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母亲”请注意:内地与澳门产假有“时间差”!

随着琴澳加速融合,越来越多的澳门女性选择在横琴定居,因内地与澳门对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母亲权益保护的显著差异,部分“跨境母亲”可能因不熟悉两地的“三期”法律导致权益受损。

近日,记者采访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丽琴律师、谢巧及澳门创新发展智库理事长黄麒原,解析内地与澳门的法律对母亲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简称“三期”)的温暖守护。

内地与澳门均对“三期”权益予以保护

周丽琴指出,内地与澳门均在劳动关系、离婚等方面对母亲在“三期”的权益予以保护。比如:两地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均禁止在“三期”期间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均将产前检查时间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均优先考虑母亲对幼年子女的抚养,这些法律规定,是社会给予母亲的尊重与呵护。

“与此同时,两地在产假、哺乳假以及离婚、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一些差异。”周丽琴说。

三期”期间两地享受产假天数不同

谢巧介绍,在内地,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待遇;孕期女职工可要求减轻劳动量,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以及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也不能安排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还可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正常怀孕分娩的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在澳门有所不同。黄麒原介绍,雇主不得安排处于怀孕期或分娩后3个月内的女性雇员担任对其身体不适宜的工作;也不得单方面与处于怀孕期或分娩后3个月内的女性雇员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存在合理理由。如雇主违反规定,雇主须支付相等于70天基本报酬的赔偿,且不影响其他法定的赔偿。女雇员可享受70天产假,其中63天必须在分娩后立即享受。分娩前还可享受部分产假,须至少提前5天通知雇主。对于怀孕超过3个月的非自愿流产的情况,可享有至少21天至最多70天的产假。哺乳期至婴儿满1周岁,女性雇员可申请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可申请最长6个半月的哺乳假,其间工资按原工资的80%发放。

“三期”期间澳门男方可提离婚诉讼

周丽琴指出,在内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可以提出离婚诉讼,但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是可以的。哺乳期内的子女(通常指两周岁以内),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犯罪等特殊情形。司法实践中,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尤其女方因怀孕、哺乳影响职业发展时,法院可适当倾斜分配比例。

黄麒原表示,澳门法律则未明确禁止男方在女方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提出离婚。诉讼离婚是否成立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理由(如分居、严重过错等),而非女方是否处于“三期”。澳门法律虽未明文规定哺乳期子女必须判给母亲,但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将未满3岁的幼年子女抚养权判给母亲,尤其是母乳喂养的情况下。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若女方因怀孕或哺乳影响工作收入,法院可能酌情调整财产分配比例以保障其权益。

法律界人士提醒:澳门女性生活在横琴的需特别关注两地“三期”法律差异——从内地98天产假与澳门70天产假的“时间差”,到“三期”期间离婚保护的迥异,细微之处可能影响权益兑现。

文字:马涛 编辑:陶哲 责任编辑:董帅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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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母亲”请注意:内地与澳门产假有“时间差”!
珠海特区报 2025-05-16 02:00

随着琴澳加速融合,越来越多的澳门女性选择在横琴定居,因内地与澳门对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母亲权益保护的显著差异,部分“跨境母亲”可能因不熟悉两地的“三期”法律导致权益受损。

近日,记者采访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丽琴律师、谢巧及澳门创新发展智库理事长黄麒原,解析内地与澳门的法律对母亲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简称“三期”)的温暖守护。

内地与澳门均对“三期”权益予以保护

周丽琴指出,内地与澳门均在劳动关系、离婚等方面对母亲在“三期”的权益予以保护。比如:两地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处于“三期”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均禁止在“三期”期间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均将产前检查时间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均优先考虑母亲对幼年子女的抚养,这些法律规定,是社会给予母亲的尊重与呵护。

“与此同时,两地在产假、哺乳假以及离婚、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一些差异。”周丽琴说。

三期”期间两地享受产假天数不同

谢巧介绍,在内地,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工资待遇;孕期女职工可要求减轻劳动量,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以及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也不能安排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还可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正常怀孕分娩的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在澳门有所不同。黄麒原介绍,雇主不得安排处于怀孕期或分娩后3个月内的女性雇员担任对其身体不适宜的工作;也不得单方面与处于怀孕期或分娩后3个月内的女性雇员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存在合理理由。如雇主违反规定,雇主须支付相等于70天基本报酬的赔偿,且不影响其他法定的赔偿。女雇员可享受70天产假,其中63天必须在分娩后立即享受。分娩前还可享受部分产假,须至少提前5天通知雇主。对于怀孕超过3个月的非自愿流产的情况,可享有至少21天至最多70天的产假。哺乳期至婴儿满1周岁,女性雇员可申请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可申请最长6个半月的哺乳假,其间工资按原工资的80%发放。

“三期”期间澳门男方可提离婚诉讼

周丽琴指出,在内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可以提出离婚诉讼,但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是可以的。哺乳期内的子女(通常指两周岁以内),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除非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犯罪等特殊情形。司法实践中,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需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尤其女方因怀孕、哺乳影响职业发展时,法院可适当倾斜分配比例。

黄麒原表示,澳门法律则未明确禁止男方在女方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提出离婚。诉讼离婚是否成立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理由(如分居、严重过错等),而非女方是否处于“三期”。澳门法律虽未明文规定哺乳期子女必须判给母亲,但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将未满3岁的幼年子女抚养权判给母亲,尤其是母乳喂养的情况下。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若女方因怀孕或哺乳影响工作收入,法院可能酌情调整财产分配比例以保障其权益。

法律界人士提醒:澳门女性生活在横琴的需特别关注两地“三期”法律差异——从内地98天产假与澳门70天产假的“时间差”,到“三期”期间离婚保护的迥异,细微之处可能影响权益兑现。

文字:马涛 编辑:陶哲 责任编辑:董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