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南都记者从江西婺源县人民法院获悉,男子程某某因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多次通过微信辱骂、威胁恐吓承办法官。考虑到程某某系初犯,且经当面提醒谈话后认错态度良好,故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口头训诫。程某某出具《具结悔过书》,并向法官道歉。

近日,在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汪某某、江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程某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服,多次通过微信辱骂、威胁恐吓承办法官,甚至在法官对其进行多次提醒,并向其解释如不服判决结果,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继续维权后,仍拒不悔改,言辞激烈、态度恶劣。
婺源法院认为,程某某多次谩骂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考虑到程某某系初犯,且经当面提醒谈话后认错态度良好,故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口头训诫。
事后,程某某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今后绝不再犯,并出具《具结悔过书》向法官道歉。“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反思,我保证以后绝不做出该行为,对此向法官道歉。”
5月26日,南都记者从江西婺源县人民法院获悉,男子程某某因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多次通过微信辱骂、威胁恐吓承办法官。考虑到程某某系初犯,且经当面提醒谈话后认错态度良好,故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口头训诫。程某某出具《具结悔过书》,并向法官道歉。

近日,在原告程某某诉被告汪某某、江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程某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服,多次通过微信辱骂、威胁恐吓承办法官,甚至在法官对其进行多次提醒,并向其解释如不服判决结果,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继续维权后,仍拒不悔改,言辞激烈、态度恶劣。
婺源法院认为,程某某多次谩骂司法工作人员,其行为严重妨害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罚款或拘留。考虑到程某某系初犯,且经当面提醒谈话后认错态度良好,故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口头训诫。
事后,程某某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今后绝不再犯,并出具《具结悔过书》向法官道歉。“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经反思,我保证以后绝不做出该行为,对此向法官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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