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鬼秤”被查处,涉及农贸市场、餐饮店、废品回收站!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切实解决好群众身边“关键小事”,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百日行动”,坚决打击利用电子计价秤作弊等计量违法行为,守好群众的“心头秤”,今年以来共查办相关案件25宗,现公布其中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水镇某水产档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水镇某市场的某水产档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水产品时使用的电子秤具有欺骗性特征。执法人员现场分别将1斤(500克)和2斤(1公斤)标准砝码放于该台电子秤上(市斤秤),重量窗口分别显示为1.100斤和2.200斤。

经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擅自改动的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5年6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水镇某三鸟档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11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水镇某市场的某三鸟档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三鸟产品时使用的电子秤具有欺骗性特征。执法人员将1斤(500克)的标准砝码置于电子秤(市斤秤)上进行称重时,使用不同的按键显示不同测量值,称重显示值分别1.060斤、1.100斤、1.160斤。

经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擅自改动的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5年2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红旗镇某废品回收站使用具备更改称量示值功能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红旗镇万春园附近的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具有欺骗性特征。执法人员使用5公斤的标准砝码进行校验,发现该电子秤可使用遥控器进行远程遥控使用不同的按键显示不同测量值,现场称重显示值分别为4公斤和4.5公斤。

当事人使用具备更改称量示值功能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2025年6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三灶镇某餐饮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7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灶镇木头冲沙滩附近的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存在计量不准确、无铭牌、无铅封的问题。执法人员将1斤(500克)的砝码放在该电子秤上(市斤秤),通过按电子秤上“单价1”“单价2”“单价3”按键,分别显示1.09斤、1.19斤、0.99斤。

经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25年8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平沙镇某废品回收站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6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平沙镇长安路附近的某废品回收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7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金湾区市场监管局1 曾翠琼 责任编辑:杨文俊
使用“鬼秤”被查处,涉及农贸市场、餐饮店、废品回收站!
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18:23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切实解决好群众身边“关键小事”,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电子计价秤计量监管“百日行动”,坚决打击利用电子计价秤作弊等计量违法行为,守好群众的“心头秤”,今年以来共查办相关案件25宗,现公布其中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水镇某水产档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5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水镇某市场的某水产档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水产品时使用的电子秤具有欺骗性特征。执法人员现场分别将1斤(500克)和2斤(1公斤)标准砝码放于该台电子秤上(市斤秤),重量窗口分别显示为1.100斤和2.200斤。

经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擅自改动的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5年6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水镇某三鸟档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11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水镇某市场的某三鸟档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三鸟产品时使用的电子秤具有欺骗性特征。执法人员将1斤(500克)的标准砝码置于电子秤(市斤秤)上进行称重时,使用不同的按键显示不同测量值,称重显示值分别1.060斤、1.100斤、1.160斤。

经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擅自改动的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5年2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红旗镇某废品回收站使用具备更改称量示值功能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对红旗镇万春园附近的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具有欺骗性特征。执法人员使用5公斤的标准砝码进行校验,发现该电子秤可使用遥控器进行远程遥控使用不同的按键显示不同测量值,现场称重显示值分别为4公斤和4.5公斤。

当事人使用具备更改称量示值功能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2025年6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三灶镇某餐饮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7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灶镇木头冲沙滩附近的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存在计量不准确、无铭牌、无铅封的问题。执法人员将1斤(500克)的砝码放在该电子秤上(市斤秤),通过按电子秤上“单价1”“单价2”“单价3”按键,分别显示1.09斤、1.19斤、0.99斤。

经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定,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2025年8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平沙镇某废品回收站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6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平沙镇长安路附近的某废品回收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7月,金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金湾区市场监管局1 曾翠琼 责任编辑:杨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