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重拳整治非法营运!半月查处32宗,这些套路要当心

为有效遏制客运市场长途非法营运、超载营运现象,维护我市运输市场环境健康有序,近期,我市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在全市各口岸、站场及主要路段开展24小时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营运行为重拳出击,全力保障旅客出行安全。

 

 

3月21日晚,综合执法科技与工程质量监管支队在与公安交警、特警的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一辆粤A牌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迹可疑,核载9人的车辆内竟挤满了12名乘客!

 

 

 

经调查,车上乘客均为马来西亚华侨,通过“小某书”博主推荐,准备乘坐所谓的"豪华商务车"从广州前往珠海游玩,支付车费1400元。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博主是通过平台发文推荐接单,将运单发布在一个跑车微信群内进行转包赚取差价,接单司机钟某仅收取车费900元。司机钟某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该车辆也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钟某的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属于非法营运。公安交警现场对其超员行为进行了处罚,交通部门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暂扣,并立案处罚。为了让华侨们顺利返程,执法人员贴心协助他们坐上了合规的网约车。

 

 

3月12日,综合执法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支队在大桥口岸出境随车通道入口处开展打非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粤Z****港牌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有两名乘客,经现场检查,该车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乘客与司机陆某互不相识,在大桥口岸送客平台通过“拉客仔”联系乘坐该车出境。据司机陆某所述,该趟运输达到目的地后,“拉客仔”要收取一定数额的“茶水费”。

 

 

 

经调查取证,司机陆某涉嫌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为一年内第一次违反规定,且能够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修订版)》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处以罚款。

 

 

3月23日,综合执法一支队与拱北交警在香洲区南屏收费站开展联合执法时,发现一辆粤J牌号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经检查,车上载有6名乘客,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据司机陈某陈述,6名乘客是通过朋友介绍,通过微信联系乘坐该车,分别从台山、崖南收费站上车前往拱北口岸,已通过微信收取了其中3人的车费,另3人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65元。调查中,司机陈某未能出示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根据调查取证,当事人陈某涉嫌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次为当事人一年内第一次违反规定,能够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3年修订版)》第一六十九条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裁量等级为减轻处罚,给予罚款处罚。

 

 

3月19日,综合执法二支队与金湾交警在三灶镇工业区机场北路路段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发现一辆粤C牌号大型普通客车存在非法营运嫌疑。

 

该车载有28名乘客,均为珠海金湾区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司机洪某称其受某汽车租赁公司安排,驾驶该车接送科技公司员工上下班。经查,该车行驶证显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不具备营运资质。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车进行暂扣,并通知涉案的汽车租赁公司到支队配合调查。

 

 

后经进一步调查,汽车租赁公司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涉案车辆在被查处时正在办理转户手续、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汽车租赁公司立刻停止违法营运行为,并按照要求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方能使用合法合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该汽车租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修订版)调整项目》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1目和《珠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第96条的规定,鉴于其能够提供相关合同和材料证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月25日,综合执法三支队与斗门交警在南门大桥检查站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发现一辆外观与普通私家车无异的粤E牌号面包车搭载6名乘客,存在非法营运嫌疑。

 

该车乘客陈述,其与该车司机互不相识,在佛山大沥汽车站上车,乘坐该车前往斗门区某电子厂务工,并出示了车费360元的垫付证明。司机吴某现场无法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拒不配合调查,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该车涉嫌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依据充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车进行暂扣,并对司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乘客们在了解到非法营运的危害后,表示今后会提高警惕,不再乘坐此类车辆。

 

 

3月28日,综合执法四支队与高新交警在珠海市机动车辆考训中心路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对一辆涉嫌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执法检查。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司机拒不配合检查并试图驾车逃离现场,执法人员迅速反应控制车辆,但司机弃车逃离。

 

执法人员立即启动协同机制,联合公安、交警及网约车派单平台,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司机身份并开展普法劝导。一小时后,涉事司机曲某主动返回现场,承认其驾驶的粤C牌号小型轿车载有1名乘客,从机动车辆考训中心路口上车,去往拱北恒虹世纪广场,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单,收取车费19元。

 

 

 

经核查,司机曲某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对当事人曲某予以警告,处以罚款处罚,交警现场扣押该车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3月13日以来,我市各综合执法支队与交警部门密切协作,持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保持对非法营运行为的高压态势。行动以来,共查处非法营运案件32宗,为广大旅客营造安全、便捷、有序的出行环境。

 

 

 

普法提示

 

 

1

非法营运车辆及其驾驶员未在交通运输部门登记备案、未得到有效监管,容易出现超载、甩客、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乘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非法营运车辆未办理承运人责任险,无抗风险能力;驾驶员未经岗位服务培训,不了解服务规范,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3

广大乘客在选择出行方式时,务必选择正规的营运车辆,不随意乘坐不明来源的车辆,共同抵制非法营运行为。

4

如在出行过程中发现非法营运行为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28热线进行举报,珠海交通将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王朝辉
珠海重拳整治非法营运!半月查处32宗,这些套路要当心
珠海交通微信公众号 2025-04-02 14:52

为有效遏制客运市场长途非法营运、超载营运现象,维护我市运输市场环境健康有序,近期,我市各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在全市各口岸、站场及主要路段开展24小时专项整治行动,对非法营运行为重拳出击,全力保障旅客出行安全。

 

 

3月21日晚,综合执法科技与工程质量监管支队在与公安交警、特警的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一辆粤A牌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迹可疑,核载9人的车辆内竟挤满了12名乘客!

