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教育局发布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珠海市教育局近日发布通告,宣布自2025年4月8日起至5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证校外培训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规办学行为。具体如下↓

01整治时间

2025年4月8日至5月25日为集中整治期。集中整治期结束后,进入校外培训常态化治理阶段。

02整治依据

整治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等。

03整治范围

(一)无证无照培训情形。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擅自举办面向中小学和3—6岁幼儿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主要是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以及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

(二)无证有照培训情形。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但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经营范围中包括有文化传播、教育咨询、教育科技、托管、托育、家政服务、体育文化等,实际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开展校外培训的各类公司、机构。

(三)证照齐全私设新教学点情形。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随意变更办学场所的校外培训机构等。

(四)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违规私自开展校外培训的情形

04处置措施

(一)对截至2025年4月7日已提交审批材料,但未完成审批许可程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提前发布未经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不得擅自招生、实施办学行为。如有擅自招生办学者,各区教育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即刻停止办学。

(二)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办学行为,举办者需自行拆除门店办学标识、广告牌及撤回广告宣传单,全额退还学员剩余课时费。对于违反规定继续开展培训的机构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形,但不符合“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将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责令整改、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停止办学、退还学费、且承诺不再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经现场检查确认整改到位的,可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要将其列入重点巡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管。

(五)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对于阻挠执行公务、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违规培训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

请广大家长自觉抵制无证校外培训,谨慎选择资质合规的校外培训机构,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安全和退费纠纷。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也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

珠海市教育局 0756—2121864

香洲区教育局 0756—2611605

金湾区教育局 0756—7263887

斗门区教育局 0756—2782156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0756—3629612

文字:余沁霖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赵思华
珠海市教育局发布通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治→
珠海特区教育、观海融媒 2025-04-10 15:29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减”政策,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珠海市教育局近日发布通告,宣布自2025年4月8日起至5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证校外培训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规办学行为。具体如下↓

01整治时间

2025年4月8日至5月25日为集中整治期。集中整治期结束后,进入校外培训常态化治理阶段。

02整治依据

整治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等。

03整治范围

(一)无证无照培训情形。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擅自举办面向中小学和3—6岁幼儿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主要是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以及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

(二)无证有照培训情形。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但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经营范围中包括有文化传播、教育咨询、教育科技、托管、托育、家政服务、体育文化等,实际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开展校外培训的各类公司、机构。

(三)证照齐全私设新教学点情形。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随意变更办学场所的校外培训机构等。

(四)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违规私自开展校外培训的情形

04处置措施

(一)对截至2025年4月7日已提交审批材料,但未完成审批许可程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提前发布未经审核备案的招生广告,不得擅自招生、实施办学行为。如有擅自招生办学者,各区教育部门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即刻停止办学。

(二)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办学行为,举办者需自行拆除门店办学标识、广告牌及撤回广告宣传单,全额退还学员剩余课时费。对于违反规定继续开展培训的机构或个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形,但不符合“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将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责令整改、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停止办学、退还学费、且承诺不再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经现场检查确认整改到位的,可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但要将其列入重点巡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管。

(五)对于违反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对于阻挠执行公务、寻衅滋事、暴力抗法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违规培训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

请广大家长自觉抵制无证校外培训,谨慎选择资质合规的校外培训机构,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安全和退费纠纷。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也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

珠海市教育局 0756—2121864

香洲区教育局 0756—2611605

金湾区教育局 0756—7263887

斗门区教育局 0756—2782156

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0756—3629612

文字:余沁霖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赵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