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终止恋爱关系之后
被对方以不正当方式纠缠、骚扰
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黄某与陈某(男)系恋爱同居关系,黄某提出结束恋爱关系后,陈某为迫使黄某复合,多次以自杀等理由纠缠和骚扰黄某,影响了黄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黄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陈某骚扰、接触黄某。保护令发出后,陈某未再骚扰、接触黄某。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并非仅存于婚姻关系之内,以“爱”为名的情感控制同样构成暴力。本案中,陈某持续性以伤害自身为由对黄某实施情感操控,严重影响黄某的正常生活。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规定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精神侵害的界定,综合认定,恋爱关系终止后陈某持续性以自伤、自杀等威胁控制黄某,严重影响黄某的正常生活,属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实施的家庭暴力,并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受害人与施暴者之间建立了一道有效的“隔离墙”。本案昭示“情感控制入暴、非婚关系入规”的裁判规则,体现了人身保护令不仅是一纸裁定,更是斩断情感暴力的法治利刃,为女性构筑其从亲密关系萌芽、存续到终结后的全周期法治屏障。
在终止恋爱关系之后
被对方以不正当方式纠缠、骚扰
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黄某与陈某(男)系恋爱同居关系,黄某提出结束恋爱关系后,陈某为迫使黄某复合,多次以自杀等理由纠缠和骚扰黄某,影响了黄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黄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裁定:禁止陈某骚扰、接触黄某。保护令发出后,陈某未再骚扰、接触黄某。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并非仅存于婚姻关系之内,以“爱”为名的情感控制同样构成暴力。本案中,陈某持续性以伤害自身为由对黄某实施情感操控,严重影响黄某的正常生活。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规定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精神侵害的界定,综合认定,恋爱关系终止后陈某持续性以自伤、自杀等威胁控制黄某,严重影响黄某的正常生活,属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实施的家庭暴力,并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受害人与施暴者之间建立了一道有效的“隔离墙”。本案昭示“情感控制入暴、非婚关系入规”的裁判规则,体现了人身保护令不仅是一纸裁定,更是斩断情感暴力的法治利刃,为女性构筑其从亲密关系萌芽、存续到终结后的全周期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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