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4日,《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珠海传媒集团观海客户端记者邀请珠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对该部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珠海此次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开展专项立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我们要结合我国发展需要和可能,做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今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数据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生产要素和核心资源,是驱动社会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源动能。珠海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1310”具体部署,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提出加快建设“云上智城”,加速形成新质生产力,努力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城市样板。在此背景下,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立足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出台了《条例》。
《条例》的出台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落实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此次立法是珠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发展数字经济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新要求的积极探索。二是赋能城市发展的关键举措。立足市委打造“云上智城”的战略任务,将《条例》作为抢占发展新赛道、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法治支撑,通过立法解决我市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供给和流通利用等方面的制度性短板。三是发挥经济特区优势的生动实践。充分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领域开展探索、寻求突破,旨在为赢得未来发展主动权提供法治引领。
问:《条例》的制定过程和主要框架是什么?
答:《条例》是市委部署开展的重要立法任务。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凝聚各方智慧力量推进立法工作。一是组建立法专班。践行“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求,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实行人大、政府“双组长制”。二是深入企业问需。组织多轮次调研,覆盖我市数十家数据相关企业,面对面听取市场主体的立法诉求。三是“向上”争取指导支持。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网信办、国家数据局,就关键制度设计作专题请示汇报,寻求支持指导,为立法把准方向、守住底线、探索空间提供了坚实保障。四是“向外”借智借力。链接高端智库资源,对重点制度开展多轮专家论证,对立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风险评估,夯实立法的理论基础。五是开门立法、广纳良言。通过各种渠道征集意见建议,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逐一研究、充分吸纳,对未采纳的意见均逐条沟通反馈。
《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包括数据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开发、数据资源利用以及法律责任。《条例》以促进数据价值释放、实现数据要素的全面打通和充分应用为核心目的,按照“数据基础设施支撑”、“供数”、“用数”的逻辑开展制度设计,在数据资源普查登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健全数据流通支持机制等关键领域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力求打造一部管用、好用的高质量法规。
问:公共数据资源如何实现“高效供给”?
答:实现公共数据资源高效供给须在数量和质量方面双向发力,关键在于健全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和畅通供给渠道。《条例》主要从以下两个维度作了针对性规定:
一是健全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在调整对象方面,对作为数源单位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既包括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还包括提供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医疗、教育、公共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的组织;在基础制度方面,明确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管理体系,通过实施普查登记制度实现公共数据“应汇尽汇、统一管理”;在标准规范方面,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明确要求将数据资源目录作为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以及开发利用的依据;在质量管控方面,强化公共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使用、销毁等标准化管理,形成贯穿数据处理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闭环,为公共数据高效供给提供系统性制度保障。
二是创新数据资源供给机制。基于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禀赋特点,《条例》确立以整体授权运营为主、创新实验室为辅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既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的规模集聚效应,又有效完善市场化供给渠道。该机制通过三大创新举措显著提升供给效能:其一,明晰供给流程,搭建起“授权主体—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的基本运作框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具体办法;其二,将创新实验室作为数据价值转化的“试验场”,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合作共建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其三,秉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建立公共数据需求受理反馈机制,首创“场景开发+精准供给”协同推进模式,鼓励市场主体提出数据应用需求,参与应用场景挖掘,共同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
问:在促进非公共数据资源价值释放方面有何举措?
答:《条例》坚持“开放包容”的立法理念,坚持“服务和促进型法”而非“管制和约束型法”的定位,重在赋能和服务,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促进非公共数据资源价值释放。主要举措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促进融合利用。完善多元化的数据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推动全社会参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通过推动非公共数据普查覆盖、采购前置登记等制度举措,促进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利用。
二是赋能企业主体。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强调企业数据权益保护;强化数据应用场景开发开放,建立多元主体合作的应用场景创新机制,强化应用场景资源供给;建立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机制,鼓励政府与企业等市场主体合作共建,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创新。
三是繁荣市场生态。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数据服务及流通平台等数据流通支撑设施;培育数据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支持探索开展数据托管、发展数据相关行业协会、推进数据资产化,健全数据流通支持机制。
四是优化发展环境。强化产业政策、人才、资金等要素保障,形成多维度政策支持体系。分类施策,大力培育创新型中小数据企业,着力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数据产业链;发挥多元基金作用,扶持和鼓励数据企业发展,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企业与项目;积极培养引进数据领域人才,建立匹配的人才评价机制。
问:围绕“云上智城”建设的目标任务,《条例》提供了哪些制度支撑?
