法院”),最终男子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金额。3月31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涉民生十大典型案例,横琴法院“以‘抗癌药’诱导消费,构成虚假宣传”入选。

付某宣称其产品“巴克母液”具有治疗癌症的作用,向癌症晚期的李某宣传并以“优惠价”引导其购买。后李某去世,李某家人整理遗物时发现付某向李某推销该产品的聊天记录。

李某家人认为,付某在明知李某重病的情况下,恶意向李某宣扬医院没有办法治疗,通过喝“母液”可以治疗病情,并以极度不合理的高价向李某销售不具备宣传效果的商品,构成欺诈。遂向横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金额。

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系李某直接与付某沟通,款项亦系李某直接支付给付某,案涉合同的相对方系李某及付某。案涉产品名称为“巴克母人参饮”,产品类别为植物饮料,属于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付某在向李某推销“巴克母液”提供了大量的案例及相关效果的陈述,不同程度地明示或暗示“巴克母液”产品具有抗肿瘤、使重病患者神奇康复甚至“长生”等药理作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付某的行为属虚假宣传行为。付某在销售或经销案涉产品过程中,违反法定义务,违规宣传案涉保健产品的功效,致使李某误识误信后购置该产品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付某应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金额。

法官表示:案涉产品名为药品实为食品,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付某向李某明示或暗示其产品具有抗癌甚至“长生”等疗效,致使李某误信购买了6万元的巴克母液,其行为系虚假宣传牟取暴利,已构成欺诈,不仅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更威胁生命健康。本案是法治力量对市场乱象的亮剑时刻,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消费安全的关注度,加强消费者对所谓“特效药”“长生药”的警惕,同时整治食药乱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文字:马涛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