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须备案,违者将处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注意了!5月26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安局发布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称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要按规定备案,不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由系统管理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公告称,自2025年4月1日起,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在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2025年4月1日前已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一) 线上方式。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网址https://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方式。从上述备案平台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由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前往横琴港澳大道868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办事窗口办理。

合作区公安局表示,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即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封面图:赵梓 摄
文字:马涛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王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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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须备案,违者将处万元以下罚款
观海融媒 2025-05-26 16:08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注意了!5月26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安局发布关于开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工作的公告,称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需要按规定备案,不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9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依据《条例》第七条规定,在下列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由系统管理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一)城乡主要路段、行政区域道路边界、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区域等公共场所;

(二)商贸中心、会展中心、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政务服务大厅、公园、公共停车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三)出境入境口岸(通道)、机场、港口客运站、通航建筑物、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枢纽;

(四)客运列车、营运载客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客运船舶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

(五)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的服务区。

公告称,自2025年4月1日起,新建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在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2025年4月1日前已启用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90日内备案;若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备案,推荐采用线上方式进行备案。

(一) 线上方式。登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平台”(网址https://psvs.mps.gov.cn)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办理备案授权书。

(二)线下方式。从上述备案平台下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备案基本信息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由经办人携带单位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前往横琴港澳大道868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办事窗口办理。

合作区公安局表示,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即未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封面图:赵梓 摄
文字:马涛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王朝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