答:“云上智城”建设旨在通过“算力+数据+大模型”三位一体架构赋能现代化城市建设。《条例》紧扣“云上智城”建设需求,从“基础设施”、“数据供给”和“产业生态”三个维度构建制度保障体系:一是围绕算力、网络、可信数据空间、数据服务平台等数据基础设施,明确建设模式和实施路径,夯实“云上智城”技术底座;二是聚焦数据资源“量质并重”管理,建立全流程供给保障机制,为“云上智城”应用开发提供高质量数据资源支撑;三是创新“统筹引领-主体培育-场景示范-要素协同”的全链条发展模式,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推动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与“云上智城”建设深度融合。
问:《条例》在突出特色以及落地实施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条例》充分体现了珠海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的改革成果。一是政策突破显魄力。《条例》创新推行公共数据“先登记、后授权”制度,有利于加强数据主管部门对全市数据资源底数的全盘把握和整体统筹;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最新精神和要求,在构建完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工作机制方面先行一步。二是服务大局显担当。《条例》强调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授权合作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主管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明确规定“围绕支持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积极开展数据加工贸易、国际数据中心业务”,在此前提下规定了保障数据跨境安全便捷流动的专项工作机制。三是制度配套促实施。《条例》制定过程中,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等相关单位正在同步起草关于数据跨境流动,公共数据管理、登记、授权运营等的系列配套规范,保障《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条例》在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最大效用,切实助力以数字经济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封面图:李建束文字:陈奕樊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丹梅
7月14日,《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珠海传媒集团观海客户端记者邀请珠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对该部法规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珠海此次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开展专项立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经济事关国家发展大局。我们要结合我国发展需要和可能,做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今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数据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生产要素和核心资源,是驱动社会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源动能。珠海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1310”具体部署,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提出加快建设“云上智城”,加速形成新质生产力,努力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城市样板。在此背景下,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立足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出台了《条例》。
《条例》的出台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是落实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此次立法是珠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发展数字经济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新要求的积极探索。二是赋能城市发展的关键举措。立足市委打造“云上智城”的战略任务,将《条例》作为抢占发展新赛道、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法治支撑,通过立法解决我市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供给和流通利用等方面的制度性短板。三是发挥经济特区优势的生动实践。充分发挥“立法试验田”作用,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领域开展探索、寻求突破,旨在为赢得未来发展主动权提供法治引领。
问:《条例》的制定过程和主要框架是什么?
答:《条例》是市委部署开展的重要立法任务。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凝聚各方智慧力量推进立法工作。一是组建立法专班。践行“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求,组建立法工作专班,实行人大、政府“双组长制”。二是深入企业问需。组织多轮次调研,覆盖我市数十家数据相关企业,面对面听取市场主体的立法诉求。三是“向上”争取指导支持。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网信办、国家数据局,就关键制度设计作专题请示汇报,寻求支持指导,为立法把准方向、守住底线、探索空间提供了坚实保障。四是“向外”借智借力。链接高端智库资源,对重点制度开展多轮专家论证,对立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风险评估,夯实立法的理论基础。五是开门立法、广纳良言。通过各种渠道征集意见建议,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逐一研究、充分吸纳,对未采纳的意见均逐条沟通反馈。
《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包括数据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开发、数据资源利用以及法律责任。《条例》以促进数据价值释放、实现数据要素的全面打通和充分应用为核心目的,按照“数据基础设施支撑”、“供数”、“用数”的逻辑开展制度设计,在数据资源普查登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健全数据流通支持机制等关键领域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力求打造一部管用、好用的高质量法规。
问:公共数据资源如何实现“高效供给”?
