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缴资金,公司欠债后还需担责吗?广东法院这样判

在日常商业往来中债务纠纷时有发生,而当公司无力偿还货款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情。

林某、陈某是甲公司股东,共同认缴出资200万元但均未履行出资义务,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玻璃,乙公司已按约交付。

2024年3月双方在微信中结算,甲公司确认欠乙公司货款2.8万元未支付,后甲公司仅支付了2000元。

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林某、陈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公司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乙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甲公司应按约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甲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的理据充分。

林某、陈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各自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甲公司支付货款2.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给乙公司,林某、陈某各自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甲公司、林某、陈某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股东认缴出资后迟迟不予实缴,企图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认缴出资”并非“无需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不会因认缴制而免除。一旦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依法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及股东应树立诚信经营意识,重视公司债务清偿,积极维护企业信用,避免因债务违约引发股东连带担责风险。唯有股东依法出资、公司规范经营,才能维护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赵思华
股东未实缴资金,公司欠债后还需担责吗?广东法院这样判
南都广州 2025-09-09 21:24

在日常商业往来中债务纠纷时有发生,而当公司无力偿还货款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近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情。

林某、陈某是甲公司股东,共同认缴出资200万元但均未履行出资义务,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玻璃,乙公司已按约交付。

2024年3月双方在微信中结算,甲公司确认欠乙公司货款2.8万元未支付,后甲公司仅支付了2000元。

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林某、陈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公司达成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乙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甲公司应按约向乙公司支付货款。

甲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欠付货款2.6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的理据充分。

林某、陈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应各自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甲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甲公司支付货款2.6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给乙公司,林某、陈某各自在未出资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甲公司、林某、陈某不服,提起上诉。阳江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股东认缴出资后迟迟不予实缴,企图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权益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认缴出资”并非“无需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不会因认缴制而免除。一旦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依法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及股东应树立诚信经营意识,重视公司债务清偿,积极维护企业信用,避免因债务违约引发股东连带担责风险。唯有股东依法出资、公司规范经营,才能维护交易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编辑:张文单 责任编辑:赵思华