 

 

 

经调查,车上乘客均为马来西亚华侨,通过“小某书”博主推荐,准备乘坐所谓的"豪华商务车"从广州前往珠海游玩,支付车费1400元。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博主是通过平台发文推荐接单,将运单发布在一个跑车微信群内进行转包赚取差价,接单司机钟某仅收取车费900元。司机钟某未取得相关从业资格证,该车辆也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钟某的行为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属于非法营运。公安交警现场对其超员行为进行了处罚,交通部门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暂扣,并立案处罚。为了让华侨们顺利返程,执法人员贴心协助他们坐上了合规的网约车。

 

 

3月12日,综合执法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支队在大桥口岸出境随车通道入口处开展打非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粤Z****港牌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有两名乘客,经现场检查,该车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乘客与司机陆某互不相识,在大桥口岸送客平台通过“拉客仔”联系乘坐该车出境。据司机陆某所述,该趟运输达到目的地后,“拉客仔”要收取一定数额的“茶水费”。

 

 

 

经调查取证,司机陆某涉嫌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为一年内第一次违反规定,且能够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修订版)》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对其减轻处罚,处以罚款。

 

 

3月23日,综合执法一支队与拱北交警在香洲区南屏收费站开展联合执法时,发现一辆粤J牌号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经检查,车上载有6名乘客,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据司机陈某陈述,6名乘客是通过朋友介绍,通过微信联系乘坐该车,分别从台山、崖南收费站上车前往拱北口岸,已通过微信收取了其中3人的车费,另3人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每人65元。调查中,司机陈某未能出示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根据调查取证,当事人陈某涉嫌利用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小型机动客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次为当事人一年内第一次违反规定,能够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3年修订版)》第一六十九条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裁量等级为减轻处罚,给予罚款处罚。

 

 

3月19日,综合执法二支队与金湾交警在三灶镇工业区机场北路路段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发现一辆粤C牌号大型普通客车存在非法营运嫌疑。

 

该车载有28名乘客,均为珠海金湾区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司机洪某称其受某汽车租赁公司安排,驾驶该车接送科技公司员工上下班。经查,该车行驶证显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不具备营运资质。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车进行暂扣,并通知涉案的汽车租赁公司到支队配合调查。

 

 

后经进一步调查,汽车租赁公司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涉案车辆在被查处时正在办理转户手续、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汽车租赁公司立刻停止违法营运行为,并按照要求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方能使用合法合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该汽车租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3年修订版)调整项目》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1目和《珠海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减免责清单》第96条的规定,鉴于其能够提供相关合同和材料证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月25日,综合执法三支队与斗门交警在南门大桥检查站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发现一辆外观与普通私家车无异的粤E牌号面包车搭载6名乘客,存在非法营运嫌疑。

 

该车乘客陈述,其与该车司机互不相识,在佛山大沥汽车站上车,乘坐该车前往斗门区某电子厂务工,并出示了车费360元的垫付证明。司机吴某现场无法提供该车的《道路运输证》,拒不配合调查,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该车涉嫌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依据充分,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该车进行暂扣,并对司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乘客们在了解到非法营运的危害后,表示今后会提高警惕,不再乘坐此类车辆。

 

 

3月28日,综合执法四支队与高新交警在珠海市机动车辆考训中心路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对一辆涉嫌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执法检查。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司机拒不配合检查并试图驾车逃离现场,执法人员迅速反应控制车辆,但司机弃车逃离。

 

执法人员立即启动协同机制,联合公安、交警及网约车派单平台,通过技术手段锁定司机身份并开展普法劝导。一小时后,涉事司机曲某主动返回现场,承认其驾驶的粤C牌号小型轿车载有1名乘客,从机动车辆考训中心路口上车,去往拱北恒虹世纪广场,通过某网约车平台接单,收取车费19元。

 

 

 

经核查,司机曲某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对当事人曲某予以警告,处以罚款处罚,交警现场扣押该车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3月13日以来,我市各综合执法支队与交警部门密切协作,持续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保持对非法营运行为的高压态势。行动以来,共查处非法营运案件32宗,为广大旅客营造安全、便捷、有序的出行环境。

 

 

 

普法提示

 

 

1

非法营运车辆及其驾驶员未在交通运输部门登记备案、未得到有效监管,容易出现超载、甩客、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乘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

非法营运车辆未办理承运人责任险,无抗风险能力;驾驶员未经岗位服务培训,不了解服务规范,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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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乘客在选择出行方式时,务必选择正规的营运车辆,不随意乘坐不明来源的车辆,共同抵制非法营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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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出行过程中发现非法营运行为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28热线进行举报,珠海交通将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王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