答:实现公共数据资源高效供给须在数量和质量方面双向发力,关键在于健全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和畅通供给渠道。《条例》主要从以下两个维度作了针对性规定:
一是健全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在调整对象方面,对作为数源单位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既包括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还包括提供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医疗、教育、公共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的组织;在基础制度方面,明确要求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统一管理体系,通过实施普查登记制度实现公共数据“应汇尽汇、统一管理”;在标准规范方面,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明确要求将数据资源目录作为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以及开发利用的依据;在质量管控方面,强化公共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使用、销毁等标准化管理,形成贯穿数据处理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闭环,为公共数据高效供给提供系统性制度保障。
二是创新数据资源供给机制。基于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禀赋特点,《条例》确立以整体授权运营为主、创新实验室为辅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既充分发挥公共数据资源的规模集聚效应,又有效完善市场化供给渠道。该机制通过三大创新举措显著提升供给效能:其一,明晰供给流程,搭建起“授权主体—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的基本运作框架,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具体办法;其二,将创新实验室作为数据价值转化的“试验场”,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合作共建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其三,秉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建立公共数据需求受理反馈机制,首创“场景开发+精准供给”协同推进模式,鼓励市场主体提出数据应用需求,参与应用场景挖掘,共同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
问:在促进非公共数据资源价值释放方面有何举措?
答:《条例》坚持“开放包容”的立法理念,坚持“服务和促进型法”而非“管制和约束型法”的定位,重在赋能和服务,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促进非公共数据资源价值释放。主要举措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促进融合利用。完善多元化的数据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推动全社会参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通过推动非公共数据普查覆盖、采购前置登记等制度举措,促进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利用。
二是赋能企业主体。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强调企业数据权益保护;强化数据应用场景开发开放,建立多元主体合作的应用场景创新机制,强化应用场景资源供给;建立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机制,鼓励政府与企业等市场主体合作共建,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创新。
三是繁荣市场生态。建设可信数据空间、数据服务及流通平台等数据流通支撑设施;培育数据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支持探索开展数据托管、发展数据相关行业协会、推进数据资产化,健全数据流通支持机制。
四是优化发展环境。强化产业政策、人才、资金等要素保障,形成多维度政策支持体系。分类施策,大力培育创新型中小数据企业,着力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数据产业链;发挥多元基金作用,扶持和鼓励数据企业发展,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重点企业与项目;积极培养引进数据领域人才,建立匹配的人才评价机制。
问:围绕“云上智城”建设的目标任务,《条例》提供了哪些制度支撑?
答:“云上智城”建设旨在通过“算力+数据+大模型”三位一体架构赋能现代化城市建设。《条例》紧扣“云上智城”建设需求,从“基础设施”、“数据供给”和“产业生态”三个维度构建制度保障体系:一是围绕算力、网络、可信数据空间、数据服务平台等数据基础设施,明确建设模式和实施路径,夯实“云上智城”技术底座;二是聚焦数据资源“量质并重”管理,建立全流程供给保障机制,为“云上智城”应用开发提供高质量数据资源支撑;三是创新“统筹引领-主体培育-场景示范-要素协同”的全链条发展模式,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推动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与“云上智城”建设深度融合。
问:《条例》在突出特色以及落地实施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条例》充分体现了珠海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先行先试的改革成果。一是政策突破显魄力。《条例》创新推行公共数据“先登记、后授权”制度,有利于加强数据主管部门对全市数据资源底数的全盘把握和整体统筹;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务数据共享条例》最新精神和要求,在构建完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工作机制方面先行一步。二是服务大局显担当。《条例》强调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数字贸易国际枢纽港,授权合作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主管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明确规定“围绕支持服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积极开展数据加工贸易、国际数据中心业务”,在此前提下规定了保障数据跨境安全便捷流动的专项工作机制。三是制度配套促实施。《条例》制定过程中,市委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等相关单位正在同步起草关于数据跨境流动,公共数据管理、登记、授权运营等的系列配套规范,保障《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能够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条例》在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最大效用,切实助力以数字经济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封面图:李建束文字:陈奕樊 编辑:古春婷 责任编辑: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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